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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制度体系——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诉袁某某等三人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评析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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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维建 《中国法律评论》 CSSCI 2020年第5期159-168,共10页
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袁某某雇用陈某某作为其广州市增城区无牌电镀厂的司机,并指使陈某某驾驶货车将其电镀厂产生的废水运送至东莞市石碣镇何树朝经营的无牌废品收购店,经何某某同意后通过店内私设的暗管,将约700吨废水直接排放... 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袁某某雇用陈某某作为其广州市增城区无牌电镀厂的司机,并指使陈某某驾驶货车将其电镀厂产生的废水运送至东莞市石碣镇何树朝经营的无牌废品收购店,经何某某同意后通过店内私设的暗管,将约700吨废水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电镀废水流入中心涌,并最终流向东江、中堂水道。经检测,倾倒点电镀废水各类重金属超出《电镀水污染排放标准》(DB44/1597—2015)排放限值700—8000多倍,偷排的废水被认定为有毒物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科学学会 有毒物质 电镀厂 电镀废水 环境污染 排放限值 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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