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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沙盒对金融监管的突破——兼谈其潜在的局限性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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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丹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1期122-128,共7页
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对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英国率先提出监管沙盒模式之后,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探索监管沙盒项目。监管沙盒对传统金融监管的最大突破,在于创设了全新的监管空间,体现了监管沙盒对效率的高度追求。在全新的监管... 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对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英国率先提出监管沙盒模式之后,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探索监管沙盒项目。监管沙盒对传统金融监管的最大突破,在于创设了全新的监管空间,体现了监管沙盒对效率的高度追求。在全新的监管空间里,监管沙盒能够调整和放宽现行监管规则,突破了传统金融监管的诸多掣肘,其监管内容也得以涵盖准入监管、运营监管以及退出监管的全部环节,并提升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但全新的监管空间也为监管沙盒带来了潜在的局限性,需要现行金融监管制度的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管沙盒 金融监管 突破 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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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准则》之执行与应对—基于英国的实践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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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143-154,共12页
《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准则》已在2019年联合国外空委科技小组委员会第61届会议上获得通过,这预示着该准则的执行会成为未来的重点。在此背景下,英国于2021年提出了该准则的“自愿执行报告方法”,此举将对该准则的执行产生重要影响。然... 《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准则》已在2019年联合国外空委科技小组委员会第61届会议上获得通过,这预示着该准则的执行会成为未来的重点。在此背景下,英国于2021年提出了该准则的“自愿执行报告方法”,此举将对该准则的执行产生重要影响。然而,英国实践与中国的立场存在不兼容之处,中国需就如何执行准则以及如何应对英国实践采取合理的对策,共同利益理论则可为中国如何执行准则以及如何应对英国实践提供参考。关于准则的执行,中国应根据共同利益多寡对不同准则采取有针对性的执行方法及其他应对策略。在应对英国实践方面,中国应积极参与执行报告。在应对英国实践的过程中,中国不仅需要根据共同利益来确定具体的报告内容,还需要借助报告使新设工作组的工作重点保持在审议新准则之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准则》 长期可持续性 英国执行实践 自愿执行报告方法 共同利益理论 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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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责任按份化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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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观察》 2017年第18期102-108,共7页
许多法院依据侵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适用补充责任时,出现了补充责任按份化的现象:虽然当事人被法院判令承担补充责任,但最终的适用效果却与承担按份责任无甚差异。对817份判决书进行统计和分析之后,发现补充责任按份... 许多法院依据侵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适用补充责任时,出现了补充责任按份化的现象:虽然当事人被法院判令承担补充责任,但最终的适用效果却与承担按份责任无甚差异。对817份判决书进行统计和分析之后,发现补充责任按份化已经成为一种相对普遍的现象。这种司法实践与法律条文的冲突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应当采取对应的措施来缓解补充责任按份化的趋势。它也提醒我们反思当前的补充责任制度是否真正地契合现实的司法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补充责任 按份化 实证分析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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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以该法律术语的适用性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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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知与行》 2016年第11期115-120,共6页
由于我国的立法空白,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尚未明确,学界对此也还没形成统一意见。但近年来,"金融消费者"这一法律术语已经被法院和各政府部门使用到裁判文书和规范性文件中去。在使用这个术语的过程中,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由于我国的立法空白,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尚未明确,学界对此也还没形成统一意见。但近年来,"金融消费者"这一法律术语已经被法院和各政府部门使用到裁判文书和规范性文件中去。在使用这个术语的过程中,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逐渐清晰,因为法院和政府部门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认识。裁判文书的内容显示,法院认为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能够涵盖大部分的银行客户和保险客户。但在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这个问题上,不同法院存在着意见分歧。而政府部门的一系列规范文件则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金融消费者由银行业消费者、保险消费者以及普通投资者组成。具体而言,银行业消费者指的是银行业中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业服务的自然人。而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普通投资者是证券业中专业投资者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明确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之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便呼之欲出: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并且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别保护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主体范围 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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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责任条款之修正——从责任承担范围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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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知与行》 2017年第11期61-65,共5页
现行立法对补充责任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并集中体现在担责范围的规定上。据司法解释及补充责任条款的规定,补充责任人只在一定的限额内承担责任,实际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能超出该限额。划定补充责任人的责任承担范围,其实在运用按份责任... 现行立法对补充责任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并集中体现在担责范围的规定上。据司法解释及补充责任条款的规定,补充责任人只在一定的限额内承担责任,实际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能超出该限额。划定补充责任人的责任承担范围,其实在运用按份责任的思维来处理补充责任,使责任人基于自身责任份额担责。这在理论上引发了一系列矛盾,不仅引发补充责任条款与侵权法第12条的混淆,还会使补充责任的顺位性失去合理依据,引起补充责任按份化,更有悖于侵权法的自己责任原则与完全赔偿原则,导致补充责任人与直接侵权人间的责任份额的混乱,更可能危及补充责任制度的存续。补充责任制度的宗旨应当为转移求偿风险,将受害人无法追及全额赔偿的风险转移到补充责任人的身上。故补充责任人应当就受害人未获赔偿的部分予以完整的赔偿,而且在担责后可享有全额的追偿权。如此设置可以保证补充责任制度的逻辑自洽,也符合它的立法初衷,充分地维护补充责任的独特性与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任承担范围 补充责任 求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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