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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应对“专利蟑螂”最新法律实践述评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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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光旗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第3期69-78,共10页
美国专利蟑螂仍在泛滥,我国专利蟑螂也已现端倪。2015年,美国继续努力遏制专利蟑螂。美国国会参、众两院议员提出了《创新法案》、《专利法案》、《2015索赔函透明法案》及《2015打击流氓及不透明信函法案》。这些法案有利于遏制专利蟑... 美国专利蟑螂仍在泛滥,我国专利蟑螂也已现端倪。2015年,美国继续努力遏制专利蟑螂。美国国会参、众两院议员提出了《创新法案》、《专利法案》、《2015索赔函透明法案》及《2015打击流氓及不透明信函法案》。这些法案有利于遏制专利蟑螂,但仍需改进。司法方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强调地区法院有职权和责任确保劝阻轻率案件,首次使用了"专利蟑螂"术语,重申滥发索赔函、轻率诉讼会给创新带来有害负担。对于美国规范索赔函、防治滥用诉权以及提高专利质量等法律实践,我国立法机关宜适当借鉴,我国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蟑螂 专利主张实体 索赔函 滥用诉权 专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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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警告函:正当维权与滥用权利的合理界分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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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光旗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270-282,共13页
发送侵权警告函是专利权人维权的常用方式,也可能成为一些专利权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理邦案"和"双环案"等案件反映,我国关于专利侵权警告函的规范供给不足,司法机关的裁判不一致。这不利于... 发送侵权警告函是专利权人维权的常用方式,也可能成为一些专利权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理邦案"和"双环案"等案件反映,我国关于专利侵权警告函的规范供给不足,司法机关的裁判不一致。这不利于合理界分正当维权与滥用权利。根据权利类型理论,结合美国规制"专利蟑螂"滥用侵权警告函的立法与适用诺尔-本灵顿原则的司法实践,侵权警告函在性质上是专利权人的第二权利即救济权或者请愿权的内涵,不是专有权行使行为,更不是要约。它具有节省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减轻司法负担的作用。发送侵权警告函应恪守权利的边界,不得滥用权利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我国宜选择在权利不得滥用的路径下,在专利法中具体设定侵权警告函的主体、对象、内容、证据及形式要求,作为指引发函行为及判定其正当性的依据。警告函的发送主体限于专利权人、独占许可人、排他许可人(专利权人不行使权利时)、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警告的对象限于非法实施专利的人,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的制造者、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警告函的内容应包括专利权人名称、专利权人地址、警告事项、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的有效性,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服务或者技术侵犯涉案专利具体权利要求的具体事实。警告事项包括停止侵权、支付许可费,或者赔偿损失。警告函的证据应包括权属证据、侵权证据和损失证据(如果要求赔偿)。警告函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但不包括新闻媒体。专利法还应当从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规定滥发侵权警告函的判定标准,即以侵权警告函在客观上是虚假的为第一要件,以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第二要件。所谓客观虚假包括:(1)所主张的专利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 警告函 自力救济 请愿权 诺尔-本灵顿原则 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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