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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遗赠的债物两分效力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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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庄加园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36-145,179,共10页
继承与遗赠被一同规定于《物权法》第29条,不免使人认为遗赠与继承均可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由此,产生物权效力的遗赠将导致承认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打破现行法的既有安排。更为重要的是,为保障遗产债务获得清偿,受遗赠人必须在遗赠... 继承与遗赠被一同规定于《物权法》第29条,不免使人认为遗赠与继承均可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由此,产生物权效力的遗赠将导致承认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打破现行法的既有安排。更为重要的是,为保障遗产债务获得清偿,受遗赠人必须在遗赠物的价值范围内负有清偿债务义务,混淆了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差别。此外,为平衡遗产债权人与遗赠人的利益,必须在现行法补充具体的规则,以限制受遗赠人行使物权,导致遗赠人的物权有名无实。《物权法》第29条不应被解读为立法者意图改变既有的遗赠效力,而是坚持传统的债法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赠 继承 债权请求权 物权效力 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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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铁巨额债务产生的缘由与清偿过程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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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荣朝和 王大鹏 《综合运输》 2017年第10期23-30,共8页
由于政府在极高程度上利用融资杠杆进行铁路建设,1987年民营化之前日本国铁已经累积了数量巨大的恶性债务,债务压力成为其被迫改革的主要原因之一。国铁的债务除了由民营化后的JR公司接承担部分之外,还计划通过出售国铁土地与JR公司股... 由于政府在极高程度上利用融资杠杆进行铁路建设,1987年民营化之前日本国铁已经累积了数量巨大的恶性债务,债务压力成为其被迫改革的主要原因之一。国铁的债务除了由民营化后的JR公司接承担部分之外,还计划通过出售国铁土地与JR公司股份等资产偿还,剩余则由财政兜底。财政清偿部分由于政府一度态度消极导致债务余额反弹,迫使政府调整偿债框架并切实安排偿债预算资金。国铁财务自生能力丧失导致其债务余额超过GDP的7%,国家难以承受,债务处理代价和所需要的时间大大超出预计,处理难度也远远超过国铁本身的商业化和民营化。日本国铁债务失控的教训值得认真汲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本国铁 铁路债务 债务清偿 投融资政策 铁路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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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裁判规则的发展趋势与建构方向——2011-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经验的考察与分析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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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俊 《南大法学》 2020年第1期101-115,共15页
“以物抵债”一词源于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日常语言,人们不加区分地以之描述债的变更、担保、替代清偿等各种法律现象,在学界也引发诸多争议。从2011年至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经验的发展趋势可以看出,司法实践逐渐将之定位为一种债... “以物抵债”一词源于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日常语言,人们不加区分地以之描述债的变更、担保、替代清偿等各种法律现象,在学界也引发诸多争议。从2011年至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经验的发展趋势可以看出,司法实践逐渐将之定位为一种债的消灭方式,由此形成系统的替代清偿规则。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4条和第45条是对既有审判经验的总结,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类型区分,需要通过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以替代清偿为导向,围绕着新旧债务的并存关系进行解释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物抵债 替代清偿 履行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 买卖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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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公司破产原因立法之妥适性--兼论我国《保险法》第90条、第149条之规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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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赛铮 《时代法学》 2020年第1期64-72,共9页
保险公司破产具有特殊性,因此,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保险公司的破产原因经历了从现金流标准和资产负债表标准向监管性标准的转变,是一个从“时间上的后置性”逐渐向“时间上的前置性”的演进过程。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破产原因与一般企... 保险公司破产具有特殊性,因此,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保险公司的破产原因经历了从现金流标准和资产负债表标准向监管性标准的转变,是一个从“时间上的后置性”逐渐向“时间上的前置性”的演进过程。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破产原因与一般企业相同,仍采用的是现金流标准和资产负债表标准,没有体现保险公司破产原因“时间上的前置性”。因此,有必要在参照国外监管性标准的基础上,重构我国保险公司的破产原因。而采用监管性标准为监管机构和法院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可以量化的标准,为未来我国保险公司破产原因之立法完善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公司 破产 监管性标准 清偿能力 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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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型以物抵债法效果的教义学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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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星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125-141,共17页
裁判实践与民法学界立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清偿型以物抵债的法效果达成了诸多以新债清偿为中心的重要共识,但也遗留了大量亟待回应的实践问题。对此有必要完成清偿... 裁判实践与民法学界立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清偿型以物抵债的法效果达成了诸多以新债清偿为中心的重要共识,但也遗留了大量亟待回应的实践问题。对此有必要完成清偿型以物抵债法效果的教义学构造,以填补当事人的合意漏洞。在旧债的效果上,缔结以物抵债协议可暂时限制旧债的可诉请履行性。在新债的效果层面,第三人也可作为新债履行主体,并处于与债务承担人、债务加入人不同的法律地位。新债履行“无须清算程序”,并会产生广泛的体系效应。原则上,债务人、第三人不履行新债的,债权人应根据旧债要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责任。需要按照以物抵债协议处于维持阶段还是被摆脱阶段,区分对待两债并存的效果。在新债被摆脱阶段,两债处于选择竞合关系,债权人不受其选择之拘束。债权人选择旧债请求履行的,可以按照旧债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损害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物抵债 新债清偿 可诉请履行性 选择竞合 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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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租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认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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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帅堂 杜崇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44-53,共10页
当前法院为了防范虚假租赁规避执行,多将以租抵债协议纳入涉嫌虚假租赁的行列,忽视了真实有效以租抵债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制的情形下,法院对以租抵债协议性质的裁判观点多有矛盾。以租抵债协议实际上是新债清偿的一种... 当前法院为了防范虚假租赁规避执行,多将以租抵债协议纳入涉嫌虚假租赁的行列,忽视了真实有效以租抵债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制的情形下,法院对以租抵债协议性质的裁判观点多有矛盾。以租抵债协议实际上是新债清偿的一种形式。新债与旧债并存,当事人双方受到新旧债的双重约束。因此,应当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债权人享有承租权,同时认可以租抵债协议可以产生租赁权“物权化”效力,适用优先购买权和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但应对“物权化”效力的认定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租抵债 新债清偿 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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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租抵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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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绍坤 纪力玮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32-41,共10页
以租抵债是实践中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债的清偿方式,属于新债清偿的一种形式。以租抵债成立后,新债与旧债并存,债权人应先以新债请求履行,当事人双方受到新旧二债的双重约束。债务人先行履行新债时,应类推适用租赁合同的规定,承认债权人具... 以租抵债是实践中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债的清偿方式,属于新债清偿的一种形式。以租抵债成立后,新债与旧债并存,债权人应先以新债请求履行,当事人双方受到新旧二债的双重约束。债务人先行履行新债时,应类推适用租赁合同的规定,承认债权人具有承租人的地位,在租赁期间发生租赁物所有权变动时应当允许承租人适用优先购买权和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租抵债 新债清偿 优先购买权 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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