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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碰瓷”行为的刑法定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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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文海 《科学.经济.社会》 2017年第3期94-101,共8页
新型"碰瓷"行为具有独特的行为对象、方法、目的、结果以及结构。以索财为目的,以醉驾者为行为客体,驾车碰瓷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的预备行为,系间接目的犯: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 新型"碰瓷"行为具有独特的行为对象、方法、目的、结果以及结构。以索财为目的,以醉驾者为行为客体,驾车碰瓷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的预备行为,系间接目的犯: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既实施了驾车碰瓷的手段行为,又实施了敲诈勒索的目的行为时,属于直接目的犯:故意毁坏财物与敲诈勒索属于狭义的包括一罪,仅以后罪论;行为最终构成敲诈勒索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质竞合犯,应当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驾 驾车碰瓷 敲诈勒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目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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