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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网络技术滥用行为的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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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96-109,共14页
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建构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这一中性业务行为的刑事责任体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信息网络服务者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前提,应将之严格解释为符合刑法相应规定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建构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这一中性业务行为的刑事责任体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信息网络服务者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前提,应将之严格解释为符合刑法相应规定犯罪构成的、应被认定为相应罪名的犯罪行为。明知分为确知与应知;确知的判断标准是被帮助者的明显犯罪性及帮助行为的相当关联性;技术支持、帮助对象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且超过中性业务行为总量半数以上的,推定为应知。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的客观归责依据是制造法律禁止的风险。因果关系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应以中性业务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客观归责性为标准予以判断。正当业务抗辩是出罪机制,应以行为风险、社会常识、职业相当性等要素综合判断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是否具有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信息网络犯罪 中性业务行为 正当业务抗辩
原文传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正当性考量——《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29条之评议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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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彩霞 侯文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6年第1期115-120,共6页
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不能因其是业务中立行为而限制其可罚性,仍应成立相关犯罪的帮助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尽管有其合理性目的,但其"帮助犯正犯化"的立法模式有悖于共犯处... 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不能因其是业务中立行为而限制其可罚性,仍应成立相关犯罪的帮助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尽管有其合理性目的,但其"帮助犯正犯化"的立法模式有悖于共犯处罚根据,导致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矛盾,并且其对应正犯罪名不确定,立法的妥当性存在疑问。按共犯理论处罚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可以达到规制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业务中立行为 帮助犯正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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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处罚边界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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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霍俊阁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44-154,共11页
划定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和刑事责任边界,应当转变一刀切、等同化的认知模式,采取类型化、个别化的处置模式。依据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程度,可以将其帮助犯罪的行为划分为对犯罪行为的单纯不... 划定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和刑事责任边界,应当转变一刀切、等同化的认知模式,采取类型化、个别化的处置模式。依据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程度,可以将其帮助犯罪的行为划分为对犯罪行为的单纯不作为帮助、对犯罪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帮助、对犯罪行为的作为帮助三种类型。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澄清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与具体边界。虽然,在刑事责任形态上,网络直播平台单纯不作为帮助行为应当承担所帮助犯罪的共犯责任;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的帮助行为,应当承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正犯责任;网络直播平台作为帮助行为,原则上应当承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责任,例外的应承担所帮助犯罪的共犯责任。但是,在刑事责任追究上,如果网络直播平台的单纯不作为帮助行为成立中性业务行为的,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帮助行为在正常运营上缺乏义务履行可能性或者在技术上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以及作为帮助行为符合不追诉条件的,应当阻却对网络直播平台的刑法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直播平台 犯罪帮助行为 信息网络安全 中性业务行为 网络共犯 刑事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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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中性业务行为可罚性与否之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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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华萍 罗翔 《湖湘法学评论》 2022年第4期53-65,共13页
中性业务行为因其中立性而具有区别于帮助犯的本质特征。律师中性业务行为可罚性与否之界分是刑法理论和实务界的双重难题。全面可罚性说质疑中性业务行为的独立地位。限制可罚性说中的主观说放弃了对中性业务行为本身客观危害性有无的... 中性业务行为因其中立性而具有区别于帮助犯的本质特征。律师中性业务行为可罚性与否之界分是刑法理论和实务界的双重难题。全面可罚性说质疑中性业务行为的独立地位。限制可罚性说中的主观说放弃了对中性业务行为本身客观危害性有无的考察,客观说放弃了对行为人本身是否具有故意的主观心态的考察,二者皆不可取;折中说兼顾主客观两方面因素的考察,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也能实现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的有效衔接。运用折中说判断律师中性业务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客观方面要判断是否超出社会相当性或职业相当性的范畴而符合客观危害性的标准,包括是否超出业务行为的最大射程,是否具备法益侵害的紧迫性,是否明显违反相关业务规范;主观方面要判断是否具有确定的故意,包括对犯罪人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行为和法益侵害结果的认识因素,以及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从而实现主观判断和客观判断、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性业务行为 社会相当性 职业相当性 折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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