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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外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
被引量:
13
1
作者
韩秀丽
翟雨萌
《国际法研究》
2017年第5期20-34,共15页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应居于重要地位。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的中国投资面临着真实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近年来以"一带一路"沿线国为被申请方的投资仲...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应居于重要地位。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的中国投资面临着真实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近年来以"一带一路"沿线国为被申请方的投资仲裁呈上升趋势,这一现实表明,中国海外投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也可能面临类似的投资措施和投资争议。然而,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却存在着缺位与不足的问题。为了保护中国投资者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合法和正当权益,需要考虑设立和加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之间的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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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一带一路”
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
双边投资条约
自由贸易协定
国际投资协定
原文传递
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异议意见制度
2
作者
傅攀峰
《国际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3期114-130,共17页
与国际商事仲裁对异议意见制度的集体沉默不同,《华盛顿公约》项下的国际投资仲裁一开始便从规则层面引入了异议意见制度。这种原始引入主要是基于以下先验判断: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表达,异议意见能够促使持多数意见的仲裁员以更负责任...
与国际商事仲裁对异议意见制度的集体沉默不同,《华盛顿公约》项下的国际投资仲裁一开始便从规则层面引入了异议意见制度。这种原始引入主要是基于以下先验判断: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表达,异议意见能够促使持多数意见的仲裁员以更负责任的态度裁案,进而有利于优质裁决的产生;有助于提升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信任;有助于促进国际投资法的发展。然而,实践中,几乎所有异议意见都来自败诉方委任的仲裁员。国际投资仲裁的多年实践,并未印证异议意见制度引入国际投资仲裁的先验判断。从成因上看,联裁委任机制的道德风险是造成此种现象的首要原因。然而,废除联裁委任机制不仅无法根除裁判者的偏见,反而会动摇仲裁的合法性根基,导致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日益官僚化。废除异议意见制度,又过于极端,且须在全球范围内就《华盛顿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的修订达成共识,难度较大。为缓解异议意见制度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实践困境:一是要强化仲裁员的责任意识,使其慎于发表异议意见;二是要引入首席裁决机制,在两名联裁产生重大分歧之时,允许首裁根据自己的意见独立作出裁决,不必被迫“站队”;三是要在标的额相对较小、争议内容相对简单的案件中,大力倡导独任仲裁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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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
异议意见
联席仲裁员
仲裁员责任
委任机制
原文传递
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中“投资”概念的界定及中国的选择
被引量:
2
3
作者
刘芳
《国际商务研究》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63-72,共10页
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中"投资"概念的界定大致有3种模式,即以资产为基础的模式、以企业为基础的模式以及混合模式。在适用这些模式的基础上,仲裁裁决解释了缔约国采用多种技术手段限制"投资"内涵的效力:与东道国的...
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中"投资"概念的界定大致有3种模式,即以资产为基础的模式、以企业为基础的模式以及混合模式。在适用这些模式的基础上,仲裁裁决解释了缔约国采用多种技术手段限制"投资"内涵的效力:与东道国的国内法相一致的规定仅指投资的有效性;缔约国领土境内的投资并不要求所有交易过程在缔约国境内完成;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资产的表述可以保护小股东和间接持股股东的利益。中国现已兼具投资国和东道国的地位,有必要升级原有的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概念界定模式为混合模式,并相应地调整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的限制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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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
投资
投资者
国际投资协定
下载PDF
职称材料
“一带一路”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革新
被引量:
6
4
作者
莫建建
高建勋
《国际商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63-73,共11页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是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争端的主要机制,国际投资协定的仲裁条款是裁决ISDS仲裁的关键条款。我国早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主要着眼于东道国利益的保护,不利于我国境外投资者获得法律救济。联合国贸易...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是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争端的主要机制,国际投资协定的仲裁条款是裁决ISDS仲裁的关键条款。我国早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主要着眼于东道国利益的保护,不利于我国境外投资者获得法律救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对国际投资协定改革问题的归纳与梳理为各国加快老一代国际投资协定现代化的条款改革提供了参考。2022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生效和实施为“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提供了契机。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革新路径可从完善国际投资协定的实体条款规范着手,在双边协定、区域协定基础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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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一带一路”
投资者与国家争端
国际投资协定改革
ISDS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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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外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
被引量:
13
1
作者
韩秀丽
翟雨萌
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国际法研究》
2017年第5期20-34,共15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际法治理念下中国在非投资的法律保护机制研究"(课题批准号:15AFX024)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应居于重要地位。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的中国投资面临着真实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近年来以"一带一路"沿线国为被申请方的投资仲裁呈上升趋势,这一现实表明,中国海外投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也可能面临类似的投资措施和投资争议。然而,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却存在着缺位与不足的问题。为了保护中国投资者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合法和正当权益,需要考虑设立和加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之间的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
关键词
“一带一路”
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
双边投资条约
自由贸易协定
国际投资协定
Keywords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investor
-
state
arbitration
mechanism
BIT
FTA
IIA
分类号
D996.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异议意见制度
2
作者
傅攀峰
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出处
《国际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3期114-130,共17页
文摘
与国际商事仲裁对异议意见制度的集体沉默不同,《华盛顿公约》项下的国际投资仲裁一开始便从规则层面引入了异议意见制度。这种原始引入主要是基于以下先验判断: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表达,异议意见能够促使持多数意见的仲裁员以更负责任的态度裁案,进而有利于优质裁决的产生;有助于提升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信任;有助于促进国际投资法的发展。然而,实践中,几乎所有异议意见都来自败诉方委任的仲裁员。国际投资仲裁的多年实践,并未印证异议意见制度引入国际投资仲裁的先验判断。从成因上看,联裁委任机制的道德风险是造成此种现象的首要原因。然而,废除联裁委任机制不仅无法根除裁判者的偏见,反而会动摇仲裁的合法性根基,导致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日益官僚化。废除异议意见制度,又过于极端,且须在全球范围内就《华盛顿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的修订达成共识,难度较大。为缓解异议意见制度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实践困境:一是要强化仲裁员的责任意识,使其慎于发表异议意见;二是要引入首席裁决机制,在两名联裁产生重大分歧之时,允许首裁根据自己的意见独立作出裁决,不必被迫“站队”;三是要在标的额相对较小、争议内容相对简单的案件中,大力倡导独任仲裁庭的运用。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
异议意见
联席仲裁员
仲裁员责任
委任机制
Keywords
International
investor
-
state
arbitration
Dissenting
Opinion
Unilaterally
Appointed
arbitr
ator
arbitr
ator
Accountability
Appointment
mechanism
分类号
D996.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97.4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中“投资”概念的界定及中国的选择
被引量:
2
3
作者
刘芳
机构
华东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出处
《国际商务研究》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63-72,共10页
基金
2016年度南昌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国际投资领域国民待遇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FX201601)
2017年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非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思维及运用能力培养研究”(项目编号:17YB048)
文摘
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中"投资"概念的界定大致有3种模式,即以资产为基础的模式、以企业为基础的模式以及混合模式。在适用这些模式的基础上,仲裁裁决解释了缔约国采用多种技术手段限制"投资"内涵的效力:与东道国的国内法相一致的规定仅指投资的有效性;缔约国领土境内的投资并不要求所有交易过程在缔约国境内完成;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资产的表述可以保护小股东和间接持股股东的利益。中国现已兼具投资国和东道国的地位,有必要升级原有的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概念界定模式为混合模式,并相应地调整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的限制性解释。
关键词
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
投资
投资者
国际投资协定
Keywords
investor
-
state
arbitration
mechanism
investment
investor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分类号
D996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一带一路”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革新
被引量:
6
4
作者
莫建建
高建勋
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国际商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63-73,共11页
基金
2019年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特别委托省法学会专项课题项目“中国境外投资立法的域外性问题”(项目编号:FJ2019TWFX009)
2020年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基于混合立法模式的公海保护区管理模式研究”(项目编号:FJ2020C009)。
文摘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是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争端的主要机制,国际投资协定的仲裁条款是裁决ISDS仲裁的关键条款。我国早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主要着眼于东道国利益的保护,不利于我国境外投资者获得法律救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对国际投资协定改革问题的归纳与梳理为各国加快老一代国际投资协定现代化的条款改革提供了参考。2022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生效和实施为“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提供了契机。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革新路径可从完善国际投资协定的实体条款规范着手,在双边协定、区域协定基础上实现。
关键词
“一带一路”
投资者与国家争端
国际投资协定改革
ISDS仲裁
Keywords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investor
-
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arbitration
mechanism
reform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ISDS
arbitration
分类号
D996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外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
韩秀丽
翟雨萌
《国际法研究》
2017
13
原文传递
2
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异议意见制度
傅攀峰
《国际法研究》
CSSCI
2024
0
原文传递
3
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中“投资”概念的界定及中国的选择
刘芳
《国际商务研究》
北大核心
2020
2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一带一路”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革新
莫建建
高建勋
《国际商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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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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