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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权益:以“权利束”为视角 被引量: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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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99-113,共15页
自罗马法以来,传统大陆法国家财产法秉持物债二分、物必有体以及物权排他性的理念,这一理论框架难以有效解释虚拟世界中的数据权益。数据中包含了复杂的权益类型,各种权益呈现出一种网状结构,尤其是数据权益中常常包含个人信息权益,其... 自罗马法以来,传统大陆法国家财产法秉持物债二分、物必有体以及物权排他性的理念,这一理论框架难以有效解释虚拟世界中的数据权益。数据中包含了复杂的权益类型,各种权益呈现出一种网状结构,尤其是数据权益中常常包含个人信息权益,其与个人信息具有不可分割性,难以通过以所有权为基础的权利分离理论来解释,否则会割裂数据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关联性,弱化对信息权利人的保护。因而有必要借鉴“权利束”理论作为数据权益的一种分析框架,依据该视角观察,数据权益是信息之上产生的多项集合的“权利束”,无法简单地将其看作某一类单一的权利。在信息主体的权利与数据权利主体产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数据的价值在于利用,只有利用才能产生价值,确认数据权益也要保障数据的有效利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束 数据权益 无形财产 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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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亮点、特色与适用 被引量: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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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丁晓东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16,191,共17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了人民群众新时代的新需要、新愿望,为国际数字法治贡献了"中国方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扩张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全面规定了个人在信息处理中的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了人民群众新时代的新需要、新愿望,为国际数字法治贡献了"中国方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扩张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全面规定了个人在信息处理中的权利,强化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保护义务,构建了敏感个人信息的严格保护规则,规范了国家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完善了个人信息的法律救济途径,这些都构成立法上的突出亮点。该法彰显时代性、本土性与实践性特色,回应了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处理,在吸收世界先进经验的同时凝聚中国智慧,更贴近中国实际与本土背景。《民法典》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性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应当与《民法典》的实施相结合,共同构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防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权益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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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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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学术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91-100,148,共11页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也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人役权。民法典物权编拟增加居住权制度回应社会的现实需求,值得肯定,租赁制度无法替代其制度功能。设立居住权能够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升房屋的利用效率,有助于应对老龄化的挑战、保障拆迁安置...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也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人役权。民法典物权编拟增加居住权制度回应社会的现实需求,值得肯定,租赁制度无法替代其制度功能。设立居住权能够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升房屋的利用效率,有助于应对老龄化的挑战、保障拆迁安置住户的居住权益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实现"住有所屋"的目标。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准确界定了居住权的人役权属性,但相关规则过度地受到传统人役权的影响和限制,尤其是将居住权的设定限定为无偿,从而使该制度的作用被削弱。因此,有必要突破传统人役权的界限,对该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造和重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物权编 居住权 人役权 无偿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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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害人自甘冒险 被引量: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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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12,共12页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第954条确认了自甘冒险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该规则没有严格区分自甘冒险与受害人同意,且将其作为免责事由,缺乏对构成要件的严格限制,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尤其是考虑到自甘冒险情形的特殊...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第954条确认了自甘冒险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该规则没有严格区分自甘冒险与受害人同意,且将其作为免责事由,缺乏对构成要件的严格限制,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尤其是考虑到自甘冒险情形的特殊性,应当将其适用比较过失规则,而不宜简单地将其规定为免责事由。此外,关于自甘冒险活动中组织者的责任,也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而确定组织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并应当承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甘冒险 过失相抵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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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 被引量: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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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95-105,共11页
我国《商标法》已经规定了侵害商标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仍有必要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的一般规则。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只是作为损害赔偿的例外而适用,为了防止该制度被滥用,有必要通过明确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 我国《商标法》已经规定了侵害商标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仍有必要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的一般规则。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只是作为损害赔偿的例外而适用,为了防止该制度被滥用,有必要通过明确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必须构成情节严重,并通过赔偿数额的限制,作为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限制,从而保障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准确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惩罚性赔偿 故意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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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协议的范围——兼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 被引量: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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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5-22,共18页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颁布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界定了行政协议的概念和范围。从具体内容来看,解释对行政协议的概念界定过于模糊和宽泛,不当扩张了行政协议的范围,主体标准、目的标准和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颁布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界定了行政协议的概念和范围。从具体内容来看,解释对行政协议的概念界定过于模糊和宽泛,不当扩张了行政协议的范围,主体标准、目的标准和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标准均难以成为行政协议的认定标准,应以非市场行为性作为识别行政协议的关键要素。同时,该解释所列举的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以及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本质上属于市场行为,应为民事合同的范畴。该解释扩张了行政协议的范围,不符合行政协议非市场行为性的本质属性,不符合物权法等相关立法的规定,也不利于相关纠纷的解决。因此,应从合同法规则的可适用性、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以及维护契约严肃性等角度再行考量行政协议的概念与范围,以更好地实现行政协议的应有功能与作用,充分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民事合同 行政优益权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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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 被引量: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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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224-243,共20页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体例的重大创新,在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中是否应当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以及如何规定人格权请求权,是我国人格权立法需要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笔者认为,人格权请求权的独立性是其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基础...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体例的重大创新,在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中是否应当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以及如何规定人格权请求权,是我国人格权立法需要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笔者认为,人格权请求权的独立性是其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基础,人格权请求权的产生与发展是人格权制度重要的发展趋势;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是其二者分离的原因;充分有效保护人格权是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目的。笔者并对民法典草案中有关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模式的立法选择作出了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请求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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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 被引量: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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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5-25,共21页
我国《民法典》单设人格权编,是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人格权编秉持以人格尊严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构建了完整的人格权规则与制度体系,充分展现了人格权保护的中国经验,也顺应了人格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从人格权编的规定来看,其兼顾人格... 我国《民法典》单设人格权编,是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人格权编秉持以人格尊严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构建了完整的人格权规则与制度体系,充分展现了人格权保护的中国经验,也顺应了人格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从人格权编的规定来看,其兼顾人格权的消极防御与积极利用功能,突出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优先保护。为适应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人格权保护的需要,人格权编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禁令、更正权、删除权等人格权的特殊保护方式,注重预防和制止人格权侵权行为,强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人格权编还有效平衡了人格权保护与其他价值的关系,积极发挥动态系统论在归责中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人格权编 人格尊严 禁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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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权益位阶:以《民法典》为中心 被引量: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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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32-54,共23页
我国《民法典》虽然已经构建了完善的民事权益体系,并已在相关条款中就权益位阶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全面确立清晰的权益位阶。在普遍存在的权益冲突中,不同权益的价值分量并非等同,在这一背景下,建立妥善的权益位阶理论,有助于防范化解... 我国《民法典》虽然已经构建了完善的民事权益体系,并已在相关条款中就权益位阶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全面确立清晰的权益位阶。在普遍存在的权益冲突中,不同权益的价值分量并非等同,在这一背景下,建立妥善的权益位阶理论,有助于防范化解冲突,有效贯彻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并辅助裁判者进行准确的利益衡量。通过对《民法典》民事权益体系的解释,可以对民事权益的位阶进行如下排序: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身份权、人格利益、财产权利、财产利益。民事权益位阶在司法适用中并不是机械地排序取舍,而应结合个案场景妥当地进行利益衡量。民事权益位阶主要涉及高位阶权益的优先保护、低位阶权益的妥协容忍、民事责任的限制和排除、合同的解除以及对利益受损者的适当补偿等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事权益 位阶 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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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删除权 被引量: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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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38-52,共15页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在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的删除权作出了细化规定。个人信息删除权在性质上属于个人信息的一项权能,且是人格权请求权的具体体现,该项权利的行使必须满足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条件。删除权虽然可...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在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的删除权作出了细化规定。个人信息删除权在性质上属于个人信息的一项权能,且是人格权请求权的具体体现,该项权利的行使必须满足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条件。删除权虽然可以适用于搜索引擎,但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必要限制。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删除权虽然适用范围较为宽泛,但仍然不能等同于域外法中的被遗忘权。在信息主体通过行使删除权保护其个人信息时,既可通过请求和诉讼的方式直接行使该项权利,也可以在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删除时,依法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删除权 被遗忘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 侵权损害赔偿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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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时代性:中国民法典的鲜明特色 被引量:89
11
作者 王利明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5-17,共13页
我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是改革开放40多年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其规则具有基础性、典范性的特点,是最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规则。民法典要随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体现时代的精神,满足时代的需求,解决时代的问题,彰显时代性。... 我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是改革开放40多年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其规则具有基础性、典范性的特点,是最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规则。民法典要随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体现时代的精神,满足时代的需求,解决时代的问题,彰显时代性。我国民法典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借鉴两大法系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体例和制度。我国民法典既反映了时代精神,又体现了时代特征,还解决了现实问题。它不仅能够真正从制度上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将为我国在21世纪经济的腾飞、文化的昌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还为世界民法典体系构建提供了中国方案,作出了我们应有的贡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时代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全球化 国家治理现代化 绿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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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申请解约 被引量: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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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26-38,共13页
合同僵局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合同法不能通过确认违约方享有解除权的方式打破僵局,但有必要通过确认司法解除制度,允许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法律必须对合同僵局情形下的司法解除条件作出明确... 合同僵局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合同法不能通过确认违约方享有解除权的方式打破僵局,但有必要通过确认司法解除制度,允许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法律必须对合同僵局情形下的司法解除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以维护诚信和公平原则,并保障交易的效率。打破合同僵局的要件包括: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且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第353条第2款虽然对打破合同僵局作出了大胆的尝试,该规定是我国民法典的大胆创新,但其关于合同司法解除的条件规定得过于严苛,且与打破合同僵局的现实需求并不完全吻合,因此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方解除 合同僵局 民法典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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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人格权的诉前禁令制度 被引量:79
13
作者 王利明 《财经法学》 2019年第4期3-15,共13页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对人格权诉前禁令制度作出规定,意义重大。人格权诉前禁令彰显了人格权法独特的损害预防功能,其适用并不以行为人构成侵权为要件,具有独特的适用条件,在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具有独特性。人格权诉前禁令不能...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对人格权诉前禁令制度作出规定,意义重大。人格权诉前禁令彰显了人格权法独特的损害预防功能,其适用并不以行为人构成侵权为要件,具有独特的适用条件,在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具有独特性。人格权诉前禁令不能为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所涵盖,在人格权编中明确规定该制度,必将进一步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有效防范侵害人格权行为的发生,充分彰显人格权的价值和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人格权 诉前禁令 损害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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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创新:中国民法典的特色与贡献 被引量: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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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13,共13页
我国民法典在充分借鉴比较法的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国情,在体系构建方面作出了重要的创新。我国民法典没有采纳大陆法系国家经典的"三编制"或"五编制"的体系,而采取七编制,即由总则、人格权、合同、物权、婚姻... 我国民法典在充分借鉴比较法的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国情,在体系构建方面作出了重要的创新。我国民法典没有采纳大陆法系国家经典的"三编制"或"五编制"的体系,而采取七编制,即由总则、人格权、合同、物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组成。与德国民法典相比较,增设了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没有设立债法总则。民法典中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独特的合同中心主义的确立、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以民事权利为红线构建民法典体系、采取从确权到权利救济的结构,都是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创新。这些都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特色,也是对世界民法典编纂的重要贡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民法典 七编制 民法典体系 特色 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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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保障 被引量: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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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847-864,共18页
民法在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和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私法自治的理念,有助于有效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与创造力,推动社会财富的创造与增长。以此为根基的从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转变,反映出私法自治原则在国家治理体系中... 民法在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和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私法自治的理念,有助于有效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与创造力,推动社会财富的创造与增长。以此为根基的从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转变,反映出私法自治原则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私权,有助于构建基本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民法典》所确立的绝大多数制度,包括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都与国家治理体系密切关联,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具体体现。正确解释和适用《民法典》,充分发挥《民法典》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是未来民法理论与实务的重要任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国家治理体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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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参照适用条款的适用 被引量:68
16
作者 王利明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44-55,共12页
民法典编纂中大量使用了参照适用这一立法技术,实现了简化条文、规范存储、增进体系化和查缺补漏的功能。在民法典贯彻实施中必须准确适用参照适用规范,以实现上述功能。参照适用规范与直接适用规范存在区别,二者在是否需要找法、是否... 民法典编纂中大量使用了参照适用这一立法技术,实现了简化条文、规范存储、增进体系化和查缺补漏的功能。在民法典贯彻实施中必须准确适用参照适用规范,以实现上述功能。参照适用规范与直接适用规范存在区别,二者在是否需要找法、是否需要辨别相似性、是否可以排除部分规范适用以及裁判者自由裁量权限等方面存在显著不同。参照适用也不同于类推,裁判者在能够通过参照适用条款寻找到裁判规范时,不宜适用类推进行漏洞填补。在实践中,应当区分概括参照与具体参照条款,依据二者的特点分别确定适用的规则和步骤。在参照适用条款的适用中,应当从立法目的出发,判断调整对象的相似性,并最终依据法律体系进行法律适用结果的检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参照适用 直接适用 类推适用 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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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创经皮与开放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技术治疗胸腰段脊柱骨折的临床疗效对比 被引量: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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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星毅 王黎明 +1 位作者 沙卫平 朱贤 《徐州医科大学学报》 CAS 2020年第2期122-125,共4页
目的比较传统后路开放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技术与经皮穿刺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技术治疗单节段胸腰段脊柱骨折的临床疗效。方法选取2014年10月—2016年10月行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术的脊柱胸腰段骨折患者,共30例,其中经皮组15例,开放组15例。比较2... 目的比较传统后路开放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技术与经皮穿刺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技术治疗单节段胸腰段脊柱骨折的临床疗效。方法选取2014年10月—2016年10月行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术的脊柱胸腰段骨折患者,共30例,其中经皮组15例,开放组15例。比较2组患者影像学结果、围手术期参数(失血量、在院时间、手术耗时等)、VAS评分。结果2组手术耗时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但是围手术期失血量和在院时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手术前及手术后3个月,2组VAS评分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术后1周及1个月,经皮组VAS评分为(1.91±0.27)分和(1.55±0.19)分,明显低于切开复位组的(2.82±0.39)和(2.31±0.33),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1)。2组患者术后伤椎椎体前缘高度百分比及伤椎后凸角较术前恢复明显,但2组患者术后即刻、术后半年、术后1年所测得的伤椎后凸角、伤椎椎体前缘高度,经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经皮穿刺、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技术是治疗胸腰椎骨折的理想微创手术方式,在治疗胸腰椎骨折时切口小,出血量少、术后并发症少、恢复快,值得临床推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皮椎弓根螺钉 骨折固定术 胸腰椎骨折 微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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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兼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23条 被引量:62
18
作者 王利明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3-10,共8页
在民法典中承认情事变更,首先应当参酌可预见程度标准、获益标准、影响广泛性标准、外部性标准、风险防范标准,将其与商业风险予以区分。《民法典合同编》不宜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事变更的事由之外,但在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形下应当允许当... 在民法典中承认情事变更,首先应当参酌可预见程度标准、获益标准、影响广泛性标准、外部性标准、风险防范标准,将其与商业风险予以区分。《民法典合同编》不宜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事变更的事由之外,但在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形下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的法律效果。《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关于继续谈判义务的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应当明确规定遭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应及时要求继续谈判,继续谈判须遵循诚信原则,违反继续协商义务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情事变更 商业风险 不可抗力 继续谈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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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适用关系 被引量:57
19
作者 王利明 《湖湘法学评论》 2021年第1期25-35,共11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保护个人信息的综合性立法,其所包含的个人信息的私法规则与《民法典》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民法典》确立了个人信息的性质及其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位置,是解释、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则的基础...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保护个人信息的综合性立法,其所包含的个人信息的私法规则与《民法典》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民法典》确立了个人信息的性质及其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位置,是解释、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则的基础和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需要在《民法典》的框架体系中展开,其适用应当贯彻《民法典》确认的人格尊严价值,并结合《民法典》确认的人格权保护一般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还需要注重与《民法典》相关条款的体系协调,从而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体系化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民法典 人格尊严 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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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实施中的思维转化——从单行法思维到法典化思维 被引量: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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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4-22,204,共20页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我国立法由单行法时代进入法典化时代。为准确理解和实施好《民法典》,必须从单行法思维向法典化思维转化,具体包括从多中心思维转向基础性法律思维,从碎片化思维转向体系性思维,从分散思维转向统一思维,从并立思...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我国立法由单行法时代进入法典化时代。为准确理解和实施好《民法典》,必须从单行法思维向法典化思维转化,具体包括从多中心思维转向基础性法律思维,从碎片化思维转向体系性思维,从分散思维转向统一思维,从并立思维转向融贯思维。法典化思维需要树立以《民法典》作为民商事法律部门中基础性法律的理念,准确把握《民法典》各项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规范意旨。从体系化的视角观察《民法典》,还需要协调好《民法典》内部的关系以及《民法典》与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并将《民法典》的价值体系融贯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法律思维 法典化思维 融贯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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