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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简所见“徭”制问题分析——兼论“奴徭”和“吏徭”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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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德贵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92-101,共10页
根据岳麓秦简《徭律》和前辈学者的研究成果,可知"徭"具有特定指向。秦"徭"制是指官府强制傅籍之"黔首"服劳役(或曰苦役)的制度,因而不能将"徭"与"徭役"、"力役"与"... 根据岳麓秦简《徭律》和前辈学者的研究成果,可知"徭"具有特定指向。秦"徭"制是指官府强制傅籍之"黔首"服劳役(或曰苦役)的制度,因而不能将"徭"与"徭役"、"力役"与"兵役"等概念混淆。秦简中尽管出现了"徒隶行(徭)课"、"舂城旦出(徭)者"和"行繇奴繇=役"等有关"(徭)"的史料,但这些史料并不能证明秦"徒隶"所服之"徭"为秦法律意义上之"徭"。秦简所见"居吏柀使(徭)"等简文不是"吏徭"为秦法律意义上之"徭"的根据,"吏徭"也不是"职役"、"厮役"或"吏役"的代名词。秦"奴徭"和"吏徭"显然不是"徭",这是因为,无论从广义还是狭义上理解,"奴徭"和"吏徭"皆不完全符合秦法律意义上之"徭"所必备的三个条件:一是傅籍之"黔首"身分;二是傅籍"黔首"由县廷下辖之列曹管理,尤其是"户曹";三是傅籍"黔首"所服之"徭"为劳役(或曰苦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岳麓秦简 “徭”制 奴徭 吏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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