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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类型化的不正当限制交易行为——以“二选一”行为规制为视角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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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均晓 《价格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23-28,119,共7页
“二选一”等限制交易行为是当前多发的反竞争行为。我国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的立法过程中,对规制限制交易行为的路径进行了探索,但仍存在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除通过《反垄断法》规制具... “二选一”等限制交易行为是当前多发的反竞争行为。我国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的立法过程中,对规制限制交易行为的路径进行了探索,但仍存在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除通过《反垄断法》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实施的限定交易行为外,相关法域还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不公正交易方法等规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实施的限制交易行为。我国宜采取《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协同规制的模式,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类型化的不正当限制交易行为,并进一步明确不正当限制交易行为的适用标准和构成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选一 限制交易 市场支配地位 相对优势地位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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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研究——以“阿里巴巴”案和“食派士”案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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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玉环 王千 《电子知识产权》 2023年第5期99-107,共9页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竞争。规制“二选一”垄断行为,首先要解决界定相关市场的问题。因多边市场构造下平台具有锁定效应、传导效应、交叉网络外部性等特征,传统界定方式面临商品功能界定困难、平台相关市...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竞争。规制“二选一”垄断行为,首先要解决界定相关市场的问题。因多边市场构造下平台具有锁定效应、传导效应、交叉网络外部性等特征,传统界定方式面临商品功能界定困难、平台相关市场划分困难、假定垄断者测试界定法失灵等困境。尽管如此,相关市场界定作用和地位不容忽视,其筛选功能有助于明确竞争关系、确定市场参与者、评估市场力。完善相关市场界定,一是区分“应用层面”与“平台层面”以保护创新;二是以平台核心业务界定相关市场;三是从典型案例中总结启示,包括需求替代定性分析与假定垄断者测试定量分析相结合、坚持透明度原则、探索线上与线下市场替代关系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商平台 “二选一” 相关市场界定 需求替代分析 假定垄断者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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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二选一”反垄断规制的挑战与应对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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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雄 《经济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91-99,共9页
"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中的限定交易,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框架下,面临诸多分析与挑战。特别是在双边市场环境下,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反竞争效果评估都需要考虑新的因素,并且需要对现有的分析... "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中的限定交易,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框架下,面临诸多分析与挑战。特别是在双边市场环境下,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反竞争效果评估都需要考虑新的因素,并且需要对现有的分析工具进行革新。与在传统行业中分析限定交易不同,平台的诸多特点要求对限定交易的竞争分析方法进行改进,包括增加新的考虑因素如网络效应、动态创新、"大数据"等,它们都直接影响限定交易的竞争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选一” 限定交易 电商平台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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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兼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适用不足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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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太轩 赵致远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6期59-68,共10页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近来受到反垄断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关注,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也被运用于相关案件的处理中。由于当前我国电商市场动态性较强、消费者粘性较小、商户转移成本逐渐降低以及平台抗压能力较强,滥用相对优势地...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近来受到反垄断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关注,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也被运用于相关案件的处理中。由于当前我国电商市场动态性较强、消费者粘性较小、商户转移成本逐渐降低以及平台抗压能力较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核心"纵向依赖性"可操作性较差。该理论的适用可能违背竞争中性理念、过度干预市场以及异化《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在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时,界定电商平台相关市场方面应注重考察商户所在的付费市场,排除传统市场并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电商平台;认定电商平台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应将商户规模纳入市场份额,适当延长认定交易量型市场份额的时间,并重视平台生态以及数据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塑造,以及考虑商户转移成本、消费者偏好与配套设施标准性等市场壁垒;以行为对有效竞争机制的损害为重点,只在行为限制竞争的消极效应明显大于平台经营效率、消费者福利提升等积极效应时,认定行为违反《反垄断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商市场 “二选一”行为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 市场份额 市场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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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不足与解决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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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太轩 赵致远 《竞争政策研究》 2021年第1期20-29,共10页
在滥用优势地位理论影响下制定的《电子商务法》第35条规制“二选一”行为存在以下不足:优势地位与滥用行为认定标准主观性较强,执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混乱;个案合理分析模式超出基层执法部门能力范围,加重执法负担;过度干预与执法漏洞并存... 在滥用优势地位理论影响下制定的《电子商务法》第35条规制“二选一”行为存在以下不足:优势地位与滥用行为认定标准主观性较强,执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混乱;个案合理分析模式超出基层执法部门能力范围,加重执法负担;过度干预与执法漏洞并存,架空《反垄断法》。根据附属限制理论,合法的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应提前征得商户明确同意,具有合法的主目标与效果,且“二选一”是实现该合法主目标与效果的合理必要方法。《电子商务法》与竞争法具有制度价值的同一性与实现机制的互补性。根据电商平台相对于商户具有天然优势的特点,《电子商务法》应摒弃优势地位要件,规定原则性的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禁止条款,要求合法“二选一”行为应提前征得商户同意并以行政处罚保障实施,未单独提示、说明的“二选一”格式条款视为未征得商户同意。借鉴垄断协议豁免条款,并增加概括性条款与要求合理必要方法的一般性条款,以明确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豁免的实质要件,增强《电子商务法》“二选一”条款的可预见性与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商平台 “二选一” 滥用优势地位 电子商务法 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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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商平台“二选一”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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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馨 《市场周刊》 2022年第2期165-167,共3页
电商平台"二选一"规制在近期逐步形成了适用竞争法的处理模式。然而在竞争法的适用中,消费者权益却因其概念模糊不清、司法执法缺漏、权益竞合等原因而难以得到保护。事实上,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有利于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 电商平台"二选一"规制在近期逐步形成了适用竞争法的处理模式。然而在竞争法的适用中,消费者权益却因其概念模糊不清、司法执法缺漏、权益竞合等原因而难以得到保护。事实上,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有利于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二选一"规制,还有完善证据链条等诸多益处。因此,应当通过明晰消费者内涵、给予消费者集体诉权、增加平台相关义务、完善消费者证据收集渠道的设置,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选一 消费者权益 竞争法 电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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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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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徐昕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第8期181-184,共4页
目前,国家对平台经济中层出不穷的“二选一”垄断行为进行严格规制,以此回应了争议颇久的“二选一”垄断问题,亦引发了关于“二选一”规制中的反垄断法问题,有待实现学科和司法实践的互动。本文以典型案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素材进行分... 目前,国家对平台经济中层出不穷的“二选一”垄断行为进行严格规制,以此回应了争议颇久的“二选一”垄断问题,亦引发了关于“二选一”规制中的反垄断法问题,有待实现学科和司法实践的互动。本文以典型案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素材进行分析,从反垄断法法理的视角来审视决定书中的法律推理和论证,尝试勾勒出反垄断“二选一”规制的推理分析全貌,为之后的平台“二选一”执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选一” 相关市场 市场支配地位 排除竞争 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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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纤布处理中偶联剂与助剂的选择和协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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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长根 《印制电路信息》 2011年第2期28-32,共5页
从目前电子布化学处理中所用的硅烷汇总分析中看到,各类硅烷偶联剂中有相当多的单一硅烷偶联剂也是二种硅烷之混合物,笔者提示完全可以自主、自觉、有意识地选用二种硅烷复配,并引入特殊的氟碳表活剂和碳氢类表活剂达到提高润湿性能、... 从目前电子布化学处理中所用的硅烷汇总分析中看到,各类硅烷偶联剂中有相当多的单一硅烷偶联剂也是二种硅烷之混合物,笔者提示完全可以自主、自觉、有意识地选用二种硅烷复配,并引入特殊的氟碳表活剂和碳氢类表活剂达到提高润湿性能、渗透性能、充分发挥处理剂各组分之作用,提升电子布处理品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布 化学处理 氟碳表活剂 碳氢类表活剂 润湿性 复配协调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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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性质与规制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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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课题组 丁文严 +4 位作者 王德夫 曹士兵 牛凯 杨德嘉 赵霞 《中国应用法学》 2020年第4期137-155,共19页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实施"二选一"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平台内经营者或用户只和自己进行独家交易,排除其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可能,实现对市场的不合理独占。这种行为会限制竞争,给平台内经营者造成巨大损失,最终会损...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实施"二选一"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平台内经营者或用户只和自己进行独家交易,排除其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可能,实现对市场的不合理独占。这种行为会限制竞争,给平台内经营者造成巨大损失,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使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威胁,导致并加剧数据垄断风险。而当数据信息成为新的市场基础设施,数据垄断就会反过来从根本上损害市场竞争。对"二选一"行为性质的认定中,应当明确接受免费服务的网络用户也属于消费者,将"二选一"行为主体的市场地位作为选择法律规制路径的重要依据,在认定行为主体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时,应以"二选一"平台的核心业务界定相关市场并评估其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并应结合"网络竞争"和"平台经营"的特点综合认识"二选一"行为。规制这种"二选一"行为,《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三部法律均有适用空间:以"二选一"情节的轻重和法律责任的轻重作为依据,依次适用《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当前两部法律所规定的处罚力度仍不足以威慑平台经营者时,再适用法律责任最重的《反垄断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 二选一 限制交易 垄断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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