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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刑事裁判文书的样本偏误——基于2014—2022年度中国裁判文书网样本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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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森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30-38,共9页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是数据时代下刑事法研究和类案参考的重要素材。统计发现,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相对全体刑事裁判而言存在样本偏误,不同类型的案件被公开的概率有所不同。刑事二审、再审案件的裁判文书相对一审...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是数据时代下刑事法研究和类案参考的重要素材。统计发现,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相对全体刑事裁判而言存在样本偏误,不同类型的案件被公开的概率有所不同。刑事二审、再审案件的裁判文书相对一审而言更难被公开;一审裁判文书中,案发率较低的、较不常见的案由对应的刑事裁判文书相对于其他案由而言被公开的可能性更低;二审、再审裁判文书中,审理结果为改判或发回的文书更难被公开。样本偏误的出现,可能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社会影响和上下级关系方面的担忧有关。在刑事法研究、类案参考和司法公开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就上述偏误采取针对性的纠正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网 样本偏误 法学实证研究 类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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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中“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基于保护法益的目的性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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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8-107,共10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造成重大损失”成为骗取贷款罪的必备要素,更严格地限定了处罚范围。本罪的法益既包括金融机构的资金所有权,也包括不特定多数人对金融机构享有的财产权。“造成重大损失”不是客观处罚条件,而是不需要具...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造成重大损失”成为骗取贷款罪的必备要素,更严格地限定了处罚范围。本罪的法益既包括金融机构的资金所有权,也包括不特定多数人对金融机构享有的财产权。“造成重大损失”不是客观处罚条件,而是不需要具备故意的不法要素。基于保护法益,行为人到期未清偿的本息属于重大损失,对担保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重大损失,尚未实现的担保利益不影响重大损失的认定。应当以还款期限的三个月后作为判断重大损失的时点,逾期三个月后的还款行为不影响损失数额的认定。行为人骗取贷款后正常经营、按期归还本息,但出现了异常的因果流程、超出规范保护目的或者需要由第三人答责的因素,进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该损失不能归属于行为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骗取贷款罪 保护法益 造成重大损失 客观处罚条件 结果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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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的减免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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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森 《荆楚法学》 2024年第4期41-52,共12页
关于中止犯的减免根据,政策说和刑罚目的说是我国当前十分有力的学说,但这些学说难以全面解释刑法关于中止犯成立条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由于中止造成量刑上限的降低,因此中止是责任刑的法定量刑情节,中止犯具备反向的不法和反向的责任... 关于中止犯的减免根据,政策说和刑罚目的说是我国当前十分有力的学说,但这些学说难以全面解释刑法关于中止犯成立条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由于中止造成量刑上限的降低,因此中止是责任刑的法定量刑情节,中止犯具备反向的不法和反向的责任,两者结合形成负的责任刑,与原本的责任刑在量刑阶段互相抵消。中止行为必须具备与着手实行或预备行为相反的内容,必须消去法益面临的危险,因此中止之前危险必须依然存续,中止行为与结果不发生之间须具备因果关系。自动性必须具备与未遂犯或预备犯的责任相反的内容,行为人实施中止行为必须出于自由意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止犯 减免根据 新法律说 责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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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中罪数规定的新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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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森 《政法学刊》 2023年第4期68-76,共9页
恐怖犯罪是我国当前社会的新疾患。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其中“等犯罪”的具体范围并不明确。多数学说倾向于对组织、领导、参... 恐怖犯罪是我国当前社会的新疾患。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其中“等犯罪”的具体范围并不明确。多数学说倾向于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实施的一切犯罪都实行并罚,但这种做法可能形成重复评价,还可能造成不协调的结果。少数学说主张以行为人在恐怖组织中发挥的作用或者后续犯罪是否属于恐怖犯罪作为区分并罚与否的标准,但在某些场合无法得出妥当的结论。应根据前后犯罪的法益关系以及行为数量决定是否实行并罚。法益侵害不超过抽象的公共危险的后续犯罪,以及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重合的后续犯罪,不属于应当并罚的“等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恐怖犯罪 处罚早期化 想象竞合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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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时间条件的终点——“失败未遂”概念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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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森 《西部法学评论》 2023年第4期78-91,共14页
时间条件是中止犯的成立条件之一,犯罪过程的停止是时间条件的终点,但传统理论缺乏判断犯罪过程是否“停止”的可靠标准.德日刑法中的“失败未遂”是指法益面临的危险已经消灭、结果不可能发生的情形,当犯罪陷入失败未遂,此后的行为不... 时间条件是中止犯的成立条件之一,犯罪过程的停止是时间条件的终点,但传统理论缺乏判断犯罪过程是否“停止”的可靠标准.德日刑法中的“失败未遂”是指法益面临的危险已经消灭、结果不可能发生的情形,当犯罪陷入失败未遂,此后的行为不能构成中止行为.我国可以引入“失败未遂”的概念,作为中止犯时间条件终点的判断标准,但应基于客观因素判断危险是否存续,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以及犯罪动机的实现情况,不影响失败未遂和中止行为的判断.虽然构成失败未遂的情形不能成立中止犯,但也未必构成未遂犯,存在仅构成不能犯的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止犯 中止行为 时间条件 失败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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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的新解释——基于《刑法》第269条属于注意规定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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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森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3年第6期78-93,共16页
将事后抢劫理解为法律拟制的观点,既难以解释事后抢劫与普通抢劫的同质性,也难以解释事后抢劫的处罚范围。事后抢劫属于注意规定,本质上是针对返还请求权这一财产性利益的普通抢劫。作为事后抢劫前提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必符合数... 将事后抢劫理解为法律拟制的观点,既难以解释事后抢劫与普通抢劫的同质性,也难以解释事后抢劫的处罚范围。事后抢劫属于注意规定,本质上是针对返还请求权这一财产性利益的普通抢劫。作为事后抢劫前提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必符合数额、次数等条件,但必须实际取得财物;盗窃、诈骗、抢夺以外的侵犯财产行为也可能产生返还请求权,可以满足事后抢劫的前提条件。“当场”不是指暴力、威胁行为与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在时空上的接近性,而是指被害人一方可能当即取回财物的现场,是奠定财产性利益的具体性、现实性的要素。“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不是目的,而是既遂结果,应解释为行为人成功免除当场返还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后抢劫 法律拟制 注意规定 返还请求权 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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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威慑力的实证检验——以走私罪和盗窃罪死刑废止为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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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森 《刑事法评论》 2022年第2期364-404,共41页
死刑的威慑力问题是死刑存废之争的核心问题,国内外的实证研究得出过不同的结果,并存在一定的疑问。我国于2011年和2015年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废止了走私罪和盗窃罪的死刑,这可作为检验死刑威慑力的契机。以1981—2019年的全国年度数据... 死刑的威慑力问题是死刑存废之争的核心问题,国内外的实证研究得出过不同的结果,并存在一定的疑问。我国于2011年和2015年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废止了走私罪和盗窃罪的死刑,这可作为检验死刑威慑力的契机。以1981—2019年的全国年度数据为样本,以走私罪和盗窃罪案发率为因变量分别建立了19个回归模型,结果显示,在大多数模型中死刑废止对两罪的案发率没有显著影响,少数模型显示走私罪的案发率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显著降低。没有观察到死刑废止使走私罪或者盗窃罪的案发率升高的可靠证据,这倾向于否定死刑的威慑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刑威慑力 死刑废止 刑法修正案 走私罪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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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中立参与行为的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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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森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4年第4期40-52,共13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可能通过人工智能程序唆使、援助使用者实施犯罪,有必要探讨其处罚范围。一般而言,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行为至多对使用者的犯罪承担共犯责任,注意义务违反这一过失犯的要素并不适用于共犯成立与否的判断;...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可能通过人工智能程序唆使、援助使用者实施犯罪,有必要探讨其处罚范围。一般而言,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行为至多对使用者的犯罪承担共犯责任,注意义务违反这一过失犯的要素并不适用于共犯成立与否的判断;将故意作为界定处罚范围的标准,容易不当扩张处罚范围;中立共犯理论提出的限制处罚范围的各种标准,均存在疑问。应当基于“冲突性正当利益的衡量”这一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判断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行为的可罚性:第一,行为必须促进、维护了正当利益;第二,行为促进的正当利益与其损害的法益存在冲突;第三,行为促进的正当利益不小于其损害的法益。即便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行为与不当使用者造成的正犯结果有因果性,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不具有违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中立参与行为 中立共犯 利益衡量 违法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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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犯罪”概念的否定与化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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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森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4期30-47,共18页
面对数据时代出现的新型侵害行为,多数观点主张在立法论或解释论上新建“数据刑法”“数据犯罪”体系,但这未必是最有益的对策。数据安全难以成为独立的保护法益,数据只是行为对象或手段,实际上值得保护的法益依然是财产、文书、个人信... 面对数据时代出现的新型侵害行为,多数观点主张在立法论或解释论上新建“数据刑法”“数据犯罪”体系,但这未必是最有益的对策。数据安全难以成为独立的保护法益,数据只是行为对象或手段,实际上值得保护的法益依然是财产、文书、个人信息等传统法益,现行刑法不存在处罚漏洞,没有必要增设“数据犯罪”罪名。与数据相关的犯罪行为在刑法适用上不存在特殊之处,没有必要先将一类侵害行为归纳为“数据犯罪”、再分流为传统犯罪,构建“数据犯罪”这一犯罪类型缺乏实益。应当基于损害后果的法益种类,将涉及数据技术手段的侵害行为直接解释为针对财产等传统法益的犯罪。“数据犯罪”等概念在刑法适用中是多余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传统犯罪 保护法益 处罚漏洞 实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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