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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的注意义务研究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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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敏 刘友华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第5期38-46,共9页
司法实践将电商平台注意义务视为判定其专利间接侵权主观过错的要件,"通知—删除"规则中"删除"措施的履行被视为电商平台的事后被动注意义务。实践中法院对电商平台专利侵权可能性的审查采形式审查标准,导致电商平... 司法实践将电商平台注意义务视为判定其专利间接侵权主观过错的要件,"通知—删除"规则中"删除"措施的履行被视为电商平台的事后被动注意义务。实践中法院对电商平台专利侵权可能性的审查采形式审查标准,导致电商平台"删除"措施的滥用,而存在类似重复侵权这种特殊情形时,红旗标准的适用对电商平台注意义务的要求过高。我国应建立电商平台专利侵权判定合作机制,明确适格通知的构成要件,根据通知中侵权初步证明材料的性质,选择性适用"正反通知删除"规则和"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规则,同时明确反通知的适格要件,并审慎适用红旗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专利间接侵权 注意义务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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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专利间接侵权中“通知—删除”规则的完善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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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迪 《电子知识产权》 2015年第6期22-29,共8页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网络环境下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秩序造成极大的冲击和影响。政府、法院和电商在近年都采取了许多应对措施,而针对电商专利间接侵权的"通知...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网络环境下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秩序造成极大的冲击和影响。政府、法院和电商在近年都采取了许多应对措施,而针对电商专利间接侵权的"通知—删除"规则成为了三方举措的"最大公约数"。对于专利侵权的类著作权"避风港"制度,虽然受到新近立法的推崇,但其中所涉及的侵权通知应具备的条件、反通知、必要措施的界定和错误通知的责任承担等一系列问题,均尚未明确。同时,在"通知—删除"规则下,专利行政部门、法院和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互动机制仍有待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侵权 “通知—删除”规则 行政执法 电子商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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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侵权纠纷中电商平台责任的认定及其思考——兼评Blazer诉eBay案简易判决
3
作者 武善学 《科技与法律》 2018年第3期46-53,共8页
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近期对Blazer诉e Bay案作出简易判决,该判决并未直接适用通知移除规则,而是适用侵权法中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基本规则,明确了电商平台不构成专利直接侵权、引诱侵权以及辅助侵权,阐释了专利侵权中电商平台过错的... 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近期对Blazer诉e Bay案作出简易判决,该判决并未直接适用通知移除规则,而是适用侵权法中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基本规则,明确了电商平台不构成专利直接侵权、引诱侵权以及辅助侵权,阐释了专利侵权中电商平台过错的认定标准,完善了实际知道和故意视而不见的认定考量因素。这是与美国司法实践和司法理念相吻合的,有其合理之处。但是,这与我国的司法实践有很大的差别,根源在于法律对通知移除规则性质的界定不同,体现了不同国家在处理网络环境下专利侵权纠纷时公共政策考量的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移除规则 许诺销售 引诱侵权 实际知道 故意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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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局限及出路——以两则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案例为切入点 被引量:24
4
作者 倪朱亮 徐丽娟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20年第4期17-27,共11页
“云服务器”、“小程序”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出现对版权法中“通知-删除”规则提出了挑战。就法律适用而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对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案件提供了快速解决机制,在适用上具有优... “云服务器”、“小程序”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出现对版权法中“通知-删除”规则提出了挑战。就法律适用而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对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案件提供了快速解决机制,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从属性上分析,“小程序”属于《条例》所调整的自动接入、传输服务商范畴,而“云服务器”租赁服务不属于《条例》中的四类网络服务,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之规定予以界定。对这两类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均无法适用“通知-删除”规则,而应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下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予以调整。“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适用以注意义务的判定为核心内容。在必要措施的判定上,技术过滤措施是判定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注意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删除”规则 “通知-必要措施”规则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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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规制困境及其化解——以2018-2020年已决案例为样本的分析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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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祥俊 毕文轩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07-118,共12页
近年来,电商平台收到的投诉通知数量呈现逐渐增长的趋势,其中有近三成投诉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恶意投诉。发出投诉通知最多的主体是公司,并且在近六成的案件中发出投诉通知的主体与被投诉主体间具有竞争关系,但竞争关系对于投诉者能否胜诉... 近年来,电商平台收到的投诉通知数量呈现逐渐增长的趋势,其中有近三成投诉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恶意投诉。发出投诉通知最多的主体是公司,并且在近六成的案件中发出投诉通知的主体与被投诉主体间具有竞争关系,但竞争关系对于投诉者能否胜诉并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恶意投诉的类型主要有虚假事实投诉、投诉交易牟利和利用投诉扰乱竞争秩序三种类型。造成电商平台恶意投诉问题愈发严重的原因,主要是投诉发起成本过低、被恶意投诉者维权困难、电商平台对恶意投诉干涉不足以及现有“通知删除”规则存在明显的利益分配不均衡。为有效遏制知识产权恶意投诉案件的发生,从立法论层面可以建构“反向行为保全+第三方保险”相结合的规则,从解释论层面可以对“恶意发出错误通知”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而从平台自治层面可以结合平台所具有的公法与私法并存属性,要求平台对经营者涉及违反公法义务的行为发挥主动监管职能,同时在涉及违反私法义务的案件中,平台可通过将多次恶意投诉者设置共享“黑名单”,以及要求在特殊节点上的投诉者提供一定担保等方式,进一步化解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规制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 “通知删除”规则 恶意投诉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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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通知—删除”规则滥用的规制——以平台自治与法律实施为视角 被引量:14
6
作者 魏宁 《南大法学》 CSSCI 2022年第5期93-107,共15页
旨在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网络环境下快速维权的“通知—删除”规则日渐被恶意投诉人滥用,成为其谋取“垄断租金”的工具,而电子商务中的商标挟持则表现得最为活跃。根据不完全合约理论,平台自治相较于法律实施更具有效率优势,电商平台... 旨在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网络环境下快速维权的“通知—删除”规则日渐被恶意投诉人滥用,成为其谋取“垄断租金”的工具,而电子商务中的商标挟持则表现得最为活跃。根据不完全合约理论,平台自治相较于法律实施更具有效率优势,电商平台为遏制恶意投诉所采取的自治规则具有合法性。受重复交易和声誉机制的约束,电商平台倾向于对通知进行实质审查并据此扩张必要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而电商平台自治规则效率优势的发挥离不开法律实施阶段对于平台责任的相应放宽,在电商平台经实质审查后采取了错误的措施时,法律实施不应加重电商平台的责任,其仅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须承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 “通知—删除”规则 平台自治 法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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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时代的网络侵权救济规则:反思与重构--以“通知+取下”规则的类型化为中心 被引量:14
7
作者 李洋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10-115,共6页
随着算法时代来临,我国网络侵权救济的主要规则--"通知+取下"规则在实际适用中出现了滞后性与"一刀切"的局限性,亟待进行重构。本文基于算法时代的互联网行业现状和侵权法原理,对"通知+取下"规则提出了... 随着算法时代来临,我国网络侵权救济的主要规则--"通知+取下"规则在实际适用中出现了滞后性与"一刀切"的局限性,亟待进行重构。本文基于算法时代的互联网行业现状和侵权法原理,对"通知+取下"规则提出了三种类型化重构思路,即网络著作权救济领域增设"通知+通知"规则、网络人格权救济领域适用"通知+扫描+取下"规则、网络诽谤救济领域适用"通知+扫描+取下/反应"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分发 网络侵权救济 “通知+取下”规则 类型化
原文传递
《民法典》视阈下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研究 被引量:9
8
作者 毕文轩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55-68,共14页
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所规定的四种服务类型具有一定局限性,无法涵盖小程序、云服务器租赁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认定为《民法典》1195条所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适用该条进行调整。小程序案一审法院为了适用下位法《... 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所规定的四种服务类型具有一定局限性,无法涵盖小程序、云服务器租赁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认定为《民法典》1195条所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适用该条进行调整。小程序案一审法院为了适用下位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而限缩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做法并不妥当。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时,应当将《民法典》第1197条中的“应当知道”理解为一种推定的故意,而不宜认定为过失。小程序、云服务器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现实技术以及具体案情决定了其并不知晓具体的侵权事实,因此并不符合《民法典》第1197条所述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标准。由于采取“必要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必要措施”不仅包括删除、屏蔽等手段,而且包括转通知措施,此点与《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的转通知义务并不矛盾。由于该类新型网络服务平台在日常运营中通常会同时提供交易和媒介两大类服务,当其为提供交易服务的主体时,应当坚持网络中立性原则;当其为提供存储、搜索以及内容等媒介服务的主体时,应当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必要的监管;而当其仅仅为提供接入以及缓存等媒介服务的主体时,应当遵循“单纯管道”理论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删除”规则 网络侵权条款 平台责任
原文传递
专利法上“通知—删除”规则研究——以电子商务中规则滥用为视角 被引量:7
9
作者 宋颂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第4期77-85,共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六十三条引入"通知—删除"规则,试图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位,督促其承担与之身份相匹配的更高的注意义务。但现有"通知—删除"规则未能体现专利制度的特点,核心要素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六十三条引入"通知—删除"规则,试图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位,督促其承担与之身份相匹配的更高的注意义务。但现有"通知—删除"规则未能体现专利制度的特点,核心要素模糊、配套制度欠缺。这导致规则解释适用中的冲突,助推了电子商务中业已存在的"通知—删除"规则的滥用倾向,不合理地加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因此,需要对规则进行体系化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 专利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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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上“通知-删除”规则的挑战与应对 被引量:5
10
作者 谢嘉图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年第5期98-103,共6页
为应对电子商务平台中日益突出的专利侵权问题,《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增加了"通知‐删除"规则。该规则源于版权法领域长期实践中所作出的判例,但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和专利侵权有一定的差异,具体体现为作品的可数字化... 为应对电子商务平台中日益突出的专利侵权问题,《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增加了"通知‐删除"规则。该规则源于版权法领域长期实践中所作出的判例,但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和专利侵权有一定的差异,具体体现为作品的可数字化和专利产品的不可数字化,进而导致在侵权认定中,被控侵权产品信息不充分,电子商务平台无法判定侵权与否。引入"汉德公式"并由此进行经济分析可知,解决该问题的出路在于,在"通知-删除"规则中增设反通知规则。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定位为"义务人",而非"裁判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侵权 “通知-删除”规则 数字化 汉德公式 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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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中“通知-删除”规则适用问题研究——兼论《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第2款的完善 被引量:5
11
作者 易玲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25-28,共4页
针对网络交易平台中专利侵权问题,《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第63条第2款,加大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承担。但是,该新增条款由于忽略了"通知-删除"规则保护对象的特殊性,未考虑到专利侵权判断的困难性,立法技术... 针对网络交易平台中专利侵权问题,《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第63条第2款,加大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承担。但是,该新增条款由于忽略了"通知-删除"规则保护对象的特殊性,未考虑到专利侵权判断的困难性,立法技术上过于简单,缺乏具体实施要件,导致日益猖獗的侵权现象难以遏止。因此,需要完善通知规则,创设转通知规则,保证网络用户及时进行申辩的权利,从而实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法》 间接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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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通知-删除”义务及其责任承担——从《电子商务法》第42条展开 被引量:3
12
作者 欧达婧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6期49-58,共10页
我国“通知-删除”规则体系关于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等规定有所差异。与过往法律根据网络服务者所提供服务的类型、性质、特点的不同而将其分成四类主体或以简单概括方式对相关主体进行规范不同,《电子商务法》明确将责任主体规定为“电... 我国“通知-删除”规则体系关于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等规定有所差异。与过往法律根据网络服务者所提供服务的类型、性质、特点的不同而将其分成四类主体或以简单概括方式对相关主体进行规范不同,《电子商务法》明确将责任主体规定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并给出了明确定义。此外,《电子商务法》对恶意通知人规定了“惩罚性”的责任承担,但该情形下适用这种责任承担方式缺乏正当性与逻辑性。在网络环境下专利侵权领域,应当结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71条与“通知-转通知”“通知-信息披露”程序一并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避风港规则 《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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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商平台中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法律规制
13
作者 林晓婷 黄秋艳 《市场周刊》 2022年第1期187-190,共4页
«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知识产权领域,与电商平台的审查能力不相适应,电商平台的义务和侵权责任亦未明确。僵化的“15日”等待期造成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失衡,且被投诉人的侵权损失举证难,导致... «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知识产权领域,与电商平台的审查能力不相适应,电商平台的义务和侵权责任亦未明确。僵化的“15日”等待期造成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失衡,且被投诉人的侵权损失举证难,导致利用“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投诉行为频发,破坏了电商平台的营商环境。有效的对策应明确“通知—删除”规则为免责条款,区分不同权利属性的处理模式,将“15日”等待期改为“合理期限”,采取多元化、多层级的必要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电子商务平台 知识产权 恶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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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中专利救济成本的承担与转移
14
作者 宋颂 《科技与法律》 2017年第2期49-59,共11页
救济成本的合理分担是构建高效专利权救济规则体系的关键。《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1试图通过扩张行政权力、引入"通知—删除"规则构建起更为强有力的救济规则体系。但救济规则核心要素模糊、配套制度欠缺,所涉各方基于个体... 救济成本的合理分担是构建高效专利权救济规则体系的关键。《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1试图通过扩张行政权力、引入"通知—删除"规则构建起更为强有力的救济规则体系。但救济规则核心要素模糊、配套制度欠缺,所涉各方基于个体利益最大化而做出的博弈策略、行为选择将偏离救济规则的预设路径。这将引发行政权力越位,救济成本分担失衡。这需要通过细化规则内容、完善配套制度、明确各方定位、督促各方义务履行予以纠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侵权 不完备法律理论 救济成本 行政执法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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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移除”制度在网络侵权治理中的局限性及解决办法 被引量:4
15
作者 李旭颖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7年第2期84-90,共7页
在我国,"通知+移除"制度长期以来都被定义为免责条款,该制度在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免予受到过重的责任风险时,已然变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港",而无法有效保护版权人在网络领域的利益。本文指出"通知+移除&... 在我国,"通知+移除"制度长期以来都被定义为免责条款,该制度在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免予受到过重的责任风险时,已然变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港",而无法有效保护版权人在网络领域的利益。本文指出"通知+移除"制度在理论上应重新定性,并站在版权人角度,分析了"通知+移除"制度在网络侵权治理中的局限性及局限性产生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移除”制度 避风港规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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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删除”规则的司法适用争议及完善
16
作者 潘方方 周梦园 《河南科技》 2023年第2期122-125,共4页
【目的】分析我国著作权网络侵权案件中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以促进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方法】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筛选相关51个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对“通知-删除”规则在这些案件中的适用情况进行整理、... 【目的】分析我国著作权网络侵权案件中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以促进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方法】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筛选相关51个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对“通知-删除”规则在这些案件中的适用情况进行整理、总结。【结果】尽管“通知-删除”规则是处理著作权网络侵权问题的主要规则,但仍然存在适用主体标准不清、有效通知要件不明、必要措施限度不清和对重复侵权适用不灵等问题。【结论】我国可以通过以“服务和控制”为基础确定适用主体、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明确有效通知、以“目的和限度”为基础设定必要措施和鼓励以“自愿”为基础的过滤措施等方面来完善“通知-删除”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著作权 “通知-删除”规则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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