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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合同解除权辩误——以《保险法》第47条及其司法解释三第17条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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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游杰 姚亦昭 梁鹏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第8期80-86,共7页
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主体中,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此规定的理由在于:投保人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然而,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可能损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英美法系和中国《... 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主体中,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此规定的理由在于:投保人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然而,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可能损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英美法系和中国《海商法》都将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倘若投保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其便不应享有合同解除权,在保险合同解除权纠纷中,应优先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并据此赋予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虽然限制了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但这一做法并不彻底,仍然无法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保险 解除权 投保人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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