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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证明责任理论思考和制度重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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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玲玲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39-149,共11页
劳动争议当事人具有不平等性和从属性,民事诉讼证明责任规则并不适应劳动争议处理。现有的劳动争议证明责任特殊规定,无法满足劳动争议处理的现实需要,凸显立法技术粗糙、适用冲突等规范缺陷。针对规范缺陷和现实理论误区,应区分劳动争... 劳动争议当事人具有不平等性和从属性,民事诉讼证明责任规则并不适应劳动争议处理。现有的劳动争议证明责任特殊规定,无法满足劳动争议处理的现实需要,凸显立法技术粗糙、适用冲突等规范缺陷。针对规范缺陷和现实理论误区,应区分劳动争议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在规范及修正理论基础上,结合管理权滥用预防需求,明确劳动争议客观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以证明责任减轻等具体证明技术规则予以补充,实现具体个案的实质公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争议 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减轻 待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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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待证事实的确定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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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海燕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0年第1期156-169,共14页
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任务,其认定过程分为从主张事实到待证事实再到裁判事实两个阶段。目前,民诉学界对于第二阶段即如何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研究已非常深入,但对于第一阶段即案件待证事实的确定过程却很少... 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任务,其认定过程分为从主张事实到待证事实再到裁判事实两个阶段。目前,民诉学界对于第二阶段即如何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研究已非常深入,但对于第一阶段即案件待证事实的确定过程却很少有人问津,甚至认为其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前提。实际并非如此,民事诉讼案件待证事实的确定也是一个内含复杂逻辑推演的过程,是一个当事人的主张事实经实体法律规范内含的要件事实涵摄表现为程序上的主要事实再经当事人是否存在争议的筛选形成待证事实的过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张事实 要件事实 主要事实 待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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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决定关系的证据客观性:概念、功能与理论定位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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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舒浩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75-192,共18页
证据客观说包含某些合理直觉,借助哲学工具提炼出这些直觉的最佳理论版本之后,证据客观性可被重述为案件事实与证据事实之间的决定关系。但绝对的、不谬的形而上决定关系不具有实践意义,需将其弱化为一种初显的决定关系。在初显决定关... 证据客观说包含某些合理直觉,借助哲学工具提炼出这些直觉的最佳理论版本之后,证据客观性可被重述为案件事实与证据事实之间的决定关系。但绝对的、不谬的形而上决定关系不具有实践意义,需将其弱化为一种初显的决定关系。在初显决定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证据实践,能够为案件调查初期的事实调查活动提供指引。质言之,标记上客观性的案件材料被用来搭建和形成案件事实状态的参考框架,即案件待证事实,从而为所有相关证据的筛选、组织和评估提供指引。根据基于初显决定关系的证据客观性理论,客观性不是独立的证据属性,而是关联性判断的一个内置标准。但客观性作为关联性的子标准,含有传统关联性概念所不具备的独特意义,即客观性实践的功能不仅是使待证事实更可能或更不可能,而是也包括构造待证事实本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据客观性 决定关系 待证事实 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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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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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树民 《证据科学》 2020年第2期172-178,共7页
我国劳动争议的证明责任规范呈现碎片化、粗糙化倾向,实务中存在对劳动争议证明责任二元结构理解的混沌状态。司法实践呼唤劳动争议证明责任规范走向体系化、精细化,客观公正目标的实现需要主观证明责任的理性回归。文书提出命令和证明... 我国劳动争议的证明责任规范呈现碎片化、粗糙化倾向,实务中存在对劳动争议证明责任二元结构理解的混沌状态。司法实践呼唤劳动争议证明责任规范走向体系化、精细化,客观公正目标的实现需要主观证明责任的理性回归。文书提出命令和证明妨碍制度提供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观证明责任的契机;立法规范应当立足待证事实,完善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客观证明责任理论体系。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待遇、管理行为和公司单方控制证据的特别事实要件,应由用人单位负担客观证明责任,其余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应符合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一般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争议 证明责任 举证能力 待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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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证据形式的重构——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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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志海 黄滟婕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2期12-15,共4页
因为人的言词有着主观性、易变性等特征,所以言词作为大脑输出信息的工具并不能够作为证据,证据应该是人这一客观存在的自身。由此人的证据形式应该根据其不同的诉讼地位重新分类。目前我国的证据立法中证人是专指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第... 因为人的言词有着主观性、易变性等特征,所以言词作为大脑输出信息的工具并不能够作为证据,证据应该是人这一客观存在的自身。由此人的证据形式应该根据其不同的诉讼地位重新分类。目前我国的证据立法中证人是专指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证人,但当事人同样以自己的言词将大脑内储存的事实信息输出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所以有必要重构人的证据形式,确保各类证人的证明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的证据形式 言词证据 待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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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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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逯雨刚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3期119-121,共3页
举证责任倒置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一个特殊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的前提是举证责任倒置在证据制度中的正确定位 ,并明确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 ,不同类型案件中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 ;在我国现有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 ,关于举... 举证责任倒置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一个特殊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的前提是举证责任倒置在证据制度中的正确定位 ,并明确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 ,不同类型案件中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 ;在我国现有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 ,关于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案件类型范围之规定过于狭窄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民事诉讼 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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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据概念:“修正的事实说”重申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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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洪波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54-65,156,共13页
关于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概念,我在近十年前提出了有别于传统"事实说"的一种修正学说,主张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主张、判定)具有法律相关性、摆在裁判者面前可直接观察认识的外在事实。鉴于证据概念具有重要的分析意义和规范意义... 关于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概念,我在近十年前提出了有别于传统"事实说"的一种修正学说,主张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主张、判定)具有法律相关性、摆在裁判者面前可直接观察认识的外在事实。鉴于证据概念具有重要的分析意义和规范意义,因此,在其仍处众说纷纭的情势下有必要重申"修正的事实说",尽管这一学说受到了一些质疑,但在明晰诉讼证明推理认知结构、"事实"的构成和证据运用的法律规限原理之基础上,仍可以得到有效的维护。不过,为了避免一些无关紧要的争议,之前的表述也可以具体化为:证据是指摆在裁判者面前可以直接观察认识、与待证事实(主张、判定)具有事理相关性并受一定法律规限的外在事实。重申"修正的事实说"的核心意义在于,明晰证据与证明对象以及二者关系之间的区别,从而将诉讼证明的争议问题聚焦于证据的法律相关性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证据概念 证据事实 待证事实(主张、判定) 法律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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