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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构成盗窃罪的刑民思考 被引量:43
1
作者 徐彰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52-160,共9页
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为"公私财物",因而实务中在认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时存在争议。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为"财物",在刑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解释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通过民法上对网络虚拟财... 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为"公私财物",因而实务中在认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时存在争议。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为"财物",在刑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解释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通过民法上对网络虚拟财产之概念和特征的分析以及对"物"的相关理论和对《物权法》相关规定的梳理和剖析,认为应当明确分别网络虚拟财产与本地虚拟财产的本质差异,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其法律属性为债权而非物权,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在无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网络虚拟财产不可以作为物权客体,亦不可以被扩大解释为财物,因此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罪 网络虚拟财产 权利凭证 财物 物权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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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权利证券化 被引量:11
2
作者 李学兰 《法学论坛》 2002年第6期61-65,共5页
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 ,尤其在现代单证交易制度下 ,其作用已经远远超出海上运输的环节 ,而提单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是提单发挥正常功能的重要保障。我国虽然在 1 992年制定的《海商法》中曾对提单作出规定 ,但与提单... 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 ,尤其在现代单证交易制度下 ,其作用已经远远超出海上运输的环节 ,而提单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是提单发挥正常功能的重要保障。我国虽然在 1 992年制定的《海商法》中曾对提单作出规定 ,但与提单实践的需求和发展相比 ,显得过于单薄 ,缺乏对国际货物运输和贸易活动的前瞻性和引导性。本文试图以发展的眼光重新打量提单 ,在对传统提单理论进行反思的基础上 ,提出提单制度的独立性 ,以及提单权利的证券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单 有价证券 物权凭证 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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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 被引量:8
3
作者 初北平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3年第1期83-92,共10页
本文分析了有关记名提单无单放货争议的焦点问题 。
关键词 记名提单 侵权 违约 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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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视角内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之解析 被引量:10
4
作者 傅廷中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0年第2期19-23,共5页
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分析新型的制度建构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传承,并在新公约的语境下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进行初步解析,指出在未来的海上运输法研究领域,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仍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提单 物权凭证 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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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单“提货凭证”功能重大变革反思——评《UNCITRAL运输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被引量:7
5
作者 朱作贤 王晓凌 李东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5年第1期390-406,共17页
为解决提单迟延的难题,《UNCITRAL运输法草案》对可转让提单的“提货凭证”功能进行了大胆的改革。本文认为,《草案》的制度设计,不具有合理性与可操作性,还将导致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丧失。在电子提单得到普及前,凭保函放货是解决提单... 为解决提单迟延的难题,《UNCITRAL运输法草案》对可转让提单的“提货凭证”功能进行了大胆的改革。本文认为,《草案》的制度设计,不具有合理性与可操作性,还将导致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丧失。在电子提单得到普及前,凭保函放货是解决提单延迟问题的务实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单 提货凭证 物权凭证 电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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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之物权效力辨 被引量:10
6
作者 王文军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93-99,共7页
英国法中的document of title并非大陆法系中的物权证券,其意指提单是其上所载货物的表征。英国法承认提单document of title功能的依据为商业习惯,而商业活动只是需要一份代表货物流转的单证。在我国法制下解释提单的物权功能应本着功... 英国法中的document of title并非大陆法系中的物权证券,其意指提单是其上所载货物的表征。英国法承认提单document of title功能的依据为商业习惯,而商业活动只是需要一份代表货物流转的单证。在我国法制下解释提单的物权功能应本着功能性比较的原则,即不执着于寻找document of title的对应物,而是探究英国法中提单的document of title功能在我国法中如何完成,我国法对之作如何解释。我国法要求动产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故必须承认交付提单与交付货物具有同一效力,是为提单的物权效力。提单转让所处的法律关系有别,故持有人取得的权利不同,物权凭证说在此面临尴尬,物权效力理论则可揭示其原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单 物权效力 物权凭证 功能性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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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具有物权凭证属性铁路提单的思考 被引量:11
7
作者 邓翊平 《金融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84-87,共4页
由于铁路运单不具有物权属性,银行对以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随附单据接受度低。随着中欧班列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对铁路运单质押融资的需求日益升温。从归纳提单现有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律规定入手,分析了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作用,... 由于铁路运单不具有物权属性,银行对以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随附单据接受度低。随着中欧班列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对铁路运单质押融资的需求日益升温。从归纳提单现有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律规定入手,分析了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作用,讨论了签发具有物权凭证属性提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相关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银行 质押贷款 铁路提单 铁路运单 海运提单 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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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班列铁路运单的公约困境及解决路径 被引量:11
8
作者 张丽英 邵晨 《国际贸易》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60-65,共6页
中欧班列是实现"一带一路"互联互通的生命线。随着货物贸易量的增加,中欧班列的货运量受到了现有国际铁路运输规则的制约。由于铁路运输单据的不可转让性,收货人无法通过开立信用证获得资金的融通,限制了中欧班列的货运量及... 中欧班列是实现"一带一路"互联互通的生命线。随着货物贸易量的增加,中欧班列的货运量受到了现有国际铁路运输规则的制约。由于铁路运输单据的不可转让性,收货人无法通过开立信用证获得资金的融通,限制了中欧班列的货运量及资金回流。为解决这一问题,中欧班列借鉴具有权利凭证功能的海运提单,试图通过采用多式联运提单加铁路运单的"双轨制"运作模式,为中欧班列的最终买方提供资金融通的机会。长远则可通过国际协调,创新国际铁路运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欧班列 铁路运单 铁路提单 权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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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单证“不能转让”的制度改进
9
作者 刘萍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79-188,共10页
在现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体系下,铁路货物运输单证不能转让,这一制度设计限制了以铁路运输为基础的国际货物贸易和融资的发展。应对现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单证制度进行改革,允许铁路运单收货人记载或记名,或不记名,包容铁路运单可以... 在现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体系下,铁路货物运输单证不能转让,这一制度设计限制了以铁路运输为基础的国际货物贸易和融资的发展。应对现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单证制度进行改革,允许铁路运单收货人记载或记名,或不记名,包容铁路运单可以是“不能转让”的,也可以是“可转让”的,为“可转让”铁路运单打开法律通道。这一改革既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和经济人自主理性,又与国际运输领域单证立法规则整体上呈现出的灵活趋势保持一致。在改革路径方面,另起炉灶制定新的国际条约,会使国际铁路运输规则更为割裂,并不可取;直接在运输法领域赋予运输单证物权凭证效力,也不合适。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单证制度改革的着力点应是对《国际货协》和《国际货约》相关条款的修改。我国作为《国际货协》成员国,可以向铁路合作组织提出修改相关规则的建议,同时利用国际铁路运输政府间组织、大湄公河次区域铁路联盟等合作平台,推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单证制度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单证 运输单证转让 运输合同 物权凭证 债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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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深度透析 被引量:4
10
作者 黄忠顺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2期74-84,共11页
基于给付请求权及程序保障的相对性,只有执行名义载明的当事人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公法权利或负有容忍强制执行的公法义务。传统大陆法系国家通过签发及改写执行文的方式解决变更或追加当事人问题。因其签发主体不享有审判权,执行文不能... 基于给付请求权及程序保障的相对性,只有执行名义载明的当事人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公法权利或负有容忍强制执行的公法义务。传统大陆法系国家通过签发及改写执行文的方式解决变更或追加当事人问题。因其签发主体不享有审判权,执行文不能成为新的执行名义,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成为执行机构为或对第三人执行的依据。我国没有采取执行文制度,变更或追加当事人申请只能依附于立案程序或者通过独立的司法程序进行审查。由于立案附带审查模式存在明显的瑕疵,执行开始前的变更或追加当事人申请也应当通过独立的司法程序进行审查。在变更或追加当事人申请均通过独立程序进行审查的语境下,变更或追加裁定足以成为法院为或对第三人执行的新执行名义,我国的变更、追加当事人制度构建无须恪守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文 执行力 执行名义 执行异议之诉 审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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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记名提单下承运人的交货义务及相关法律问题 被引量:4
11
作者 钱旭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4年第1期167-178,共12页
记名提单是一种不可流转的海运单证,也就不具备可流转海运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同时,作为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记名提单对于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交货对象于运输合同缔结之初就已经确定,因此承运人在记名提单下的交货义务并不以收货人持有正... 记名提单是一种不可流转的海运单证,也就不具备可流转海运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同时,作为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记名提单对于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交货对象于运输合同缔结之初就已经确定,因此承运人在记名提单下的交货义务并不以收货人持有正本提单为必要,承运人只要是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就已经构成了运输合同下的适当交付,承运人也不应对此承担无单放货的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记名提单 物权凭证 无单放货 交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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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可流通提单“物权凭证”功能沦丧抑或传承? 被引量:5
12
作者 韩立新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0年第3期1-7,共7页
《鹿特丹规则》本身未涉及运输单证的"物权凭证"功能,也未曾想否认此功能。《鹿特丹规则》第47条在固守凭单放货原则的同时,承认严格条件下"合法无单放货"的例外,这种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体现了船货双方利益的博弈与... 《鹿特丹规则》本身未涉及运输单证的"物权凭证"功能,也未曾想否认此功能。《鹿特丹规则》第47条在固守凭单放货原则的同时,承认严格条件下"合法无单放货"的例外,这种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体现了船货双方利益的博弈与协调。《鹿特丹规则》第47条规定的交货方式并非要破坏提单制度,而是尽可能在最大程度上恢复传统提单制度的价值和完整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可流通提单 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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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兼论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性质 被引量:4
13
作者 蒋尉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57-60,共4页
提单既是重要的航运单证 ,又是重要的贸易单证 ,提单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它的正确认识。本文分析了“documentof title”概念 ,指出物权凭证代表的不一定是所有权 ,从大陆法角度分析了提单体现的占有关系 ,提出确立拟制占有制度是... 提单既是重要的航运单证 ,又是重要的贸易单证 ,提单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它的正确认识。本文分析了“documentof title”概念 ,指出物权凭证代表的不一定是所有权 ,从大陆法角度分析了提单体现的占有关系 ,提出确立拟制占有制度是提单在商法自主发展规律中的体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单 权利凭证 占有 拟制占有 无船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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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4
14
作者 陈萍萍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4年第1期179-192,共14页
论述了提单包括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而是“权利凭证”,无论采用哪种法律解释,中国《海商法》下记名提单都应理解为凭单放货,同时对记名提单与海运单的异同作了分析。
关键词 记名提单 权利凭证 凭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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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证券的法律结构与立法选择 被引量:6
15
作者 刘斌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120-130,共11页
提单、仓单等物权凭证在我国现行法上的法律地位未臻明确,导致了权利变动与设定担保过程中的诸多争议。此类权利凭证的法律属性受制于法律规范和交易习惯的双重张力,妥当的规范立场应当建立在业已形成的商事交易习惯之基础上。循我国物... 提单、仓单等物权凭证在我国现行法上的法律地位未臻明确,导致了权利变动与设定担保过程中的诸多争议。此类权利凭证的法律属性受制于法律规范和交易习惯的双重张力,妥当的规范立场应当建立在业已形成的商事交易习惯之基础上。循我国物权法的规范框架,提单、仓单等物权凭证并非所有权证券,而是表征动产间接占有的物权凭证,物权变动除了需要权利凭证的交付之外,尚需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变动合意。基于物权证券化的过程,间接占有动产的权利状态可得以体现于证券之上并产生推定效力,交付物权证券实则产生交付物权证券项下动产的法律效果。然而,物权证券的交付所能产生的效力,实则仰赖于作为特别法的商事规则,并不能直接从物权法规则中得出。基于民商合一的立法技术,我国民法典物权编部分应当纳入物权证券的效力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证券 提单 物权效力 证券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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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铁路提单的法律支撑 被引量:5
16
作者 邢海宝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39-55,共17页
"一带一路"中欧铁路贸易运输需要具有物权凭证特性的运输单证。在政策支持下,一些地方参照海运提单创设了铁路提单,并将铁路提单与改造后的铁路运单组合使用。铁路提单尚未得到商事习惯的认可或者法律法规的承认,将铁路提单... "一带一路"中欧铁路贸易运输需要具有物权凭证特性的运输单证。在政策支持下,一些地方参照海运提单创设了铁路提单,并将铁路提单与改造后的铁路运单组合使用。铁路提单尚未得到商事习惯的认可或者法律法规的承认,将铁路提单和铁路运单组合使用也不可行。鉴于铁路提单商事习惯的形成需要很长时间,目前切实可行的路径是紧扣物权凭证的核心要素,立足提单转让流通、凭单交货提货、运输控制权等方面制定较为系统而具体的规则,从法律上给予确认和支撑,使铁路提单取得物权凭证的地位。在创制铁路提单法律规则时,除了要参照、整合我国《民法典》《海商法》关于海运提单的规定,还要借鉴吸收国际上的有益经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凭单交货 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 铁路提单 铁路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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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人收据的法律性质以及与提单的异同 被引量:3
17
作者 李增强 《世界海运》 2006年第3期40-42,共3页
结合有关案例,讨论货运代理人收据的法律性质及与提单的异同,认为货运代理人收据既不是物权凭证,也不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并提醒货物卖方应充分注意FCR运输方式的风险。
关键词 提单 货运代理人收据 法律性质 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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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内涵 被引量:3
18
作者 吴仁坚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7年第1期242-254,共13页
针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方面的理论争议,通过明确物权凭证概念的由来和含义,结合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运用,并联系提单其他功能对此展开论述。认为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不能是一种所有权凭证;而否定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认为提单是债权凭证... 针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方面的理论争议,通过明确物权凭证概念的由来和含义,结合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运用,并联系提单其他功能对此展开论述。认为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不能是一种所有权凭证;而否定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认为提单是债权凭证则不符合历史实践;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历史地应是一种设权性的占有权凭证,在现今法律规定下,在有些方面其重要性有所削减,但占有权凭证仍有其独特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单 物权凭证 债权凭证 占有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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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资产上链后的财产权性质初探
19
作者 王博文 陆岷峰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85-95,119,共12页
数字资产与实体资产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若将实体资产的相关权益映射至区块链上,则该资产便具备了数字化属性成为数字资产,这一转化过程称为“资产上链”。以上链的资产内容为标准,数字资产可以分为数据类资产与实物类资产。用户对... 数字资产与实体资产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若将实体资产的相关权益映射至区块链上,则该资产便具备了数字化属性成为数字资产,这一转化过程称为“资产上链”。以上链的资产内容为标准,数字资产可以分为数据类资产与实物类资产。用户对两类数字资产所享有的权利均具备财产权的基本特征。因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使得数据类资产具备“不可复制性”和“公示性”,满足了物权客体特定的要求,可以被用户所管控和支配,故具备“物权性”,应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而对于不动产链上资产通证而言,若使其发挥“物权凭证”的功能,则需借助预告登记制度,使得链上不动产过户请求权具备对抗第三人的绝对效力。关于动产链上资产通证,由于链上资产的流转具备公示性,故在物权法定缓和的趋势下,使其具备绝对性效力成为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 数字资产 物权凭证 债权物权化 物权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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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的性质与放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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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立志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3期23-27,共5页
通过对Document of Title的涵义的分析,指出记名提单就其性质而言,是货物占有与授权凭证,记名提单与海运单的本质区别也在于此,论述了记名提单作为Document of Title应当凭单交货。
关键词 海商法 记名提单 货物占有与授权凭证 凭单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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