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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上的旅游损害责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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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名怡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7年第1期1-17,共17页
法国法上的包价旅游系自成一类的特殊合同,单纯代为订票的旅游服务合同更多地被认为是委托合同。在包价旅游、应邀组织的旅游等绝大多数场合下,销售性旅行社或组织性旅行社对受损害的游客承担的都是一种无过错的法定责任;此种责任不以... 法国法上的包价旅游系自成一类的特殊合同,单纯代为订票的旅游服务合同更多地被认为是委托合同。在包价旅游、应邀组织的旅游等绝大多数场合下,销售性旅行社或组织性旅行社对受损害的游客承担的都是一种无过错的法定责任;此种责任不以实际服务提供者存在过错为要件,但当游客向服务提供者主张侵权责任时除外。销售性旅行社和组织性旅行社不承担连带责任(solidarité),判例认定二者存在准连带责任(in solidum)也极其罕见,或因现行制度已可充分保障受害人救济权利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旅游合同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为他人责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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