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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指导教育的现状及对策 被引量:20
1
作者 阿不力克木.艾则孜 谭刚 +1 位作者 麦买提.乌斯曼 阿力甫.那思尔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07-112,共6页
近年来,新疆高校的就业指导教育和服务工作虽然有所加强,但由于工作起步较晚,新疆高校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指导教育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就业指导课程时效性不强,就业指导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一些专业的就业指导与实习相分离,就... 近年来,新疆高校的就业指导教育和服务工作虽然有所加强,但由于工作起步较晚,新疆高校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指导教育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就业指导课程时效性不强,就业指导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一些专业的就业指导与实习相分离,就业指导教师素质良莠不齐影响学生素质,就业指导内容较浅缺乏针对性。因此,结合新疆地区实际,针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群体,建议高校要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指导教育与服务工作机制;社会要营造共同关心和促进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的良好环境;此外,少数民族大学生还要明确自身差距,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就业指导教育 少数民族大学生 问题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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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利用刑法规制与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从新型权利转向新型法益谈起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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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麦买提·乌斯曼 阿不都米吉提·吾买尔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1期48-60,共13页
在智能社会,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以个人信息权入法为基础,将信息的私权保障与利用作为基本原则,导致了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利用刑法规制的错位和提前。当人工智能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算法分析,一方面,信息主体拥有个人信息权,另一方面... 在智能社会,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以个人信息权入法为基础,将信息的私权保障与利用作为基本原则,导致了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利用刑法规制的错位和提前。当人工智能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算法分析,一方面,信息主体拥有个人信息权,另一方面,信息使用者也应当拥有信息用益权。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必须从权利说出发并超越权利说,重新回到信息主体和信息使用者共同拥有个人信息安全法益的轨道。然而,刑法尚未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安全法益,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利用刑法规制与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应考虑信息主体和信息使用者对个人信息各自拥有的利益,从场景化行为主义规制的进路出发,对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进行刑法保护和刑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个人信息 刑法保护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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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的重构 被引量:1
3
作者 麦买提·乌斯曼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2-84,共13页
我国“秩序本位”的数据安全犯罪体系过于偏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秩序”,导致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保护的法益不完整,需要对此进行逻辑反思。在大数据时代,网络数据安全由数据内容价值安全、数据工具价值安全和数据本身价... 我国“秩序本位”的数据安全犯罪体系过于偏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秩序”,导致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保护的法益不完整,需要对此进行逻辑反思。在大数据时代,网络数据安全由数据内容价值安全、数据工具价值安全和数据本身价值安全构成。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保护的是由上述数据价值安全构成的法益群,即网络数据价值安全法益。故,在大数据时代建构起的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要以网络数据“价值本位”为核心,除使犯罪对象与保护法益之间建立起天然契合之外,还可以完善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立法的不足之处,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数据安全 犯罪规范体系 价值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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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探讨 被引量:5
4
作者 孙博 麦买提·乌斯曼 《现代农业科技》 2022年第7期132-133,136,共3页
本文介绍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途径,分析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对策,具体包括加强宣传动员、扩大利用渠道、增加资金投入、加强领导等方面内容,以期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提供科学参考。
关键词 农作物秸秆 综合利用 问题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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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法规制
5
作者 麦买提·乌斯曼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41-54,共14页
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横空出世引发了社会和经济领域的热议。但是,相比社会和经济领域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敏锐关注,法学界特别是中国的刑法学界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关注处于严重滞后的状... 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横空出世引发了社会和经济领域的热议。但是,相比社会和经济领域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敏锐关注,法学界特别是中国的刑法学界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关注处于严重滞后的状态,即刑法学界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问题的思考大都是在其工具和技术本质的前提下展开,认为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独立刑法规制尚不具有现实性意义。然而,这些看法并未考虑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必然会发展到智慧智能本质阶段。在智慧智能本质阶段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智慧化是必然的,极易引发违法犯罪。为此,刑法的保障功能不能减弱,刑法理论研究与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之间不能出现脱节。同时,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法规制没有统一、普遍的标准,要以自身在不同阶段的本质特征为前提,即刑法在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同本质阶段的规制绝对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刑法规制 智慧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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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交易平台交易后怠于履行数据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的刑法规制
6
作者 麦买提·乌斯曼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1期62-81,共20页
在数据时代,数据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监管数据交易的全流程实现了数据的安全流通。由此可知,数据交易平台已成为个人数据流动的中心。与此同时,数据交易平台在数据交易过程中怠于履行数据安全管理义务行为使数据交易平台面... 在数据时代,数据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监管数据交易的全流程实现了数据的安全流通。由此可知,数据交易平台已成为个人数据流动的中心。与此同时,数据交易平台在数据交易过程中怠于履行数据安全管理义务行为使数据交易平台面临“信任困境”,即增加了数据利用者(买方)对数据的不合法利用可能性,导致了个人数据存在严重的泄露风险。可以说,现行《刑法》中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能够强化数据交易平台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中的刑法义务,明确数据交易平台的刑法规制可能。但是,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数据交易平台主体资格不适格、不具备特定数据安全管理刑法义务等导致了数据交易平台的刑法规制不能,其背后的理论逻辑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仍坚持“秩序利益观”,构成要件设定存在漏洞。由此,要使数据交易平台刑法规制成为可能,不能受制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通说法益观,以刑事合规弥补构成要件中存在的不足,确立并强化数据交易平台数据安全管理刑法义务,推进数据交易平台的刑法规制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交易 平台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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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用工中责任承担:现状、规制路径与反思
7
作者 阿依提江·哈力里 麦买提·乌斯曼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83-90,共8页
互联网平台用工中,一个平台从业者同时为多个用工主体提供劳动已不足为奇,这使平台用工中由谁承担用工责任成为焦点问题。理论界和司法裁判实践提出了坚持传统规制路径、扩大传统规制路径、创设新型规制路径等三个举措。传统规制路径是... 互联网平台用工中,一个平台从业者同时为多个用工主体提供劳动已不足为奇,这使平台用工中由谁承担用工责任成为焦点问题。理论界和司法裁判实践提出了坚持传统规制路径、扩大传统规制路径、创设新型规制路径等三个举措。传统规制路径是在劳动法现有规则下,审判机关面对急于处理的平台用工责任案件时采取的无奈举措;扩大传统规制路径存在一定的风险,若没有把握好扩大的范围,则会抑制劳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型规制路径,即增设第三类劳动者与创设雇佣合同的举措,为由谁承担平台用工责任之难题的解决带来了希望。平台用工责任规制路径要适应用工模式的新变化,不断修订和完善,以更好解决平台用工责任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用工 责任承担 平台从业者 第三类劳动者 雇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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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乡村治理中政民沟通路径优化研究
8
作者 程琳 麦买提·乌斯曼 《智慧农业导刊》 2024年第1期103-106,共4页
随着数字乡村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数字技术在乡村社会得到广泛应用与拓展,为乡村治理数字化奠定坚实的基础。其中,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沟通是乡村治理中极为重要的一方面。这方面不仅影响着和谐社会的建设,而且与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有着很大... 随着数字乡村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数字技术在乡村社会得到广泛应用与拓展,为乡村治理数字化奠定坚实的基础。其中,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沟通是乡村治理中极为重要的一方面。这方面不仅影响着和谐社会的建设,而且与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有着很大的关联。该文从数字乡村治理中政民沟通的现状分析,指出政民沟通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由此提出数字乡村治理中政民沟通的优化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乡村治理 政民沟通 路径 问题 完善基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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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消极回应
9
作者 麦买提·乌斯曼 《犯罪研究》 2023年第4期19-30,共12页
在信息时代,刑法积极回应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主流,然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仍然需要以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性为基础的刑法消极回应。刑法的消极回应是公民个人信息刑法... 在信息时代,刑法积极回应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主流,然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仍然需要以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性为基础的刑法消极回应。刑法的消极回应是公民个人信息刑法治理和刑法规制稳定的需要。在预防公民个人信息危险时,应当在坚守多元治理规范框架的前提下,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限缩解释为可直接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公民个人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时代 公民个人信息 刑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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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社区农民存在困境研究——以T市B社区为例
10
作者 温静 麦买提·乌斯曼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23年第6期10-12,18,共4页
基于对S省T市B社区拆迁社区研究,分析了农民没有土地引发的收入来源问题、搬迁农民心理预期与现实情况落差引发的问题、社区治理维度,搬迁后归属感难题及社区生活的不适应等4个问题,并提出为搬迁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努力完善搬迁农民的... 基于对S省T市B社区拆迁社区研究,分析了农民没有土地引发的收入来源问题、搬迁农民心理预期与现实情况落差引发的问题、社区治理维度,搬迁后归属感难题及社区生活的不适应等4个问题,并提出为搬迁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努力完善搬迁农民的社会保障、做好对搬迁农民的管理服务、更新搬迁农民旧思想观念等解决路径,以期为实现农村拆迁社区发展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搬迁 农民角色转变 农村拆迁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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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一般网络数据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3
11
作者 麦买提·乌斯曼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70-80,共11页
当代社会逐渐向大数据时代转型过程中,通过大数据思维审视现阶段网络数据刑法保护的运作机理,就会发现传统刑法不能满足网络数据的保护,特别是非法获取一般网络数据行为的刑法规制,在大数据思维下凸显严重的滞后性。为此,在大数据时代,... 当代社会逐渐向大数据时代转型过程中,通过大数据思维审视现阶段网络数据刑法保护的运作机理,就会发现传统刑法不能满足网络数据的保护,特别是非法获取一般网络数据行为的刑法规制,在大数据思维下凸显严重的滞后性。为此,在大数据时代,非法获取一般网络数据行为的刑法规制应按照数据法益逻辑重新审视,保持刑法立法的稳定性和刑法司法解释的适用性;摒弃系统安全为核心的简单线性思维,探索传统罪名的应用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 思维变革 一般网络数据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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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送”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规范性重构——从“实际作用”转向“规范能力” 被引量:3
12
作者 麦买提·乌斯曼 杨立敏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1年第8期147-159,共13页
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推送”向用户定制推送的内容一般来自于平台其他用户的上传。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著作权直接侵权人,不能直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然而,依照行为后的“实际作用”为准据的“中... 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推送”向用户定制推送的内容一般来自于平台其他用户的上传。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著作权直接侵权人,不能直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然而,依照行为后的“实际作用”为准据的“中立帮助行为理论”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从事服务行为时与自身信息管理能力不匹配的较高注意力,扩大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归责范围,陷入了刑法扩大化的泥淖中。刑法应从谦抑性原则出发,在探讨“算法推送”技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之前,应重新解读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大胆提出超越“实际作用”准据的“规范能力”标准,以期提供新的视角和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推送 网络服务提供者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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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理论下对统一正犯化体系的反思 被引量:2
13
作者 麦买提·乌斯曼 杨晓萍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4期44-50,共7页
统一正犯化体系能够克服正犯与共犯难以区分的问题,同时具有定罪和处罚更为科学合理等特点,这些优势逐渐得到了一些学者的认同。但是,在引入客观归责理论进一步分析统一正犯化体系时,因归责判断的缺少性使其不能贯彻犯罪论中法益原则和... 统一正犯化体系能够克服正犯与共犯难以区分的问题,同时具有定罪和处罚更为科学合理等特点,这些优势逐渐得到了一些学者的认同。但是,在引入客观归责理论进一步分析统一正犯化体系时,因归责判断的缺少性使其不能贯彻犯罪论中法益原则和归责原则进而使自身面临全面崩溃的危险。所以,合理的共犯体系利用客观归责理论进行归责判断不可缺少,其重要性在于利用归责判断可以解决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归责和结果归责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归责 统一正犯化 共同犯罪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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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吾尔族传统文化在抵制宗教极端思想中的作用 被引量:2
14
作者 麦买提·乌斯曼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25-30,共6页
维吾尔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传统文化。在历史发展中,维吾尔族一直都在积极调适,使其思想、衣食住行和各类社会关系与传统文化相符合。但是,宗教极端思想并非维吾尔族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必须予以抵制。近年来宗教极端思想在新疆维... 维吾尔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传统文化。在历史发展中,维吾尔族一直都在积极调适,使其思想、衣食住行和各类社会关系与传统文化相符合。但是,宗教极端思想并非维吾尔族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必须予以抵制。近年来宗教极端思想在新疆维吾尔社区频繁制造暴力恐怖案件,鼓吹"圣战"并宣扬"宗教至上"极端思想,其原因一是信教群众文化素质偏低,易受宗教极端主义的蛊惑;二是宗教人士在发挥宗教引导中的作用不明显;三是正规宗教刊物匮乏导致维吾尔社区部分群众失去伊斯兰教正信来源;四是宗教极端思想弱化了维吾尔社区部分信教群众的中国公民身份的认同。对此充分发挥维吾尔传统文化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身份认可和行为规制方面的积极作用,利用传统文化建立起抵制极端思想渗透的内部控制能力,以抵制宗教极端思想及其不断渗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维吾尔 传统文化 抵制 宗教极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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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营销广告推送行为的刑法规制——以个人信息非法滥用为视角 被引量:1
15
作者 麦买提·乌斯曼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24-32,共9页
在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平台的崛起除创造了新的市场之外,也对现有的法律规制规则造成了冲击。特别是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平台营销广告推送行为对个人信息的非法滥用问题尚未起到事前预防作用。因此,应对电子商务平台营销广告推... 在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平台的崛起除创造了新的市场之外,也对现有的法律规制规则造成了冲击。特别是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平台营销广告推送行为对个人信息的非法滥用问题尚未起到事前预防作用。因此,应对电子商务平台营销广告推送行为的规制方式进行升级,即将刑法规制纳入进来。但是,现阶段刑法规制电子商务平台营销广告推送行为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境。虽然这些理论和实践中的困境通过理性分析能够被破解,但是大数据时代需要建立起符合时代特征的电子商务平台营销广告推送个人信息非法滥用行为的刑法规制模式,以便既可预防电子商务平台非法滥用个人信息又可保护平台消费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的个人信息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 营销广告推送行为 个人信息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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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视作为抽象危险犯的高利转贷罪 被引量:1
16
作者 麦买提·乌斯曼 塔什买买提·牙儿买买提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12-21,共10页
我国刑法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打击高利转贷行为制定了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刑事立法中抽象危险犯扩张的产物。但是,高利转贷罪在法益设定和罪责设定方面有违反法益侵害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和责任原则之嫌。解决问题的最佳... 我国刑法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打击高利转贷行为制定了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刑事立法中抽象危险犯扩张的产物。但是,高利转贷罪在法益设定和罪责设定方面有违反法益侵害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和责任原则之嫌。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就是在罪刑关系配置基本原则中吸纳比例原则,通过适当性审查明确高利转贷罪所侵害的法益,通过必要性审查明确并非所有高利转贷行为入刑规制,通过均衡性审查达到高利转贷罪保护法益之间的均衡以便确保高利转贷罪法益之间的和比例关系,实现对高利转贷罪的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利转贷 抽象危险犯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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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疆社会治理的网络安全及法律规制初探——以网络安全监管为视角 被引量:3
17
作者 麦买提.乌斯曼 杨晓萍 《新疆社科论坛》 2012年第2期40-44,共5页
网络安全监管是指利用多元的控制手段对网络安全进行监管,主要包括对网络提供商和网络使用者的行为进行监管等。网络安全监管机制既是社会学问题,也是法学问题,因此,网络安全监管机制是社会学机制和法学机制的结合,其中法学机制的创立... 网络安全监管是指利用多元的控制手段对网络安全进行监管,主要包括对网络提供商和网络使用者的行为进行监管等。网络安全监管机制既是社会学问题,也是法学问题,因此,网络安全监管机制是社会学机制和法学机制的结合,其中法学机制的创立以制度的建立为基础,而制度又以规范的确立为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边疆 社会治理 网络安全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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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吾尔族传统社会伦理思想与和谐社区建设
18
作者 麦买提·乌斯曼 《民族论坛》 2017年第4期40-44,共5页
爱国、和谐的社会观,平等、公正、宽容的人际关系,团结友爱、扶贫帮困、邻里和睦的处事美德是维吾尔族传统社会伦理思想的重要内容,贯穿并体现在维吾尔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中,已成为维吾尔族社会生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影响维吾尔族... 爱国、和谐的社会观,平等、公正、宽容的人际关系,团结友爱、扶贫帮困、邻里和睦的处事美德是维吾尔族传统社会伦理思想的重要内容,贯穿并体现在维吾尔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中,已成为维吾尔族社会生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影响维吾尔族社会心理、民族情感和促进民族地区和谐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维吾尔传统社会伦理思想是民族地区和谐发展的精神指导有利于增强维吾尔族的国家认同、助推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形成和谐的民族关系和宗教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维吾尔 传统社会伦理 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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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聊手”代聊行为的实行行为性界定
19
作者 麦买提·乌斯曼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5-14,共10页
我国司法实践倾向于将组织卖淫活动中的“代聊手”代聊行为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并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其实,有些组织卖淫活动中“代聊手”代聊行为既不是正犯或者主犯的直接帮助行为,又不符合实行行为的构造,不能以刑法中的... 我国司法实践倾向于将组织卖淫活动中的“代聊手”代聊行为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并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其实,有些组织卖淫活动中“代聊手”代聊行为既不是正犯或者主犯的直接帮助行为,又不符合实行行为的构造,不能以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上升为实行行为。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这种直接作用于帮助犯、间接作用于正犯或主犯的帮助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间接帮助行为。作为间接帮助行为的“代聊手”代聊行为在组织卖淫活动中依附于组织卖淫罪中正犯或主犯行为,发挥着次要或辅助作用,符合组织卖淫罪从犯的该当性和违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聊手 代聊行为 实行行为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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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的社会治理功能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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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麦买提·乌斯曼 阿布都热西提 《人民论坛(中旬刊)》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223-225,共3页
社会治理离不开法律,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行为并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工具,这是法律文化的最显著特征。历史上维吾尔族积淀了丰富的法律文化,维吾尔族利用自己这些独特的法律文化调整了传统维吾尔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并维持了维吾尔社会... 社会治理离不开法律,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行为并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工具,这是法律文化的最显著特征。历史上维吾尔族积淀了丰富的法律文化,维吾尔族利用自己这些独特的法律文化调整了传统维吾尔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并维持了维吾尔社会的社会秩序。文章通过阐述维吾尔传统法文化,总结了维吾尔传统法文化的具体内容,并归纳了维吾尔传统法文化在现今新疆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维吾尔 法文化 社会治理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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