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05篇文章
< 1 2 6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 被引量:565
1
作者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63-77,共15页
随着大数据的出现以及数据经济的兴起,数据日益成为举足轻重的新型资产,与此伴随的是有关个人信息和数据资产的利益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数据经济及其数据资产化趋势,推动了数据财产化的发展,一种新型财产权形态呼之欲出,但相关理论... 随着大数据的出现以及数据经济的兴起,数据日益成为举足轻重的新型资产,与此伴随的是有关个人信息和数据资产的利益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数据经济及其数据资产化趋势,推动了数据财产化的发展,一种新型财产权形态呼之欲出,但相关理论存在进一步完善必要。传统法律架构无法适应当前数据经济利益关系合理调整的需求。在当前数据经济的环境下,面向个人信息和数据利益关系的法律建构,应与数据经济的结构本质、特别是其双向动态特点紧密结合,采取一种更加复杂的权利配置方式。从体系上说,应该在区分个人信息和数据资产的基础上,进行两个阶段的权利建构:首先对于用户,应在个人信息或者说初始数据的层面,同时配置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其次对于数据经营者(企业),基于数据经营和利益驱动的机制需求,应分别配置数据经营权和数据资产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经济和资产化 数据新型财产权 个人信息保护 数据经营权 数据资产权
原文传递
再论企业数据保护的财产权化路径 被引量:255
2
作者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50-63,共14页
企业是推动支持当前数据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企业积极投入大量技术、资金和人力成本,是大数据得以形成和运营的关键前提。但是,企业投入数据经济的意愿和努力,最终取决于企业数据能否得到充分、合理和有效的法律保护。目前,从私法保护... 企业是推动支持当前数据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企业积极投入大量技术、资金和人力成本,是大数据得以形成和运营的关键前提。但是,企业投入数据经济的意愿和努力,最终取决于企业数据能否得到充分、合理和有效的法律保护。目前,从私法保护角度来说,企业数据保护走出借用传统法律的策略转向数据新型财产权化新机制,时所必然、事所必然。但是应该注意,企业数据保护在承载企业追求经济化的功能的同时,具有多重功能的聚合性和所涉利益关系的交织性,这些导致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路径的设计非常复杂。它形式上虽然采取私权形式,但与民法上典型的财产权不同,需要兼顾多种功能、多种利益协同的保障要求,因此无法采取简单意义的财产权构造,而是需要呈现为一种具有极强外部协同性的复杂财产权设计。在这个意义上,虽然具有权利之名,但实际包含了极为复杂的法律秩序安排;与采取私权形式的知识产权机制,以及没有采取私权形式的企业竞争保护机制有一定相似之处,但功能和结构更加繁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保护财产权化路径数据功能聚合 数据财产权 数据关联利益
下载PDF
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为拟制说辩护 被引量:119
3
作者 江平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3期71-79,共9页
本文作者强调立法思想的作用,通过对法人概念所包含的人格化意义的分析,认为法人的许多制度内容,只有深入到法律思维中,才可以得到清晰的理解,从而支持法人是立法构造而成的观点。并详细分析了法人的内容结构,认为法人机关代表制... 本文作者强调立法思想的作用,通过对法人概念所包含的人格化意义的分析,认为法人的许多制度内容,只有深入到法律思维中,才可以得到清晰的理解,从而支持法人是立法构造而成的观点。并详细分析了法人的内容结构,认为法人机关代表制是适合于法人人格拟制的法律技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本质 拟制 代表制技术
原文传递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法定位与保护功能——基于新法体系形成及其展开的分析 被引量:75
4
作者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84-104,共21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奠定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法基础,而且也成为数字化背景下的一部基础性立法。要真正理解和实施好这部新法,必须准确把握其体系逻辑以及与其他基本法律的关系。从实证角度而论,可依据双重基础观来解读这部新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奠定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法基础,而且也成为数字化背景下的一部基础性立法。要真正理解和实施好这部新法,必须准确把握其体系逻辑以及与其他基本法律的关系。从实证角度而论,可依据双重基础观来解读这部新法的体系形成基础与主要诉求。一个是将该法作为与刑民基本法具有并存交叉地位的领域基本法而设计的基础视角。由此入手可正确理解其作为新兴领域基本法的规范意义及与相关基本法特别是《民法典》的适用关系。另一个是为实现保护功能而预设的基础视角。数字化背景下兴起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具有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不能简单通过既有部门法路径加以因应,需要建立更加复杂的超越自主管理的多元治理保护系统,尤其需要针对自主管理失灵进行体系改进和提升,包括加强和完善具体行为治理规范,在必要范围内引入有强度的积极管理和严厉的特殊法律责任等外部治理新机制。通过上述双重视角,才能够更加全面地认识这部新法的基础意义和独特作用,确保在该法的实施和解释中把握住其内核和精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双重基础 基本法 保护功能 自主管理
下载PDF
法律主体概念的基础性分析(下)——兼论法律的主体预定理论 被引量:47
5
作者 《学术界》 2000年第4期76-97,共22页
本文论证了法律的概念体系中 ,法律主体概念是最基础的概念 ,由此提出法律的主体预定理论。通过对实在法律的历史分析 ,本文也就法律主体制度的核心原则和立法思想作出一种实证解释 ,提出罗马法以来的法律传统中 ,个人主体性有突出的表... 本文论证了法律的概念体系中 ,法律主体概念是最基础的概念 ,由此提出法律的主体预定理论。通过对实在法律的历史分析 ,本文也就法律主体制度的核心原则和立法思想作出一种实证解释 ,提出罗马法以来的法律传统中 ,个人主体性有突出的表现 ,从而形成了由个人主体性决定的权利法内容的近现代法律局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主体 主体预定 个人主体性 协议性立法
下载PDF
合伙的多种形式和合伙立法 被引量:49
6
作者 江平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3期46-55,共10页
通过立法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合伙形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这一显著特点。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形式上分化绝不是一个单纯的事件,它是民商分立大格局的一部分及开端。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的分化,作为一种客观的不可逆转的实践日益明朗,概括起来... 通过立法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合伙形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这一显著特点。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形式上分化绝不是一个单纯的事件,它是民商分立大格局的一部分及开端。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的分化,作为一种客观的不可逆转的实践日益明朗,概括起来,可以说是一个契约共同体和一个组织共同体的差异。商事合伙或营利性合伙在当前各国立法上表现出组织性的实质。商事合伙形式的确认,必然要求合理的法律在结构上相应变化。我国当前进行合伙立法,应注意在一个体系化的观念下进行,并且认识到法律原本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合伙 民事合伙 合伙形式 大陆法系 合伙法 合伙财产 合伙组织 公司法 商行为 共同行为
原文传递
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改进:“董事会-监事会”二元结构模式的调整 被引量:33
7
作者 李清池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58-71,共14页
关键词 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董事会 监事会 二元结构模式 《公司法》 中国
原文传递
《电子商务法》平台责任“管道化”问题及其反思 被引量:43
8
作者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6期1-6,共6页
电商平台对电子商务市场的主导作用,构成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特点。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电子商务法》,主要是围绕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各项义务展开。《电子商务法》相关平台责任条款对电商平台... 电商平台对电子商务市场的主导作用,构成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特点。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电子商务法》,主要是围绕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各项义务展开。《电子商务法》相关平台责任条款对电商平台管控力度日渐强化,在某种程度上已严重影响了电商平台对平台生态的管控权限,平台日益沦为“管道”,例如“通知删除”规则削弱了平台对商家知识产权侵权的判断权,“禁止删评”使得平台丧失对第三方刷单刷好评和恶意差评及不良信息的自我管理手段。建议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电商主体权益保护及电商秩序维护协同角度合理设定平台责任。总体上,“避风港制度”仍应是电商平台责任的基石,电商平台需承担起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电商平台应积极开展自然人网店强制工商登记及纳税、资质审核、信息公示、安全保障、数据报送、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合规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 平台责任 管道化
下载PDF
科技法迭代视角下的人工智能立法 被引量:43
9
作者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57-72,共16页
人工智能以机器学习方法为支持取得突破,成为引燃第四次工业革命的表征科技,促生巨大的社会生产生活迭代发展态势,也带来巨大的法律挑战。人工智能的立法基础和路径,应当深入到科技法及其迭代发展的语境之中加以认识,并且自觉体现"... 人工智能以机器学习方法为支持取得突破,成为引燃第四次工业革命的表征科技,促生巨大的社会生产生活迭代发展态势,也带来巨大的法律挑战。人工智能的立法基础和路径,应当深入到科技法及其迭代发展的语境之中加以认识,并且自觉体现"历史-发展""社会-技术"的连接性。一方面,人工智能具有科技事物的本质,属于科技法的规范对象,同时它作为一种具有巨大驱动力且尚具有上升空间的新兴科技,给科技市场、生产安全、科技风险、科技政策等领域均带来大量的新的具体问题;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因具有认知能力而与人类智慧相通,导致复杂的伦理问题。这些问题都亟待深入研究,并形成相关法律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科技法 规范 立法路径
原文传递
债的本质研究:以债务人关系为起点 被引量:31
10
作者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80-96,共17页
债在其高度抽象概念外壳之下,表达了一种有着复杂构成的法律关系,既有债权人方面的关系,又有债务人方面的关系,有时还有其他内容要素,其中何者属于其全部构成的起点或日本质构成,理解上尚存在重要争议,然而其回答涉及到债及债法的基础... 债在其高度抽象概念外壳之下,表达了一种有着复杂构成的法律关系,既有债权人方面的关系,又有债务人方面的关系,有时还有其他内容要素,其中何者属于其全部构成的起点或日本质构成,理解上尚存在重要争议,然而其回答涉及到债及债法的基础如何确立以及能否合法确立问题,因此十分重要。本文挖掘发展了一种通过深入实际现象而阐释概念规则的“深化认识”的方法,并以此重述和阐发萨维尼的有关论说,论证债的关系本质在于债务人的关系或者说债务人方面行为的必要性。本文也对易于引发不同理解的《德国民法典》的有关债编规范进行了系统解读,得出了支持本文立场的实证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的本质 深化认识 萨维尼 债务人关系 债务人行为必要性 债务人的主体自由
原文传递
电子证据概念与审查认定规则的构建研究 被引量:32
11
作者 裴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2期39-48,共10页
电子证据在中国被确立为一种独立证据类型,具有在范畴以及审查认定标准与规则等方面加以特殊研究的必要性。电子证据就其范畴而言,应定义为"以电子形式存储或传输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或信息",包含"数据、电子、证... 电子证据在中国被确立为一种独立证据类型,具有在范畴以及审查认定标准与规则等方面加以特殊研究的必要性。电子证据就其范畴而言,应定义为"以电子形式存储或传输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或信息",包含"数据、电子、证据"三个要素;就其独立性及其范围而言,区别于书证和物证,但是与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证据存在交叉,现有立法将交叉部分纳入到电子证据的规制框架之下,这意味着其取证、保存、出示、审查及认定都将适用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电子证据在物理形式与采集技术上的独特性,导致对传统证据相关规则的极大挑战,在真实性审查和认定规则特殊构建方面要求尤为突出。目前,国际上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的规则呈现出两种发展态势:形式审查的门槛在不断降低;这种降低依赖于证据调查活动规范程度的不断提升,即实质审查层面真实性的提升。中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确立和完善关于电子证据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两个方面的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概念 电子证据独立性 真实性审查 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
下载PDF
《侵权责任法》的基础构建与主要发展 被引量:31
12
作者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103-122,208,共20页
2010年《侵权责任法》在价值定位上显现出"权利救济法"与过错责任、危险责任二元归责并立相结合的品格;在体系结构的外在方面,呈现出"分散式总则+混搭式分则"的特点,虽然与二元论内在体系并不协调,但相当程度包容... 2010年《侵权责任法》在价值定位上显现出"权利救济法"与过错责任、危险责任二元归责并立相结合的品格;在体系结构的外在方面,呈现出"分散式总则+混搭式分则"的特点,虽然与二元论内在体系并不协调,但相当程度包容了其复杂的外化要求,也较好发挥了整合不同背景、不同层次的立法和司法经验的作用。在保护范围、损害赔偿规则、多数人规则、责任承担方式、过错责任制度、危险责任制度以及对第三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制度等方面,《侵权责任法》取得了引人注目的发展。但这部立法也存在一些不足,有进一步完善以及合理提升现代化水平的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法 《侵权责任法》 价值定位 体系结构 立法技术
原文传递
人工智能立法的“技术—社会+经济”范式——基于引领法律与科技新型关系的视角 被引量:31
13
作者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65-76,共12页
人工智能立法应以立法范式转型引领科技立法进入新时代。这一转型是对近代以来科技立法形成的"技术-经济"范式的重大超越。既有科技立法范式,简单强调经济主义的单一维度,虽然两三百年以来成功地刺激了科技应用和经济增长,但... 人工智能立法应以立法范式转型引领科技立法进入新时代。这一转型是对近代以来科技立法形成的"技术-经济"范式的重大超越。既有科技立法范式,简单强调经济主义的单一维度,虽然两三百年以来成功地刺激了科技应用和经济增长,但是现在明显具有很大的不适应性。一方面,这种过度经济主义模式本身导致了对科技社会性的忽视,引发越来越严重的科技与社会风险;另一方面,正在兴起的人工智能科技具有前所未有的强社会面相,它的巨大颠覆潜力和认知能力等特性,使得其应用面临着复杂而迫切的社会规范要求,特别是引发了对人的价值性的关切,因此应该向"技术-社会+经济"新范式转变,以经济性、社会性的双重架构以及相应的四项原则等,来推进对人工智能的合理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立法 科技立法 “技术-经济”范式 “技术-社会+经济”范式 自主化技术 人的价值性 人工智能伦理
下载PDF
人格权的立法论思考:困惑与对策 被引量:28
14
作者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8-12,共5页
一、当前人格权立法的困惑:何去何从 我国的民事立法随着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的陆续出台,进人到了一个新阶段,即一部系统民法典的各构成部分的... 一、当前人格权立法的困惑:何去何从 我国的民事立法随着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的陆续出台,进人到了一个新阶段,即一部系统民法典的各构成部分的立法基础工作即将告竣,在此之后2002年曾经提上议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编纂工作有可能再次提上议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论 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 侵权责任法 2009年
原文传递
民法典物权编“三权分置”的体制抉择与物权协同架构模式——基于新型协同财产权理论的分析视角 被引量:27
15
作者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90-106,共17页
"三权分置"是农村土地经营改革再出发,作为一项重大论题法学命题,反映了中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新的重大法律变革要求。民法典物权编抓住机遇,以因应时代发展的心智,在此前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法律化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对"... "三权分置"是农村土地经营改革再出发,作为一项重大论题法学命题,反映了中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新的重大法律变革要求。民法典物权编抓住机遇,以因应时代发展的心智,在此前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法律化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对"三权分置"作出法律体制化,并且创造性采取了新型协同财产权模式,这种变革值得关注。从内在价值功能来看,在保留坚持农村土地公有制和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有两种功能基础上,添加承载了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和集约化需要而推动土地经营更加市场化的新功能要求。这些功能形成了一种叠加共存关系。从法律形式上来说,除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通过更加市场化的自主流转方式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分离出土地经营权。这是一种物权意义的权利,并因此确立了三种权利的多层协同架构。这种新型架构模式,对于传统物权理论形成巨大挑战,但从"时势造英雄"的角度来说,却又具有合乎时宜和实际的意义。可以期待,这种新型协同财产权模式不仅可以有效推进农村土地经营"三权分置"改革的探索和实践,也为今后的民法理论和制度创新带来重要启发,特别对于土地和国企等直接关涉公有体制基础领域的下一步法律变革思路,具有明显的可借鉴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物权编 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 协同财产权 价值功能协同 权利协同
下载PDF
物权法定原则之辨:一种兼顾财产正义的自由论视角 被引量:27
16
作者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8-37,共20页
关键词 物权法定原则 自由论 正义 财产 《物权法》 2007年 理论与现实 体制
原文传递
法律主体概念的基础性分析(上)——兼论法律的主体预定理论 被引量:26
17
作者 《学术界》 2000年第3期50-66,共17页
本文论证了法律的概念体系中 ,法律主体概念是最基础的概念 ,由此提出法律的主体预定理论。通过对实在法律的历史分析 ,本文也就法律主体制度的核心原则和立法思想作出一种实证解释 ,提出罗马法以来的法律传统中 ,个人主体性有突出的表... 本文论证了法律的概念体系中 ,法律主体概念是最基础的概念 ,由此提出法律的主体预定理论。通过对实在法律的历史分析 ,本文也就法律主体制度的核心原则和立法思想作出一种实证解释 ,提出罗马法以来的法律传统中 ,个人主体性有突出的表现 ,从而形成了由个人主体性决定的权利法内容的近现代法律局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主体概念 个体主体性 权利概念 主体预定
下载PDF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嬗变与体系化意义——关于《民法总则》第一章第3-9条的重点解读 被引量:26
18
作者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年第2期26-36,共11页
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民法基本原则规定的内容嬗变和体系化意义值得关注。一方面,《民法总则》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上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体现出当前我国民法在基本价值内容体系上存在一种加速调整的趋势,其中,关于禁止违反法律作为基... 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民法基本原则规定的内容嬗变和体系化意义值得关注。一方面,《民法总则》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上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体现出当前我国民法在基本价值内容体系上存在一种加速调整的趋势,其中,关于禁止违反法律作为基本原则的提升涉及,彰显出我国民法对于强化民事活动管制的观念趋势;而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则的增设,体现了某些具有外部整体性的社会政治价值对于当代民法价值内容体系的强植入态势。《民法总则》对于民法基本原则直接宣示的规定形式,体现了对一种民法新体系观的继受和演化。近现代民法特别是建立在概念法学基础上的《德国民法典》,奉行一种概念体系封闭意味的民法体系观。但是,自1907年《瑞士民法典》开始,逐渐发展出与此前有着重要不同的一种民法新体系观:立法者通过在民法典或民事制定法中直接宣示和规定民法基本原则,使得民法从制定法体系建构上来说,不再只是一种"价值中立"的概念形式体系,而是演化为一个由"原则和规则"共同作用的可供动态演绎的法秩序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新体系观 原则和规则 原则内容演化
下载PDF
不动产登记性质及其纠纷处理机制问题研究——兼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 被引量:25
19
作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90-99,共10页
《物权法解释(一)》第1条就不动产纠纷处理机制问题的规定值得特别关注,其本身隐含了一个关于不动产登记及其纠纷性质的重大认识决断,即作为行政行为对待并纳入行政诉讼处理。多年来,有关不动产登记性质以及相关纠纷机制问题,主要观点... 《物权法解释(一)》第1条就不动产纠纷处理机制问题的规定值得特别关注,其本身隐含了一个关于不动产登记及其纠纷性质的重大认识决断,即作为行政行为对待并纳入行政诉讼处理。多年来,有关不动产登记性质以及相关纠纷机制问题,主要观点有民事行为与民事诉讼说、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说、民行区分说、行民合一说四种。四种学说关于不动产登记性质的分析,存在一个重要的共同点,就是基本上都是在"一体两面"的意义上展开的,但是这种思维架构其实存在某种重大缺憾。因为,就不动产登记体系来看,登记机关相关的登记活动,真实的结构其实是"两体两面",自近代法以来,不动产登记从宏观上的整体结构来说,本身存在管理登记和权利登记的区分,登记机关自身存在主体功能的可区分性,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登记事项、不同的登记程序中承担不同的主体身份和职责。我国相关理论研究应当与时俱进地清晰化,在正确认识不动产登记转型带来的登记区分意义上,正视不动产权利登记具有的民事行为性质以及应纳入民事诉讼的机制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性质 不动产管理登记 不动产权利登记
原文传递
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关系的双重意蕴 被引量:21
20
作者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06年第2期24-55,233,共33页
一、导言:整体探究的必要性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蔡枢衡先生曾言,法学教育的核心问题是,其目的是什么、应该教些什么、以及最好怎么教。简而言之,是目的、内容和方法,由于目的是一切活动的出发点,所以它又是法学教育的最核心问题。
关键词 教育 枢衡 法律 职业 目的 法学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2 6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