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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视角下虚假仲裁的规制——以我国司法实践为切入点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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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春龙 《北京仲裁》 2017年第4期87-104,共18页
我国在虚假仲裁的理论研究上尚显薄弱。案例分析表明,司法实践中鲜有直接认定虚假仲裁的判例,否认仲裁裁决效力成为规制虚假仲裁的唯一方式。处于防御地位的案外人在对抗虚假仲裁裁决上手段明显不足,而处理虚假仲裁的程序则处于供给... 我国在虚假仲裁的理论研究上尚显薄弱。案例分析表明,司法实践中鲜有直接认定虚假仲裁的判例,否认仲裁裁决效力成为规制虚假仲裁的唯一方式。处于防御地位的案外人在对抗虚假仲裁裁决上手段明显不足,而处理虚假仲裁的程序则处于供给不足状态。虚假仲裁范围模糊、司法对仲裁监督有限性、举证与取证手段不足、人民法院与仲裁委投入不足成为虚假仲裁规制难的原因。应建立有限的仲裁第三人制度,确立独立的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并辅之以中间判决制度来规制虚假仲裁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仲裁 执行力 仲裁第三人 中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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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证明:从形式到实质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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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月满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53-160,F0003,共9页
量刑证明是刑事诉讼中运用量刑证据证明量刑事实的活动。"以侦查为中心"的司法模式违背诉讼规律,量刑证明难免虚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模式遵循诉讼规律,要求量刑证明必须走向实质,以保障量刑公正,助推司法改革... 量刑证明是刑事诉讼中运用量刑证据证明量刑事实的活动。"以侦查为中心"的司法模式违背诉讼规律,量刑证明难免虚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模式遵循诉讼规律,要求量刑证明必须走向实质,以保障量刑公正,助推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量刑证明从形式到实质的嬗变之路并非一帆风顺,但步伐应当坚定。需创造量刑证明走向实质的基本条件:预置程序空间载体、夯实证明基础、明晰证明要素环节、形成证明主体正确的价值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间判决 量刑证据 量刑证明 证明要素 证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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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融合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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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广华 缪宗崇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57-66,共10页
对环境利益救济采取的公益私益分离模式过于强调公共利益的诉讼程序构造,反而在环境保护实体上割裂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固有的共通之处。应在厘清司法实践和立法现状的基础上转换环境民事公益私益诉讼并行的程序设定,构建两诉融合... 对环境利益救济采取的公益私益分离模式过于强调公共利益的诉讼程序构造,反而在环境保护实体上割裂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固有的共通之处。应在厘清司法实践和立法现状的基础上转换环境民事公益私益诉讼并行的程序设定,构建两诉融合救济的利益保护体系。当环境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益和私益时,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者由个人提起民事诉讼都难以平衡利益,程序上导致审理顺位不明、诉讼效率低下。构建环境公益私益融合救济模式,可以从实体上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适用区分标准,一是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保持谨慎谦抑,二是增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消极适用条款;从程序上可以利用诉的合并理论将两诉合并审理、划分审理阶段并引入域外中间判决制度消除现存模式的弊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民事私益诉讼 中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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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欧洲经验之比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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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捷(译) 《经贸法律评论》 2020年第4期126-136,共11页
在被告人不到场的情形下,引入缺席审理程序,本身并没有违反国际公约的明确要求。如果被告人没有被正式地告知针对自己的刑事程序,虽然可以对他缺席判决有罪,但是当他未来到案时,应该有权要求全面地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虽然缺席审理程... 在被告人不到场的情形下,引入缺席审理程序,本身并没有违反国际公约的明确要求。如果被告人没有被正式地告知针对自己的刑事程序,虽然可以对他缺席判决有罪,但是当他未来到案时,应该有权要求全面地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虽然缺席审理程序无法实现实体刑法过度杀伤的目的,也无法促进刑事诉讼发现案件真实,但是却能基于被追诉人对缺席审理的同意去实现正当性。缺席审理程序的功能不在于保全证据,而应该着眼于整合的一般预防功能。因此,缺席审理程序应该只作出定罪部分的中间判决,个人罪责以及刑度的确定应该被保留到被告人归案以后再予以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缺席审理程序 证据保全 整合的一般预防 中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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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该如何裁处当事人不同的结算请求?——就常州仲裁委员会(2007)第×××号仲裁案件的程序及实体问题与朱树英老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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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司占杰 《北京仲裁》 2016年第2期17-29,共13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后,如何处理当事人不同的结算请求?实践中莫衷一是,有按照备案合同即所谓白合同进行结算处理的,有按照双方之间所实际履行之合同结算处理的,有按照定额据实结算处理的,有按照据实结算不支持利润来处理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后,如何处理当事人不同的结算请求?实践中莫衷一是,有按照备案合同即所谓白合同进行结算处理的,有按照双方之间所实际履行之合同结算处理的,有按照定额据实结算处理的,有按照据实结算不支持利润来处理的,还有按据实结算然后将据实结算价与合同价款的差值当作损失来处理的。本文即从一则案例入手,对此情况下的价款结算做一探讨,笔者最终得出应按双方实际所履行之合同进行结算的结论,当然是否正确合理,还有待进一步讨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 信赖利益 折价补偿 据实结算 利润取舍 中间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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