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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中被害人自陷风险的理论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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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立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84-95,共12页
对刑法中被害人自陷风险案件的处置业已形成泾渭分明的两条路径,一是以我国刑事实务为代表的肯定归责路径,二是以德日学说和实务为代表的否定归责路径。我国的肯定归责路径在行为归责的框架下重视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对刑法中被害人自陷风险案件的处置业已形成泾渭分明的两条路径,一是以我国刑事实务为代表的肯定归责路径,二是以德日学说和实务为代表的否定归责路径。我国的肯定归责路径在行为归责的框架下重视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德日的路径尝试从被害人的行为解释行为人的归责,两条路径的本质差异在于是否遵循行为刑法及行为归责。德日学说存在的根本问题在于脱离了行为刑法的约束,企图强行割裂行为人行为和行为人之间的归责纽带,进而建立被害人行为与行为人归责之间的通道,先天不足。为了妥善解决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归责问题,应当坚持行为刑法。在坚持行为刑法的前提下,客观归责能够有效担负起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归责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接受 被害人答责 行为刑法 客观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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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行为的刑法评价——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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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伟珂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48-60,共13页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传染病类型具有法定性,不同于具有传染性的疾病但也不局限已经公布的特定种类,因此,传染病病原体的认定应当依据法定机构的专业判断。传播传染病病原体与投放传染病病原体不同,前者表明病原体扩散的行为样态,具有不...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传染病类型具有法定性,不同于具有传染性的疾病但也不局限已经公布的特定种类,因此,传染病病原体的认定应当依据法定机构的专业判断。传播传染病病原体与投放传染病病原体不同,前者表明病原体扩散的行为样态,具有不作为的属性,且必须针对不特定人或者特定多数人。要认定行为人对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具有主观故意,必须证明行为人对自身感染情况以及对违反隔离措施的危险性具有明确认识,且未采取防护措施而主动进入公众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 传播 传染病病原体 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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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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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丽 陈志军 《公安学研究》 2020年第4期96-122,124,共28页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频发,依法严惩成为社会共识。常见的三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类型为:乘客针对驾驶人员实施、乘客以寻衅滋事方式针对其他人实施、驾驶人员在司乘冲突中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公共交通工...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频发,依法严惩成为社会共识。常见的三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类型为:乘客针对驾驶人员实施、乘客以寻衅滋事方式针对其他人实施、驾驶人员在司乘冲突中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公共交通工具的本质特征是社会性、公用性,即提供运输服务的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轮轨列车与磁悬浮列车、以人力畜力等为动力的非机动公共交通工具等。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入罪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具有实行行为性,二是具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具体危险。应新增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建议对实施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驾驶员适用从业禁止制度,对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人谨慎从宽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交通工具 安全驾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 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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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视角下的企业平等保护问题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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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粤兴 高正旭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49-58,共10页
与域外主要适用于规模化企业的刑事合规制度不同,我国的刑事合规制度需要有效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因此,在构建我国刑事合规制度的过程中,除了重视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平等保护之外,还需要实现对不同规模民营企业之间的平等保护。对此,... 与域外主要适用于规模化企业的刑事合规制度不同,我国的刑事合规制度需要有效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因此,在构建我国刑事合规制度的过程中,除了重视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平等保护之外,还需要实现对不同规模民营企业之间的平等保护。对此,有必要从合规不起诉、合规标准、合规成本等不同方面,考虑刑事合规激励措施对于不同类型企业的适应程度,在实现刑事合规制度价值目标的同时,避免使刑事合规制度不当成为规模化企业的特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合规 平等保护 双不起诉 合规标准 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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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判断逻辑与范围限定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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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59-66,共8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是司法实务中的一大难题,“明知”要素的精准理解和适用规则亟待进一步细化。从实体法来讲,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明知”要素的明确性是本罪的基本要求,但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理解争议纷纭,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是司法实务中的一大难题,“明知”要素的精准理解和适用规则亟待进一步细化。从实体法来讲,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明知”要素的明确性是本罪的基本要求,但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理解争议纷纭,是故对其内涵进行深度剖析、准确把握尤为重要。本罪的“明知”是独立的,帮助者对他人实施网络犯罪和帮助行为是“明知”的,以及“明知”仅仅是无意思联络的“应当知道”和“明确知道”;从程序上来讲,证明“明知”要素亦是认定犯罪的必须,目前司法机关的认定规则不够系统和完善,需要在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引入并深化法律推定的判断逻辑,打破兜底条款司法适用的局限,为“明知”的认定构建一个分阶段进行的“明知”要素鉴定推定规则,并在推定范围上,考虑从允许反驳和否认部分中立帮助行为的不法性两方面予以限定,避免本罪的扩大化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 规范解读 判断逻辑 法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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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的类型判断——基于保护法益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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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天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67-77,共11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明确该罪的具体犯罪构成,需以明确该罪的保护法益为前提。更为妥当的方式是,结合前置规范的具体规定,以“伦理”与“安全”作为指导该罪适用的主导原则。“伦理”可以具体化为以“生...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明确该罪的具体犯罪构成,需以明确该罪的保护法益为前提。更为妥当的方式是,结合前置规范的具体规定,以“伦理”与“安全”作为指导该罪适用的主导原则。“伦理”可以具体化为以“生”与“育”为核心的人格尊严法益和以身体同一性为核心的人格尊严法益。“安全”则可以具体化为出生后的基因编辑对象或者人类整体的基因安全。本罪可以划分为同物种与跨物种胚胎移植两种行为类型。不同行为类型的侵犯法益有所区别,这就决定了不同行为类型的着手和既遂时间点不尽相同,有必要对此加以明确区分,防止在法律适用中出现混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因编辑胚胎 人格尊严 基因安全 刑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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