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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原料药“独家经销”模式的垄断责任主体认定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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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建中
童肖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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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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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2期73-84,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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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原料药市场的市场特性决定了原料药市场中垄断案件频发,原料药"独家经销"模式存在严重的反竞争性与横纵向关系的复合性,这决定了原料药"独家经销"模式下的垄断问题既是反垄断执法重点,也是反垄断执法难点。执法机构对原料药"独家经销"垄断案件的传统规制模式无法处罚"独家经销"模式这一复合关系中的所有责任主体。因此,可原则上将"独家经销"垄断行为认定为轴辐协议,通过配套规定扩张轴辐协议的责任主体,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上述手段无法实现时,可根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分别认定生产商与经销商的滥用行为,保证"独家经销"垄断责任主体认定的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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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原料药市场
独家经销
责任主体
轴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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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market for an 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
exclusive distribution
liability subject
hub-and-spoke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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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2.294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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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试论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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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英
蒋亚男
吴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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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辽宁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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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3期109-11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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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解决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时,往往存在法律依据不清、法律程序不规范、法律责任幅度难以把握等问题,需要在反垄断法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加以解决。确定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需要遵循依法定责原则、行为责任相称原则、成本效益分析原则和严格程序法定原则。其根据在于,依法定责原则使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在法律层面得到明晰,依据正当的法律才能定出适当的法律责任;行为责任相称原则和成本效益分析原则使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幅度都要与行为人违法性程度相匹配,且不是不相称的、随意的、不可预测的;严格程序法定原则使行政责任确定的准司法过程更加规范,使正义的过程和结果以可见化的形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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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反垄断
行政法律责任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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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ntitrust
Administrative law responsibility
Basic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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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2.294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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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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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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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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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25-30,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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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广西民族大学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开放课题项目: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KT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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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的特点,应对其进行类型化。把行为违反了客观规范作为判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起点较为符合法律思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性条款可以用来作为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无需创造新的规则。在判断要素的衡量上,至少应当包括商业模式、对互联网用户的影响、流量与数据、行业与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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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互联网
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类型化
考量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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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ternet
new type of unfair competition behavior
stylized
factor of consi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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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2.294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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