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326篇文章
< 1 2 17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中立的帮助行为论 被引量:115
1
作者 洪兵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931-957,共27页
面包店老板知道夫妻关系紧张的女邻居可能将面包用于毒杀其夫而仍向其出售面包,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五金店老板琢磨小偷模样的顾客可能将螺丝刀用于入室盗窃而向其出售螺丝刀,能否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日用品商店的老板估计... 面包店老板知道夫妻关系紧张的女邻居可能将面包用于毒杀其夫而仍向其出售面包,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五金店老板琢磨小偷模样的顾客可能将螺丝刀用于入室盗窃而向其出售螺丝刀,能否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日用品商店的老板估计刚在马路上与人争执的顾客可能将菜刀 用于杀人仍然向其出售菜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论 故意杀人罪 面包店 帮助犯 夫妻关系 入室盗窃 出售 老板
原文传递
论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边界 被引量:91
2
作者 洪兵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89-208,共20页
传统理论及司法解释一贯认为,只要行为客观上促进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也对此明知,就应作为帮助犯受到处罚。这种不加区别的做法可能导致过于限制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交易、交往自由。近年来,中立的帮助行为原则上不应作为帮助犯受到... 传统理论及司法解释一贯认为,只要行为客观上促进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也对此明知,就应作为帮助犯受到处罚。这种不加区别的做法可能导致过于限制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交易、交往自由。近年来,中立的帮助行为原则上不应作为帮助犯受到处罚已经成为国外刑法理论的主流立场。除非行为人违反违禁品管制等相关规定,否则应认为其中立帮助行为并没有制造不被法所容许的危险,不具有帮助行为性,不成立帮助犯。《刑法修正案(九)》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规定,并非意味着全面处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相反,除非专门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否则,原则上应将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搜索引擎、软件、链接等技术支持的行为排除在刑罚处罚的范围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立帮助行为 帮助犯 利益衡量 正当业务行为 网络犯罪
原文传递
解释论视野下的污染环境罪 被引量:72
3
作者 洪兵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25-37,共13页
污染环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环境本身;"严重污染环境"既是对"放射性、传染性、毒害性"程度的要求,也是对"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本身的限定,因而污染环境罪属于行为犯、准抽象危险犯;"两高"2013... 污染环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环境本身;"严重污染环境"既是对"放射性、传染性、毒害性"程度的要求,也是对"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本身的限定,因而污染环境罪属于行为犯、准抽象危险犯;"两高"2013年6月17日有关实施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即成立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具有合理性;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采模糊罪过说,只要行为人对"严重污染环境"具有预见可能性即可;根据中立的帮助行为理论,从事排污的一线工人原则上不成立共犯;污染环境而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不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因而,2009年江苏盐城"2.20"水污染案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存在疑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法益 准抽象危险犯 模糊罪过 共犯
下载PDF
准抽象危险犯概念之提倡 被引量:69
4
作者 洪兵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23-138,共16页
传统的危险犯二分说存在疑问,在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之间,还应存在一个独立的危险犯类型——准抽象危险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5个"足以"型危险犯、3个危险物质型危险犯、3个破坏公用设施型危险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非... 传统的危险犯二分说存在疑问,在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之间,还应存在一个独立的危险犯类型——准抽象危险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5个"足以"型危险犯、3个危险物质型危险犯、3个破坏公用设施型危险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等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污染环境罪,均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其罪状中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危及飞行安全"、"危及公共安全"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等表述,是对行为对象的性质或者行为本身属性的要求,旨在使其区别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相关犯罪,而非表明只有已经发生了现实、紧迫的具体危险才成立相应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准抽象危险犯
原文传递
“情节严重”司法解释的纰缪及规范性重构 被引量:64
5
作者 洪兵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87-100,共14页
有关“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普遍存在将曾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反映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小的预防刑情节作为责任刑情节对待,将导致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自杀、自残、精神失常之类的小概率事件,将事前、事后的超出本来构成要件评价范畴或者... 有关“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普遍存在将曾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反映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小的预防刑情节作为责任刑情节对待,将导致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自杀、自残、精神失常之类的小概率事件,将事前、事后的超出本来构成要件评价范畴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事实,将不能反映法益侵害程度的违法所得数额,将不能为违法性提供根据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身份,将极具偶然性和不确定性的所谓“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现象。“情节严重”在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中,应属于违法性要素,不应包括有责性以及反映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小的预防刑要素。应从个罪所保护的法益、所属的犯罪类型以及罪刑是否相适应等方面,准确认定“情节严重”。“数额+情节”模式,可能是未来刑法立法的方向,应根据数额与情节在个罪法益侵害程度评价意义上的差异,具体厘定数额与情节的关系,避免造成“一刀切”以及罪刑失衡的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节严重 司法解释 法益 犯罪类型 罪刑相适应
下载PDF
反思与完善:算法行政背景下健康码的适用风险探析 被引量:59
6
作者 禹衡 洪兵 《电子政务》 CSSCI 2020年第8期93-101,共9页
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推动算法行政的发展,健康码作为算法行政的典型代表,有效提升了政府工作效率,但是在信息收集阶段以及实际适用阶段也存在相应的风险亟需解决。通过对健康码适用中的个人信息收集方式的研究,分析健康码实际适用带来的... 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推动算法行政的发展,健康码作为算法行政的典型代表,有效提升了政府工作效率,但是在信息收集阶段以及实际适用阶段也存在相应的风险亟需解决。通过对健康码适用中的个人信息收集方式的研究,分析健康码实际适用带来的风险。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法,对国内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算法行政、算法偏见的相关文献进行分析。借鉴行政法中的法律位阶体系,对不同类型的健康码进行层级划分,并制定判断规则以消除不同类型健康码的适用冲突风险,规避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的风险;针对算法偏见风险构建健康码报错及追责机制,从而帮助政府更好地适用健康码,推动算法行政的开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健康码 算法行政 个人信息保护 算法治理
原文传递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被引量:56
7
作者 洪兵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34-141,共8页
虽然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关键性要素,但只需认识到财物外形上的占有转移即可,因而"处分意思不要说"相对合理;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根本区别在于,受骗者是否具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此应以阵营说为基础,结... 虽然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关键性要素,但只需认识到财物外形上的占有转移即可,因而"处分意思不要说"相对合理;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根本区别在于,受骗者是否具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此应以阵营说为基础,结合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判断;盗窃罪与诈骗罪不仅可能形成想象竞合,还可能存在法条竞合,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承认二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有助于认识错误和共犯问题的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盗窃罪 处分意思 处分权限 竞合
下载PDF
模糊罪过说之提倡——以污染环境罪为切入点 被引量:55
8
作者 洪兵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89-100,共12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均存在过失说、故意说以及双重罪过说之争。故意说着眼于排污行为,过失说着力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为严密刑事法网,提高追诉效率,应认为无论故意排污还是过失泄漏,不管对结果持故意还是过失...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均存在过失说、故意说以及双重罪过说之争。故意说着眼于排污行为,过失说着力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为严密刑事法网,提高追诉效率,应认为无论故意排污还是过失泄漏,不管对结果持故意还是过失态度,均成立污染环境罪,即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为一种模糊罪过,类似于结果加重犯中的至少过失。法定犯的故意与过失之间的伦理谴责性差异不大,故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传统观点已经不能适应法定犯时代的要求。法定犯中"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之类的规定,是我国"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以及刑罚与行政处罚二元处罚模式的特殊体现,旨在限制刑罚处罚范围。如果无需处罚过失违规的情形,可以认为罪过形式属于结果型模糊罪过,如丢失枪支不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如果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值得规制过失违规的情形,罪过形式则为行为与结果型模糊罪过,如污染环境罪、滥用职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罪过形式 模糊罪过 法定犯
原文传递
双层社会背景下的刑法解释 被引量:50
9
作者 洪兵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78-87,共10页
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正逐步走向交叉融合,"双层社会"正逐步形成,传统犯罪发生的场域,也由"现实物理空间"一个平台,发展为"现实物理空间"与"网络虚拟空间"两个平台。有关"网络空间"是... 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正逐步走向交叉融合,"双层社会"正逐步形成,传统犯罪发生的场域,也由"现实物理空间"一个平台,发展为"现实物理空间"与"网络虚拟空间"两个平台。有关"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刑法》中"公共场所"的争论,充分暴露出传统物理社会的一元化思维,已经不能适应双层社会背景下的法益保护要求。为适应双层社会背景下的法益保护要求,应当认为《刑法》中"公共场所"的含义具有相对性,不应将其局限于人的身体可以自由出入的现实物理空间。不宜将网络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中的"数据",而应认为属于财物,非法获取之,构成盗窃罪等财产犯罪。将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限于物理性地毁坏生产资料的立场已经不能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的"南京反向炒信案"判决,值得肯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层社会 刑法解释 公共场所 虚拟财产 破坏生产经营罪
原文传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口袋化”纠偏 被引量:48
10
作者 洪兵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27-135,共9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所以独立成罪,是因为旨在有效抑制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而将具有类型性地侵害法益抽象危险性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配置独立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以摆脱对下游犯罪成罪与否(如罪量)及刑罚轻重的依赖。但立法定位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所以独立成罪,是因为旨在有效抑制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而将具有类型性地侵害法益抽象危险性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配置独立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以摆脱对下游犯罪成罪与否(如罪量)及刑罚轻重的依赖。但立法定位不准、行为类型认定混乱、界限竞合处理随意及中立帮助行为认定不清,造成该罪的“口袋化”。实际上,争论该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还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并无实际意义;该罪也并非所谓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企图从是否存在“通谋”“充分的意思联络”、是否专门为他人“量身定制”、是否情节严重等方面区分该罪与诈骗等罪的共犯,有违共犯原理、责任主义及罪刑均衡原则,而不可取。只要客观上与他人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及其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主观上对此存在认识,而且行为本身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不能否认诈骗等罪共犯的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口袋罪 中立帮助行为 竞合 共犯
下载PDF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限缩解释适用 被引量:47
11
作者 洪兵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09-117,共9页
《刑法》第287条之二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即帮助行为的实行行为化,而非帮助犯的量刑规则;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需他人利用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实施了犯罪行为意义上的犯罪(无需满足盗窃、诈骗数额较大等罪量要求)即可;教唆、帮助... 《刑法》第287条之二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即帮助行为的实行行为化,而非帮助犯的量刑规则;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需他人利用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实施了犯罪行为意义上的犯罪(无需满足盗窃、诈骗数额较大等罪量要求)即可;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成立该罪的教唆、帮助犯;一般而言,只有违反行业操作规范,深度参与他人犯罪活动,提供针对特定对象,专门便于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技术支持与帮助,才能认为超出了中立帮助行为或正当业务行为的范畴,而有成立该罪的余地;无论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只要认定只有一个行为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就应从一重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犯的正犯化 中立帮助行为 犯罪竞合
下载PDF
中国语境下存款占有及错误汇款的刑法分析 被引量:45
12
作者 洪兵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68-79,共12页
现代社会中银行具有保险柜的实质机能,人们将现金放入家中保险箱还是存入银行,几乎具有同样支配效果,存款人随时可以取现、转账,因而存款具有准物权的性质;合法存款人无论事实上还是法律上都占有着存款债权,对于存款现金与银行形成重叠... 现代社会中银行具有保险柜的实质机能,人们将现金放入家中保险箱还是存入银行,几乎具有同样支配效果,存款人随时可以取现、转账,因而存款具有准物权的性质;合法存款人无论事实上还是法律上都占有着存款债权,对于存款现金与银行形成重叠占有;错误汇款的收款人占有着错汇的存款,但无权作为所有者进行利用处分,否则成立侵占罪;存款名义人并不当然占有着存款,通过挂失、补卡等方式取现、转账的,完全可能成立盗窃、诈骗罪;即便认为非法利用他人银行卡在柜员机上取款得到了银行的"同意",也是违反原持卡人意志而非法改变、侵害存款债权的行为,当然成立盗窃罪;通过欺骗、恐吓手段让对方汇款,钱到账即成立犯罪既遂;行贿款到达受贿者账号,或者受贿者收到银行卡,不管是否取现,均成立受贿罪既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款的占有 错误汇款 夺取罪 侵占罪 既遂
原文传递
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空间 被引量:40
13
作者 洪兵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35-43,共9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负有预先审查、实时监控网上信息的义务,而仅负有事后经通知后移除的责任,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中的提供互联网接入等网络技术支持行为,通常属于不针对特定对象、用于合法用途而具有正当业务行为性质的中立... 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负有预先审查、实时监控网上信息的义务,而仅负有事后经通知后移除的责任,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中的提供互联网接入等网络技术支持行为,通常属于不针对特定对象、用于合法用途而具有正当业务行为性质的中立帮助行为,因而我国立法者特意设置"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前置程序,以限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这正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立法价值与适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分为信息接入或传输服务提供者、信息缓存服务提供者、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和信息定位(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而不包括内容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程序具有防止损失扩大的"紧急保全"性质,即便网络服务提供者认为责令改正决定有误,也应及时改正,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立帮助行为
下载PDF
刑法领域的新挑战:人工智能的算法偏见 被引量:38
14
作者 洪兵 禹衡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9年第5期85-93,共9页
人工智能助力司法领域的进步,但是其具有的算法偏见的问题则对刑法领域构成全新的挑战。算法偏见主要包括工程学算法偏见、遗传算法偏见、人工神经网络算法偏见,并主要来源于程序设计、测试数据的偏差以及自我学习的产生。算法偏见对于... 人工智能助力司法领域的进步,但是其具有的算法偏见的问题则对刑法领域构成全新的挑战。算法偏见主要包括工程学算法偏见、遗传算法偏见、人工神经网络算法偏见,并主要来源于程序设计、测试数据的偏差以及自我学习的产生。算法偏见对于刑法领域的挑战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分别是算法偏见构成的新的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挑战和算法偏见对刑事审判带来的挑战。对于前者,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公民的人格平等权以及数据安全法益,应该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加以规制,但是对于后者,包括算法黑箱、算法鸿沟、算法独裁,需要在人工智能刑事审判系统构建之初保证算法公正、注重自我纠错能力、增强透明度,从而化解算法偏见对刑法领域的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算法偏见 刑事制裁 刑事审判
下载PDF
刑法分则中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分 被引量:34
15
作者 洪兵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0年第3期70-79,共10页
注意规定是将原本符合基本规定的行为,提示性地规定按照基本规定处理,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故相当于路径指引的"超链接",而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基本规定的情形也按照基本规定处理,故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刑法分则... 注意规定是将原本符合基本规定的行为,提示性地规定按照基本规定处理,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故相当于路径指引的"超链接",而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基本规定的情形也按照基本规定处理,故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刑法分则中关于"明知"、"以共犯论处"、"以强奸论处"、"妨害公务罪论处"、以贪污贿赂论处、数罪并罚等规定属于注意规定;第382条第2款属于注意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第289条以抢劫罪论处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第196条第3款、第362条的规定既是注意规定,又是法律拟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分则 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 适用条件
下载PDF
财产罪法益上的所有权说批判 被引量:29
16
作者 洪兵 《金陵法律评论》 2008年第1期136-142,共7页
对于赃物、违禁品的夺取以及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直接与在财产罪的法益问题上所坚持的立场有关。相对于本权说和各种中间说,占有说具有合理性。作为计划经济时代产物的所有权说,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社会财产保护的要求,而且,所有权说在具... 对于赃物、违禁品的夺取以及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直接与在财产罪的法益问题上所坚持的立场有关。相对于本权说和各种中间说,占有说具有合理性。作为计划经济时代产物的所有权说,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社会财产保护的要求,而且,所有权说在具体问题的处理结论上不能保持理论的一贯性,故应予摒弃。我们应坚持占有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罪法益 本权说 占有说 所有权说
下载PDF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立法评析与司法适用 被引量:31
17
作者 张欣瑞 洪兵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年第4期16-27,共12页
从实质的法益概念出发进行考察,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设立兼具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观念增强的社会根据,以及国家培养少年、儿童身心全面发展的宪法根据。性自主决定权不能完全涵盖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本罪的法益... 从实质的法益概念出发进行考察,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设立兼具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观念增强的社会根据,以及国家培养少年、儿童身心全面发展的宪法根据。性自主决定权不能完全涵盖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本罪的法益还应当包括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对于本罪中的"特殊职责"应进行限制解释,形式上要具备特殊身份,实质上要利用职责对未成年女性产生不平等影响。成立本罪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该未成年女性的年龄。基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发生性关系"应当作广义的理解。评判"情节恶劣"只能考虑客观方面的表明法益侵害程度的情节。强奸罪与本罪之间是存在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但在司法实务中不必严格区分,只需适用重法优先的原则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实质的法益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权 性自主决定权
下载PDF
“情节严重”的解释误区及立法反思 被引量:29
18
作者 洪兵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47-155,共9页
虽然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决定了"情节严重"的中国式立法不可避免,但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规定,最高司法机关可以恣意地进行解释。有关"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存在混淆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与影响预防刑... 虽然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决定了"情节严重"的中国式立法不可避免,但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规定,最高司法机关可以恣意地进行解释。有关"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存在混淆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违反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及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有悖法益保护原理;无视犯罪类型;超出构成要件范畴进行过度评价,有违规范的保护目的及罪数原理;不符合期待可能性原理;将引起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精神失常的案件事实认定为"情节严重",形成间接处罚;将造成所谓恶劣社会影响认定为"情节严重",使司法活动流于恣意;规定不具有一贯性,显得过于随意,等等问题。至于立法上,存在表述不统一、过于跳跃、随意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节严重 客观违法要素 司法解释检讨 立法反思
下载PDF
竞合处断原则探究 兼与周光权、张明楷二位教授商榷 被引量:28
19
作者 洪兵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817-839,共23页
只有包容、交叉关系的法条之间才能成立法条竞合,而想象竞合的成立与法条关系无关,完全取决于偶然的案件事实"激活"法条之间的关系。法条竞合的本质是犯罪构成要件的重合,旨在防止重复评价,而想象竞合的本质是法益侵害事实(结... 只有包容、交叉关系的法条之间才能成立法条竞合,而想象竞合的成立与法条关系无关,完全取决于偶然的案件事实"激活"法条之间的关系。法条竞合的本质是犯罪构成要件的重合,旨在防止重复评价,而想象竞合的本质是法益侵害事实(结果)的叠加,旨在避免遗漏评价和双重处罚。法条竞合中被排除的法条(劣位法)也能发挥作用,想象竞合的所谓"明示机能"不过是犯罪事实的查明与宣告;只要查明了全部案件事实并在判决书中予以宣告,并从一重处罚,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已然失去意义。刑法分则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不过是提醒适用重法的补充性条款,并非特别关系法条竞合适用原则的重申。《刑法修正案(九)》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条款的大量增设,说明立法者已经厌倦了是"特别法优先"还是"重法优先"的无谓争论,认可了无论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均从一重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 特别法优先 重法优先
原文传递
质疑“足以”系具体危险犯或危险犯标志之通说 被引量:26
20
作者 杜文俊 洪兵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21-26,共6页
刑法分则中有六个条文存在"足以"的规定,对此规定,通说中存在具体危险犯和危险犯两种理解;其实,"足以"并非具体危险犯或者危险犯的标志,而是对行为性质或者程度的要求,行为具有或者说达到"足以"程度的,... 刑法分则中有六个条文存在"足以"的规定,对此规定,通说中存在具体危险犯和危险犯两种理解;其实,"足以"并非具体危险犯或者危险犯的标志,而是对行为性质或者程度的要求,行为具有或者说达到"足以"程度的,才成立犯罪,否则不成立犯罪,而与是否形成了具体性危险或者危险的判断无关;生产了假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非法采集了血液、制作了血液制品,只要这些对象具有"足以"的性质,就构成生产假药罪、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非法采集血液罪、非法制作血液制品罪的既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足以” 具体危险犯 危险犯 行为性质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2 17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