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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犯未遂问题研究——从最高人民法院第62号指导性案例切入 被引量:9
1
作者 王华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17-127,共11页
在数额犯中,当行为人没有实现法定基础犯罪数额,可能构成相应犯罪的未遂,但是其前提是从行为时社会一般人的视角判断,该行为客观上具有实现犯罪数额的具体危险,主观上行为人也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犯罪目标。我国刑法中的加... 在数额犯中,当行为人没有实现法定基础犯罪数额,可能构成相应犯罪的未遂,但是其前提是从行为时社会一般人的视角判断,该行为客观上具有实现犯罪数额的具体危险,主观上行为人也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犯罪目标。我国刑法中的加重数额与德国刑法中的量刑规则在立法结构和理论语境上都存在重大差异,二者不能等同,不能以加重数额属于量刑规则为由否定数额加重犯构成未遂的可能性。加重数额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当行为人出于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实现加重数额时,如果其满足以上数额犯未遂的主客观条件,应当构成加重数额犯的未遂;已经既遂的数额作为量刑从重事由予以考虑,而不应仅仅将该行为作为基础数额犯的既遂处罚,也不宜将刑法单一行为拆分为复数行为按照既遂和未遂分别予以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额犯 基础数额 加重数额 量刑规则 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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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停止形态研究 被引量:7
2
作者 刘宪权 张巍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79-84,共6页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具有未遂形态,应以15万元和25万元分别作为本罪未遂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在既、未遂形态并存时,只要已售部分达到既遂数额标准,就应整体评价为犯罪既遂。既、未遂并存的量刑模式在两部分均符合相应形态...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具有未遂形态,应以15万元和25万元分别作为本罪未遂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在既、未遂形态并存时,只要已售部分达到既遂数额标准,就应整体评价为犯罪既遂。既、未遂并存的量刑模式在两部分均符合相应形态数额标准的前提下,应选择性适用先并后定再调整或先定后并二次调整以有利于被告人;在仅有单一部分达到相应形态数额标准时,不应对另一部分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 商品 停止形态 未遂 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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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犯罪未遂的结果加重犯之犯罪形态议——以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为切入点 被引量:3
3
作者 姜敏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8年第1期116-119,共4页
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和未遂的认定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特别是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未遂而加重结果出现的时候如何认定犯罪的形态更具有重要意义。双标准说和单一标准说的认定分歧也导致此问题的认定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分野。双标准... 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和未遂的认定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特别是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未遂而加重结果出现的时候如何认定犯罪的形态更具有重要意义。双标准说和单一标准说的认定分歧也导致此问题的认定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分野。双标准说和单一标准说都很难在实践中起到统一作用,从法益的侵犯、主客观相统一以及结果加重犯的构成、司法实践来看,采取相对的双标准说更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 结果加重犯 加重结果 基本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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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未遂疑难问题探讨 被引量:4
4
作者 陈洪兵 周春荣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1期26-29,共4页
从客观的违法论的立场看,涉及生命等重大法益的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也具有科处刑罚的必要性。我国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在讨论既未遂的问题时,必须确定我们是在应然层面还是实然层面进行讨论这一前提,否则,国外相关的研究成... 从客观的违法论的立场看,涉及生命等重大法益的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也具有科处刑罚的必要性。我国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在讨论既未遂的问题时,必须确定我们是在应然层面还是实然层面进行讨论这一前提,否则,国外相关的研究成果搬到我国后,可能就是南橘北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既遂 未遂 犯罪成立 应然 实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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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加重犯未遂问题研究 被引量:4
5
作者 陈洪兵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11-125,共15页
主张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进而认为前者存在未遂而后者不存在未遂的观点,因与客观未遂论相冲突而不具有合理性。应该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侵害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为目标,客观上也对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形成了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就... 主张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进而认为前者存在未遂而后者不存在未遂的观点,因与客观未遂论相冲突而不具有合理性。应该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侵害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为目标,客观上也对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形成了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就应肯定加重犯未遂的成立。只要承认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概念,就难以否认结果加重犯未遂的成立;发生了加重结果而基本犯未遂的,成立结果加重犯未遂;"杀害被绑架人"以及"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等结合犯,有成立加重犯未遂的余地;行为人主观上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盗窃、诈骗目标,客观上也已经对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造成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的,成立数额加重犯未遂,适用加重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数人企图轮奸而未得逞的,不成立"二人以上轮奸"未遂;应区分情节"严重"与"情节"严重,不能完全排除情节加重犯成立未遂的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加重犯 未遂 结果加重犯 结合犯 数额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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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被引量:2
6
作者 赵辉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5年第1期71-75,共5页
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是否定间接故意犯罪存在未完成形态的。但本文从现实案例入手 ,结合对案例的分析 ,对通行观点进行了质疑 ,阐述了间接故意犯罪未遂与中止的成立。
关键词 间接故意 未遂 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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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刑事责任新论
7
作者 聂立泽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111-116,共6页
该文通过对未遂犯刑事责任的理论与制度根据、我国未遂犯的处罚原则与根据以及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关系的比较研究,阐释了主观主义、客观主义、折衷主义关于未遂犯刑事责任的观点均失于片面,只有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基础上的我国的刑事... 该文通过对未遂犯刑事责任的理论与制度根据、我国未遂犯的处罚原则与根据以及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关系的比较研究,阐释了主观主义、客观主义、折衷主义关于未遂犯刑事责任的观点均失于片面,只有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基础上的我国的刑事责任原则才是未遂犯刑事责任的科学根据,提出了完善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未遂犯与不能犯关系之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遂犯 不能犯 刑事责任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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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额犯的未遂形态
8
作者 刘洋 姚佳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52-57,共6页
我国刑法分则罪状是以一人犯罪既遂模式加以规定的。在数额犯中,"数额"不是界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尺,也不是数额犯刑罚发动的内在动因,"数额"是数额犯犯罪构成要件中量的规格,是一种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成立... 我国刑法分则罪状是以一人犯罪既遂模式加以规定的。在数额犯中,"数额"不是界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尺,也不是数额犯刑罚发动的内在动因,"数额"是数额犯犯罪构成要件中量的规格,是一种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成立层面起到区分罪与非罪的作用。数额犯存在未遂的犯罪停止形态,这并非是由"数额"本身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中关于未遂犯罪的一般规定以及《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所决定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额犯 犯罪构成 未遂 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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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首要分子的停止形态
9
作者 肖扬宇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 CSSCI 2009年第4期69-73,共5页
在我国,首要分子只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之中,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又可以分为必要集团首要分子和任意集团首要分子,而聚众犯罪首要分子都属于必要首要分子,因此首要分子可以分为必要首要分子和任意首要分子。首要分子的停止形态是一个... 在我国,首要分子只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之中,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又可以分为必要集团首要分子和任意集团首要分子,而聚众犯罪首要分子都属于必要首要分子,因此首要分子可以分为必要首要分子和任意首要分子。首要分子的停止形态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可以按必要首要分子的停止形态和任意首要分子的停止形态的分类进行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首要分子 停止形态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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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10
作者 郑晶晶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第4期56-57,共2页
通过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犯罪形态和共同犯罪问题的研究分析,认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该罪存在着犯罪未遂的形态。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就该罪中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犯罪未遂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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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遂犯的处罚依据
11
作者 张有胜 冯先美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年第1期62-64,共3页
未遂犯作为一种危险犯,虽然不需要以实害结果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却具备以“行为无价值”为内涵的完整的犯罪构成。处罚未遂犯是立法上基于“行为无价值”的评价之必然结果。
关键词 未遂犯 犯罪构成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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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克公式研究
12
作者 王天一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94-100,共7页
弗兰克公式的名称源于对德文单词弗兰克论述的错误解读,不能望文生义的认为其具有数学公式一样的性质。经过几代学者们共同简化的弗兰克论述,其内容只是弗兰克所有自动性研究的一部分,并不等同于自动性判断主观说。弗兰克论述在学说发... 弗兰克公式的名称源于对德文单词弗兰克论述的错误解读,不能望文生义的认为其具有数学公式一样的性质。经过几代学者们共同简化的弗兰克论述,其内容只是弗兰克所有自动性研究的一部分,并不等同于自动性判断主观说。弗兰克论述在学说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引发了学界广泛且持续的讨论,但它的内容确实有待补充。在将弗兰克论述与现代的失败未遂概念以及其它自动性判断学说相结合之后,它仍然能够在今天为中止犯自动性的判断提供纲领性的指导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弗兰克公式 自动性 失败未遂 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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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的重新论证——以结果加重犯的组合模式为视角
13
作者 师晓东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第6期54-59,共6页
结果加重犯有四种组合模式,其中只有"基本犯故意+加重结果故意"的模式具有探讨未遂问题的必要。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的两个基础是其犯罪构成的独立性与重结果在构成要件中的地位。其未遂形态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基本犯的... 结果加重犯有四种组合模式,其中只有"基本犯故意+加重结果故意"的模式具有探讨未遂问题的必要。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的两个基础是其犯罪构成的独立性与重结果在构成要件中的地位。其未遂形态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基本犯的结果发生而加重结果没有发生的,另一种是基本犯的结果没有发生而发生了加重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加重犯 未遂 犯罪构成 组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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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被引量:4
14
作者 罗桂林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2年第3期76-77,101,共3页
共同犯罪中存在着犯罪停止形态的问题,对于共犯人的犯罪形态应结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和刑法总则中关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规定予以认定。本文重点探讨了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和非实行犯的犯罪未遂、以及犯罪中止的问题。
关键词 共同犯罪 犯罪既遂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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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恐惧必要说”之证伪及其出路 被引量:9
15
作者 蔡桂生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年第4期87-93,共7页
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非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必备要素。被告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精神强制,但未必会给对方带来恐惧。被害人恐惧必要说,无助于归纳社会生活现象,不符合敲诈勒索条款的规范保护目的和刑法条文以被告人作为默... 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非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必备要素。被告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精神强制,但未必会给对方带来恐惧。被害人恐惧必要说,无助于归纳社会生活现象,不符合敲诈勒索条款的规范保护目的和刑法条文以被告人作为默认的对话者的表述模式。同时,它也难以说明被勒索者是法人和敲诈勒索未遂的情形。敲诈勒索行为人采用危及人身权益或其他权益的胁迫手段,侵犯的是对方转移财产的意思之形成过程不受他人强迫的自由。应当放弃"被害人恐惧必要说",改采"意思形成自由受侵犯说"。仅仅侵犯"意思形成之自由",尚无法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既遂,其既遂之时点,仍然在于财产损失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敲诈勒索罪 被害人恐惧 意思形成自由 犯罪的既遂和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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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的处罚根据 从比较法观点的思考 被引量:6
16
作者 陈子平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522-543,共22页
在探索中国大陆地区刑法有关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时,有必要从比较法(德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刑法")的视角加以比较分析与思考。目前大陆地区讨论相关问题的文献,多数以日本学说作为依归(采客观未遂论),少数则以德国学说作为依... 在探索中国大陆地区刑法有关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时,有必要从比较法(德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刑法")的视角加以比较分析与思考。目前大陆地区讨论相关问题的文献,多数以日本学说作为依归(采客观未遂论),少数则以德国学说作为依归(采主观客观混合未遂论),而忽略了二者在思维上根本的差异、不同以及与大陆地区刑法规定的合致性,此亦形成目前学说见解紊乱的因素之一。实际上,大陆地区刑法有关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是以主观未遂理论为基础而辅以客观未遂理论的折衷立场。虽然表面上与多数德国学说主张的主观客观混合未遂理论相同,但实质上在客观面存在差异。德国的混合理论的客观面乃"法秩序的危殆化",而大陆地区的混合理论的客观面则为"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或"结果发生的危险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未遂论 客观未遂论 主观客观混合未遂论 不能犯 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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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正犯的犯罪未遂与中止 被引量:1
17
作者 赵新彬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6期23-25,共3页
共同正犯的犯罪未遂问题应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来判定,因而包括共同正犯的亲手犯在内均不存在部分正犯犯罪既遂、部分正犯犯罪未遂的现象。应从是否脱离了共同关系出发具体认定共同正犯的部分实行犯的犯罪中止行为。
关键词 共同正犯 未遂 中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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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与不能犯界限研究
18
作者 王振生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7年第4期52-54,共3页
本文站在客观未遂论的立场对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在评析诸说的基础上,提出了未遂犯与不能犯界限的新观点——"构成要件符合说"。
关键词 未遂犯 不能犯 侵害法益危险性 客观未遂论 主观未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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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争议问题研究 被引量:2
19
作者 赵桂玉 《政法学刊》 2015年第6期56-61,共6页
从立法层面讲,涉毒犯罪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属于行为犯;从犯罪行为人角度讲,其目的并不是挑战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归根结底还是为了谋取利益(不限于经济利益),因此,毒品犯罪属于目的犯,而不是行为犯。否则,单纯的购买、吸食... 从立法层面讲,涉毒犯罪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属于行为犯;从犯罪行为人角度讲,其目的并不是挑战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归根结底还是为了谋取利益(不限于经济利益),因此,毒品犯罪属于目的犯,而不是行为犯。否则,单纯的购买、吸食毒品的行为也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却不构成犯罪,对此,现有理论给不出合理的解释。毒品犯罪中,居间行为的推波助澜让毒品更加泛滥,也增加了毒品犯罪的隐秘性,对居间行为的定性及处罚在理论上存在争议。鉴于刑法对毒品犯罪处罚的严厉性,有必要对毒品犯罪的不能犯和未遂犯做出明确区分,以免不当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毒品犯罪 居间行为 不能犯未遂 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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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处罚根据的实践展开 被引量:1
20
作者 王俊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61-174,196,共15页
在未遂犯处罚根据的问题上,存在着主观未遂论与客观未遂论的争论。其中主观未遂论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主流立场,而客观未遂论是我国学界的有力观点,两者始终处于对立之中,对此显然有反思的必要。学理上对我国的司法判决提出了许多质疑意见... 在未遂犯处罚根据的问题上,存在着主观未遂论与客观未遂论的争论。其中主观未遂论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主流立场,而客观未遂论是我国学界的有力观点,两者始终处于对立之中,对此显然有反思的必要。学理上对我国的司法判决提出了许多质疑意见,但都存在问题。其中客观危险说无法认定未遂犯中的具体危险,也不符合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而具体危险说则有滑向主观未遂论的“危险”。因此实践中的判决结论多数是合理的,只是其论证理由需要理论加以提升。就未遂犯的成立范围而言,以印象说为基础的重大无知标准具有合理性,就未遂犯的着手认定来说,优先判断主观构成要件,并将故意作为判定的重心具有必要性。上述观点总体符合司法实践的立场,同时又完善了其说理上的不足,是较为务实的处理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遂犯 主观未遂论 客观未遂论 印象理论 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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