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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共犯的定性问题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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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庆华 赵东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70-75,共6页
"主犯决定说"比较"分别定罪说"与"从一重罪说"等几种解决商业贿赂犯罪共犯定性的观点显然具有其优越性,而反对采纳"主犯决定说"的理由是难以成立的。由于"分别定罪说"存在上述几点... "主犯决定说"比较"分别定罪说"与"从一重罪说"等几种解决商业贿赂犯罪共犯定性的观点显然具有其优越性,而反对采纳"主犯决定说"的理由是难以成立的。由于"分别定罪说"存在上述几点明显的缺陷,商业贿赂犯罪共犯的定性当然不能采用"分别定罪说"。运用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说"来解决商业贿赂犯罪共犯的定性问题,共同犯罪行为与一个人的一个行为不能等同,共同犯罪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贿赂犯罪 共犯 定性 “主犯决定说” “分别定罪说” “从一重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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