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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自由的人权属性及其适用
被引量:
10
1
作者
孙南翔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31-40,共10页
新世纪以来,网络空间逐步从"以技术为中心"的无主地体系转变为"以人为中心"的权利体系。本质上,以人为中心的互联网自由体现为以权利为本位。互联网自由包括互联网表达自由、互联网信息获得自由、互联网基础设施和...
新世纪以来,网络空间逐步从"以技术为中心"的无主地体系转变为"以人为中心"的权利体系。本质上,以人为中心的互联网自由体现为以权利为本位。互联网自由包括互联网表达自由、互联网信息获得自由、互联网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可获得性以及互联网通讯自由。然而,互联网自由是相对的。对互联网自由的限制应至少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限制措施为法律所明确规定;二是措施满足合法性目标;三是措施具有必要性。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互联网规制政策并不违反国际人权协定。人权问题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国应在法律上明确信息利益主体的救济机制和争议解决方法,有理有据地保障网络空间的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并增强国内外互联网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可获得性,解决地区性的"数字鸿沟"难题,以此打造全人类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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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互联网自由
限制自由
国际人权协定
中国互联网规制政策
原文传递
题名
论互联网自由的人权属性及其适用
被引量:
10
1
作者
孙南翔
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31-40,共10页
基金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6SFB3043)"中国应对WTO网络安全争端法律问题研究"
文摘
新世纪以来,网络空间逐步从"以技术为中心"的无主地体系转变为"以人为中心"的权利体系。本质上,以人为中心的互联网自由体现为以权利为本位。互联网自由包括互联网表达自由、互联网信息获得自由、互联网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可获得性以及互联网通讯自由。然而,互联网自由是相对的。对互联网自由的限制应至少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限制措施为法律所明确规定;二是措施满足合法性目标;三是措施具有必要性。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互联网规制政策并不违反国际人权协定。人权问题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国应在法律上明确信息利益主体的救济机制和争议解决方法,有理有据地保障网络空间的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并增强国内外互联网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可获得性,解决地区性的"数字鸿沟"难题,以此打造全人类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关键词
互联网自由
限制自由
国际人权协定
中国互联网规制政策
Keywords
intern
et
freedom
The
restrictions
on
freedom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agreements
China'
s
policy
on
intern
et
regulations
分类号
DF982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互联网自由的人权属性及其适用
孙南翔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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