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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刑法视野下克隆技术规制的根据与方法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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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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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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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48-59,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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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号:14FXC003)阶段性研究成果
东南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资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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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克隆"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敏感问题。生殖性克隆会对克隆人的健康与福祉、女性人权、次世代的安全、现有社会秩序以及人类尊严形成威胁和侵害,所以应该用法律进行严格规制。医疗性克隆所使用的胚胎是"人类的萌芽",具有一定的要保护性,因此只能对其做附条件式的许可。关于如何具体规制克隆技术的问题,德国采用的是刑法规制模式,英国采用的是行政法规制模式,日本采用的则是刑法加指针的混合规制模式。根据我国国情,我国应该采取的是以刑法为主,以行政法为补充的混合规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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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殖性克隆
医疗性克隆
处罚根据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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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eproductive Cloning
Therapeutic Cloning
basis of penalty
Legislative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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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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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基因编辑犯罪刑罚正当性根据的检视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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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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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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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1年第3期55-64,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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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基因编辑风险是现代医学科技发展过程中因“人为决定”而产生的风险,属于风险社会所指的生物安全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不确定性、人为性等特征。不少国家已经将基因编辑行为作为犯罪加以规制,只是规制范围有所不同。我国刑法对此也予以关注,但是,基于预防导向将风险发展走向不明确的行为犯罪化,就需要说明刑罚的正当性根据,即解释刑罚何以适用于基因编辑行为。分析基因编辑犯罪的刑罚正当性根据,也有利于反思、考察刑法介入的正当性。基因编辑犯罪中,将刑罚积极一般预防作为刑罚正当性根据更加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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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基因编辑
风险预防
刑罚正当性根据
刑罚积极一般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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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gene editing
risk prevention
legitimacy basis of penalty
positive general prevention of pena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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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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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董仲舒的德本法助思想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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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俊芝
朱冰清
朱云鹏
宋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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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衡水学院法政学院
衡水学院生命科学学院
衡水学院继续教育部
衡水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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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衡水学院学报》
2015年第6期32-34,8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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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衡水市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201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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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西汉时期,董仲舒把孔孟儒学改造成为"兼儒墨、合名法"的新儒学,并在汉武时期取得一家独尊的地位。其思想中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平治天下必须以道德教化为主,以法律刑罚为辅,即德本法助思想。德本法助是天道的体现;是人性完善的需要;是先贤的一贯主张,也是历代明君的一贯做法;是从亡秦得出的教训;体现了立法与刑罚的最终目的——教化。德本法助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也不无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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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董仲舒
德本法助
德刑并用
人性
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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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ong Zhongshu
morality as the basis and penalty as the supplement
the combination of morality and penalty
human nature
ed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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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B234.5
[哲学宗教—中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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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未遂教唆不可罚的法教义学解释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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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柳忠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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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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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480-498,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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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未遂教唆是指教唆人出于使被教唆人的实行行为一开始就只能以未遂告终的意思而进行的教唆。未遂教唆不可罚的法教义学解释可以从两个角度展开:一是从教唆故意与一般故意的关系看,教唆故意是一般故意的具体化与特殊形式,我国刑法中教唆故意的内容不仅包括引起被教唆者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而且包括由被教唆者行为所导致的法益侵害结果。二是从共同犯罪立法模式的角度,我国的共同犯罪立法模式属于统一制正犯立法模式,根据统一制正犯原理,教唆故意应当及于构成要件结果,未遂教唆是不可罚的。在被教唆者接受教唆且其实行行为引起了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教唆者对于法益侵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具备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当追究其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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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未遂教唆
教唆故意
共同犯罪立法模式
共犯处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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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ttempted Instigation
Instigation Intent
Legislative Mode of Joint Crime
basis of penalty on Joint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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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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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并合主义:刑罚正当性根据的应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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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博雅
徐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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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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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3期126-131,144,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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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5BFX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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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根据传统刑罚理论的观点,刑罚正当性的根据存在着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之间的对立。刑罚体系的构建要么贯彻报应刑论,主张量刑依据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和客观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程度;要么坚持目的刑论,提倡量刑必须考虑行为的再犯可能性以及对社会民众的一般预防。但是,无论是报应刑论还是目的刑论都有明显的弊端,并合主义的兴起能够为两种理论的并存提供空间。围绕刑罚正当性根据思考不应仅仅局限于非此即彼的范式,而是通过吸收借鉴,将报应刑和目的刑各自的优势予以整合,构建多元化的刑罚正当性根据。只有明确了刑罚的正当性根据,才能将刑罚效用发挥至最大,并对国家发动刑罚权进行有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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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罚正当性根据
报应刑
目的刑
刑罚裁量
再犯可能性
并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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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egitimacy basis of penalty
karma punishment
purpose punishment
penalty measurement
possibility of repeated offence
conform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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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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