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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货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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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江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101-1119,共19页
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司法实践中因纵向限制引发的窜货争议数以千记。多数法院均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认定窜货经销商违约,少数法院从显失公平、格式条款角度否认反窜货约定的法律效力、判决窜货经销商无需担责,也有个别法院认为窜货构... 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司法实践中因纵向限制引发的窜货争议数以千记。多数法院均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认定窜货经销商违约,少数法院从显失公平、格式条款角度否认反窜货约定的法律效力、判决窜货经销商无需担责,也有个别法院认为窜货构成不正当竞争,只有两个法院探讨了《反垄断法》第14条且最终拒绝适用。关于窜货,司法的不一致既与《反垄断法》对纵向非价格限制案件司法适用的严格控制有关,更与纵向非价格限制竞争效应的复杂性有关。窜货行为原则上不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但经销协议的合同约束力亦需尊重。为鼓励企业投资、促进商业经营的可持续发展,不宜从纵向垄断协议角度审查反窜货约定,但可强化对反窜货约定是否属于横向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反垄断审查,以防严重限制、排除市场竞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非价格限制 合同效力 窜货 垄断 不正当竞争
原文传递
商品售后服务全国联保窜货免责的法律救济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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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江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66-76,共11页
商品售后服务全国联保是生产者向消费者提供优质合格产品与便捷售后服务的承诺,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便利消费者售后服务的获取,有利于促进品牌间竞争,但也可能被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用于经销渠道控制。由于存在着产品出售方和售后服务... 商品售后服务全国联保是生产者向消费者提供优质合格产品与便捷售后服务的承诺,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便利消费者售后服务的获取,有利于促进品牌间竞争,但也可能被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用于经销渠道控制。由于存在着产品出售方和售后服务实际提供方的分离,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不易解决全国联保窜货免责条款争议。生产者以消费者所购产品乃跨区销售、跨区购买为由拒绝提供全国联保,是对消费者施加的不合理限制,抑制了市场竞争。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有关不合理条件的不同制度设计,全国联保免责案件的诉由选择与法律适用应当有所区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国联保 纵向限制 免责条款 窜货 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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