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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重构:从私法权利回归公法权利 被引量: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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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阳本祺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55-68,共14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不是私法上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个人信息不等于个人私有信息,个人对其信息并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支配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观应该从私法角度转向公法角度,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不是确权,而是规避风险...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不是私法上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个人信息不等于个人私有信息,个人对其信息并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支配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观应该从私法角度转向公法角度,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不是确权,而是规避风险。公法上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既不是私法上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也不是超个人的信息公共安全。个人信息按照其私密性高低,分别属于三个不同领域,即最核心层的隐私领域、中间层的私人领域、最外层的社会领域。个人信息所属的不同领域直接影响到本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个人同意并不是本罪违法性判断的决定性因素,获得个人同意的行为当然不应该构成犯罪,但未获得个人同意的行为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自决权 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领域理论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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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权利变迁与刑法保护的教义学限缩——以“数据财产权”与“信息自决权”的二分为视角 被引量: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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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忆然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53-67,共15页
为了适应大数据时代的数据经济和个人权利保护,民法上的发展方向是对个人信息权利属性进行"信息自决权"和"数据财产权"的划分,以"情境"或"场景"为核心的个别化保护方法成为近年来数据保护领域... 为了适应大数据时代的数据经济和个人权利保护,民法上的发展方向是对个人信息权利属性进行"信息自决权"和"数据财产权"的划分,以"情境"或"场景"为核心的个别化保护方法成为近年来数据保护领域的发展趋势。在刑法教义学维度上,重要的问题不仅在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法益如何确定,更在于如何根据个人信息的不同权利属性,合理限缩有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对个人信息"信息自决权"的保护,宜立足于"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值得保护性加以判断,重新阐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非法获取"行为的教义学含义;对于"知情同意"原则应予弱化,并类比医疗刑法中患者的"知情同意",赋予刑法上构成要件阻却之效力。对个人信息"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在流转环节不适用"知情同意"原则,不能将"未经同意"等同于"违反国家规定"。单纯转让数据财产权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例外侵犯信息自决权时应认定为"出售"或"提供"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信息自决权 数据财产权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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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犯罪的迭代异化与刑法规制路径——以刑事合规计划的引入为视角 被引量:49
3
作者 于冲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93-102,共10页
随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迭代异化,司法解释不断丰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和个人信息外延,但面临个人信息犯罪严峻的异化态势,受侵害的数据质量、数据规模、危害性后果不断攀升,数据的处理、共享、交易、流通使得数据的“动... 随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迭代异化,司法解释不断丰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和个人信息外延,但面临个人信息犯罪严峻的异化态势,受侵害的数据质量、数据规模、危害性后果不断攀升,数据的处理、共享、交易、流通使得数据的“动态安全”逐渐成为数据安全问题的常态。以刑事制裁为主的单向度的国家监管显然存在较大的局限性,规制手段的单一化使其规制效果难彰,因此需要其他手段的功能补给。刑事合规制度作为一种能够容纳企业与国家共治的犯罪治理模式,通过促进网络服务商数据安全保障工作的内控化、制度化开展,增强网络服务商对于数据安全的责任意识,通过网络服务商的事前的主动介入,增强数据安全犯罪的积极防控,实现侵害数据安全犯罪的积极的一般性预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动态安全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单位犯罪 犯罪预防 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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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人脸识别犯罪的关键问题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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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光权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3-29,共17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将人脸识别等包含个人生物识别特征在内的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加以特别保护极有必要,除此之外,应针对实践中涉人脸识别犯罪频发的现状,有效运用刑法手段精准打击,以全面保护人格权。获得个人知情同意的信息取...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将人脸识别等包含个人生物识别特征在内的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加以特别保护极有必要,除此之外,应针对实践中涉人脸识别犯罪频发的现状,有效运用刑法手段精准打击,以全面保护人格权。获得个人知情同意的信息取得、利用行为,排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而非阻却违法性。网络放贷平台APP等擅自抓取贷款申请人的人脸识别数据,当然违反知情同意规则;即便征得该申请人同意,但读取其通讯录以及手机中储存的照片的,由于该申请人对于涉及他人的信息无权同意,获取行为也违背知情同意规则,有可能构成本罪。行为人未经允许,将他人的肖像加工成人脸识别数据,破解人脸识别安全验证,解除网络支付平台账户限制等,属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不宜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欺骗被害人"刷脸"后冒用其名义贷款的,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行为人同时实施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以及获取账户资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准确认定涉人脸识别犯罪,需要坚持构成要件的观念,考虑刑法上所固有的违法性判断,并兼顾《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脸识别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盗窃罪 犯罪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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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及其运用——从个人信息的公共属性切入 被引量:11
5
作者 蔡燊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74-83,共10页
当前学界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讨论中,个人法益论忽视个人信息的公共属性,超个人法益论忽视个人信息的个体属性,问题归结于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尤其是公共属性的理解。由个人信息的公共属性引申出的超个人法益不是由个体的个人信... 当前学界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讨论中,个人法益论忽视个人信息的公共属性,超个人法益论忽视个人信息的个体属性,问题归结于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尤其是公共属性的理解。由个人信息的公共属性引申出的超个人法益不是由个体的个人信息权集合而成的秩序、安全、信赖或信息收集主体的信息专有权,而是限制个人信息权的信息利用利益,其并非本罪法益。本罪法益是个人法益的个人信息权,是大数据时代为预防风险将传统法益前置保护的法益。个人信息权具有多种权能,具体权能的法益配置应采用场景公正理论,在特定情境下完整考虑信息主体、信息类型和传播原则3个变量并综合判断。在已采取信息类型为中心的立法背景下,应允许不同具体情境中的法益反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超个人法益 个人法益 公共属性 场景公正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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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秩序统一视野下“个人信息”的认定——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切入 被引量:7
6
作者 雷达 郑旭江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310-319,共10页
个人信息已成为21世纪最有价值的资源之一。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断涌现,成为当前刑事治理的重点领域。在司法实践中,混用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现象屡屡发生,影响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也关系着刑罚的处罚边... 个人信息已成为21世纪最有价值的资源之一。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断涌现,成为当前刑事治理的重点领域。在司法实践中,混用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现象屡屡发生,影响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也关系着刑罚的处罚边界。“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对象,是刑民规范聚合的必然产物。因此,应当尝试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价值指引下解读“个人信息”概念:在形式上,以《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基础,采取狭义的个人信息认定方式,将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隐私进行明确区分;在实质上,深刻把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内核,个人信息作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应当充分体现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法益本质,从而为实现信息主体的选择权和决定权提供坚实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自决权 个人信息 法秩序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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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以《网络安全法》为视角 被引量:9
7
作者 吴允锋 纪康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91-97,共7页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与此同时,变动后的刑法条款在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不少基础性的问题。近期通过的《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有更清晰的界定,侵犯公民个...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与此同时,变动后的刑法条款在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不少基础性的问题。近期通过的《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有更清晰的界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司法适用过程中应当结合《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等概念进行准确理解和运用,以达到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但是,《网络安全法》只是暂时的替代品,为了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应当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安全法 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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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刑衔接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4
8
作者 石经海 李鑫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78-90,237,共14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刑法》之间存在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边界划定不清、行政处罚与刑事措施混用等行刑衔接问题。原因在于:一是行政法与刑法在保护法益、个人信息范围以及行为方式等实体内容上存在立法脱节;二是案件监管移...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刑法》之间存在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边界划定不清、行政处罚与刑事措施混用等行刑衔接问题。原因在于:一是行政法与刑法在保护法益、个人信息范围以及行为方式等实体内容上存在立法脱节;二是案件监管移送、证据转化及法律监督的程序规则缺乏协同。为保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良好行刑衔接和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基于实体与程序的双重维度,建立刑事法与前置行政法规范的协调衔接体系。在实体衔接层面,要坚持法秩序统一原则,实现两法在保护法益、个人信息范围、分级标准以及不法行为要素的联系协调,合理界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边界。在程序衔接层面,要强化行政监管主体的协同配合,细化案件的双向衔接程序,规范证据转化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协同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法秩序统一 实体性衔接 程序性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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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数据法益刑法保护之法益内涵 被引量:3
9
作者 何群 林锦涛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59-67,共9页
在我国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数据法益的保护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刑法领域,通过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而保护数据的传统立法方式存在失焦的可能,而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只属于数据保护的部分内容,因此当前数据法益的刑法保... 在我国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数据法益的保护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刑法领域,通过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而保护数据的传统立法方式存在失焦的可能,而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只属于数据保护的部分内容,因此当前数据法益的刑法保护尚不完善。愈发猖獗的涉数据犯罪对我国的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数据法益刑法保护机制是行之有效的应对之策。对数据法益的认识模糊使得相关立法、司法尺度不一,可以从定性、定量两个角度结合数据法益的公私双重属性,对数据的不同类型、不同数据的入罪门槛进行详细界分,进一步厘清数据法益的内涵,为数据法益的刑法保护框定合适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法益 数据权利 网络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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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合法经营”的释义学展开 被引量:3
10
作者 杨楠 《法学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05-117,193-194,共15页
司法解释对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设置了特殊的定罪量刑标准。该解释不仅在理论上引发了“为合法经营”属于定罪情节抑或量刑情节的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因怠于解释兜底条款、扩张特定信息外延、不当适用曾受处罚又再犯... 司法解释对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设置了特殊的定罪量刑标准。该解释不仅在理论上引发了“为合法经营”属于定罪情节抑或量刑情节的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因怠于解释兜底条款、扩张特定信息外延、不当适用曾受处罚又再犯的规定而陷入被虚置的窘境。分析发现,“为合法经营”不对判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成立发挥作用,而只是一种量刑情节;无论其是否(附带地或另外地)也作为违法性或有责性判断的客观、主观基础事实,“为合法经营”皆属于降低责任刑之情节。应准确把握“其他严重情节”的外延,严格解释“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类个人信息,调整“情节严重”中行为人违法犯罪前科的规定,防止该特殊规则的适用空间被不当限缩。同时,行为人获取个人信息用于合法经营的,即使因不满足其他条件而无法适用该特殊规则的,也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减少责任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为合法经营 情节严重 量刑情节 责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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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意蕴重释 被引量:2
11
作者 黄陈辰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4期111-127,共17页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了刑法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具备可识别性。其对可识别性的定义建基于一定的解释逻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不可弥合的固有缺陷。为保障侵犯公...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了刑法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具备可识别性。其对可识别性的定义建基于一定的解释逻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不可弥合的固有缺陷。为保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理解与合理适用,有必要对《解释》的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进而完成“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意蕴重释。具体而言,在识别方式上,间接识别并非没有任何限制,与其他信息结合才具有可识别性的信息自身必须对特定自然人的身份识别具备一定的实质意义;在识别对象上,不具备身份识别性的单纯的活动信息不应被认定为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在识别标准上,确立广义的一般人标准,将需要耗费不合逻辑的成本才能进行身份识别的情形排除在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民个人信息 可识别性 身份 一般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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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与疏解——以樊某等抢劫微信账号密码案为切入 被引量:2
12
作者 黄陈辰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154-163,共10页
抢劫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具有相当性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由于不符合等质性要求、罪名的单一法益保护与行为的双重法益侵害间存在冲突、“情节严重”标准不匹配等原因,无法将“抢劫”解释入《刑法》第... 抢劫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具有相当性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由于不符合等质性要求、罪名的单一法益保护与行为的双重法益侵害间存在冲突、“情节严重”标准不匹配等原因,无法将“抢劫”解释入《刑法》第253条之一第3款的“其他方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适用。另外,个人信息不具备管理、移转可能性与价值性,不符合刑法上“财物”的认定标准,即使账号密码类个人信息与数据企业收集整理的结构化数据亦是如此,因此抢劫罪不适用。在当前立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将抢劫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拆解,分类探求刑法应对方法是相对合理的选择。但在未来必要时刻,当出现大量此类行为而现行刑法无法满足规制需要时,应考虑增设抢劫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周全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抢劫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其他方法 抢劫罪 财物 类型化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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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甄别:信息安全信赖利益的提倡
13
作者 吴萍 李荣荣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98-105,共8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界定存在分歧,缺乏对法益基础理论的统摄,并对个人信息法价值倾向判断失衡。个人信息的多维价值和人身依附性特征,决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应当是信息安全信赖利益。信息安全信赖利益的存在形态为“利...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界定存在分歧,缺乏对法益基础理论的统摄,并对个人信息法价值倾向判断失衡。个人信息的多维价值和人身依附性特征,决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应当是信息安全信赖利益。信息安全信赖利益的存在形态为“利益的状态”,而个人信息分类、分级保护的立法模式为其提供规范确证。在此基础上,应依托信息安全信赖利益进行规范违反确认和法益侵害判断,以便廓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罪与非罪的处罚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安全信赖利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实质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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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适用标准的完善 被引量:6
14
作者 王肃之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3期25-28,共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罪标准上保留了"情节严重"的规定,未能解决司法适用中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既有观点认为应采取单层次的判断标准,也有观点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罪标准上保留了"情节严重"的规定,未能解决司法适用中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既有观点认为应采取单层次的判断标准,也有观点认为应采取多层次的判断标准。文章认为,采用单层次判断标准更具有合理性,但是应该对"情节严重"的要素进行筛选并采用具体的数量化评价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罪 单层次标准 情节严重 数量化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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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知情权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及其刑事保护边界 被引量:5
15
作者 自正法 韩铁柱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89-97,共9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持续发生,而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在理论上尚未明确,导致刑事保护的界限模糊、教义规则明确性不足。现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研究表明,以“侵犯”为经验基础与条文不符,在方法论上存在偏差,无法实现构成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持续发生,而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在理论上尚未明确,导致刑事保护的界限模糊、教义规则明确性不足。现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研究表明,以“侵犯”为经验基础与条文不符,在方法论上存在偏差,无法实现构成要件的解释目的。按照刑事不法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阶层思维,应先明确形式法益,再利用实质法益方法进行遴选。从法条出发,明确“流通”的经验基础,结合文义解释和自然法方法,可得出信息流通权这一形式法益;再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背景作必要性遴选,可知所保护的法益为流通知情权。运用自然法方法检验证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系自然犯,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只是提示性的规定。必要性方法否定滥用行为是刑事规制的必要,而限制解释“获取”“提供”等行为要件为依法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新型犯罪行为提供个案适用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流通知情权 超个人法益 个人法益 自然法方法 必要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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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脸识别技术风险之刑法应对 被引量:1
16
作者 杨文涵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91-98,112,共9页
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具有双重面向,其在网络空间内的大规模推广催生了一条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犯罪黑色产业链。现行刑法主要存在以下规制困境:一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困难;二是理论与实务对破解人脸验证行为的定罪存在分歧;三是... 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具有双重面向,其在网络空间内的大规模推广催生了一条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犯罪黑色产业链。现行刑法主要存在以下规制困境:一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困难;二是理论与实务对破解人脸验证行为的定罪存在分歧;三是非法使用人脸信息的规制缺位。对此,应当从人脸识别犯罪产业链的各环节入手,非法收集行为应通过实质解释将人脸信息归为“公民个人信息”,进而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规定。破解人脸验证并未破坏数据和系统安全,应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非法使用行为需结合行为性质与用途具体判断,确定相应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脸识别 网络黑产链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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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要件的教义学重释——从“主体间移转”到“利用能力新增” 被引量:1
17
作者 黄陈辰 《北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06-115,共10页
受“以传统财物移转标准为参照的惯性思维”的影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要件的当前解释进路以“主体间移转”为核心,认为“提供”与“获取”指的是信息移转,强调公民个人信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呈现出一种由此及彼的外部形态。这... 受“以传统财物移转标准为参照的惯性思维”的影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要件的当前解释进路以“主体间移转”为核心,认为“提供”与“获取”指的是信息移转,强调公民个人信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呈现出一种由此及彼的外部形态。这一解释路径看似准确且合理,实则从产生之初即内嵌着无视法益解释论机能、过分强调信息在不同主体间的移转、忽略个人信息特性及其与传统财物间的区别等固有局限,因此需要进行调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之法益为信息自决权,对该法益之侵犯在信息流通环节主要表现为未经许可实施信息移转行为,而这一行为必须能够使接收方获得对相关信息的利用能力。以此“利用能力新增”标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要件进行重新解读,“提供”指的是供给方使他人获得对某些个人信息的利用能力,“获取”指的是接收方信息利用能力的增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信息自决权 信息利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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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中信息敏感层级划分的调整 被引量:4
18
作者 张贵湘 《行政与法》 2022年第6期90-98,共9页
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其适用提出了新的要求。而2017年两高出台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敏感层级的划分虽具有相对合理性,但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该司法解释的局限性逐渐凸显。... 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其适用提出了新的要求。而2017年两高出台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敏感层级的划分虽具有相对合理性,但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该司法解释的局限性逐渐凸显。因此,应根据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远近以及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联程度的高低,对司法解释中公民个人信息敏感层级的划分作出调整——增设生物识别信息、医疗健康信息和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为高度敏感个人信息;列举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和犯罪记录为一般敏感个人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敏感层级划分 可识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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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的应然转向 被引量:3
19
作者 汪恭政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第3期112-128,共17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在于行为人是否违反规范地侵害法益。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的困境,转变认定的观念是关键。规范违反的认定在于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并非是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而是对...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在于行为人是否违反规范地侵害法益。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的困境,转变认定的观念是关键。规范违反的认定在于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并非是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而是对违法阻却事由的提示。法益侵害的认定在于行为人是否侵害了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相比其他法益在结构上具有层次性,既有权利存在层,也有利益反映层,处理权限的自主性和生活利益的多元反映性,决定了二者的独立存在性和彼此制约性。基于违法阻却事由的依据限定和类别划分,以及在法益结构的层次考察下认定法益侵害,可以实现对该罪适用范围的清晰划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权 违法阻却事由 法益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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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证成规则的理论建构与实际运用
20
作者 黄陈辰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92-100,共9页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目前虽观点众多,但鲜有学者专门研究其证成规则,有的只是对该罪法益内涵的具体探讨,由此形成一种“学说丰富,规则缺失”的窘境。这种窘境导致已有学说之法益选择的合理性不足,使其缺乏说服力。因此,要想...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目前虽观点众多,但鲜有学者专门研究其证成规则,有的只是对该罪法益内涵的具体探讨,由此形成一种“学说丰富,规则缺失”的窘境。这种窘境导致已有学说之法益选择的合理性不足,使其缺乏说服力。因此,要想探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法益,必须首先构建起该罪法益的证成规则。具体模式为,首先在个人法益说与超个人法益说之间进行类别选择,然后确定具体法益,最后从反向对已有结论进行检验。这一法益证成规则体现了“正反双向考察,先后三重检视”的基本逻辑。在该模式的指引下,根据立法原意、章节位置、构成要件等要素进行推导,并经过刑法法益的基本要求、行为要件的范围等标准检验,得以确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之法益为信息自决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益证成规则 “三重检视”模式 信息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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