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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未必是“故犯”论刑法“明知”的罪过形式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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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兵建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349-1375,共27页
关于刑法"明知"的罪过形式以及总则"明知"和分则"明知"的关系问题,我国学界大体上存在早期通说、形式区分说以及实质区分说三种观点,但这三种观点都存在明显的不足。总则"明知"和分则"明... 关于刑法"明知"的罪过形式以及总则"明知"和分则"明知"的关系问题,我国学界大体上存在早期通说、形式区分说以及实质区分说三种观点,但这三种观点都存在明显的不足。总则"明知"和分则"明知"没有实质性差别,而且"明知"不等于故意。通过语义学的诠释,可知"明知"和"预见"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因而以刑法在且仅在故意定义中使用了"明知"为由主张"明知"即是故意,是不能成立的。从法理上看,"明知"即是故意的观点属于故意本质问题上的认知论,但无论是从立法规定,还是从法教义学原理,抑或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认知论都是不能成立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知 故意 罪过形式 认知论 意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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