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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生态环境的宪法保护——以中国宪法第26条为中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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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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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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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4期121-128,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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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6年度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课题"长三角城市群生态环境共建共享中的国家义务研究"(16FXD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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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生态环境保护是宪法学的重要议题。中国宪法生态环境核心条款为第26条,此条文具有其特殊意义,应将其置于特定理论架构下予以解释。德国"制度性保障"理论可资借鉴为释义基础,据此理论,古典制度性保障与基本权相区分,保障效果是"核心不可废止,边缘可以限制",现代制度性保障属于客观价值秩序,国家须"积极形塑制度"。环境作为一种制度,受宪法保障,宪法通过制度性保障的消极和积极之二元结构,课以国家义务,促成环境保护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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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
制度性保障
国家义务
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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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national obligations
environmental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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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122
[政治法律—法学]
D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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