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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类应用风险的治理误区及其修正——从“重构式规制”到“阶段性治理”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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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中缘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0期50-62,共13页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问世,在极大提高人们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风险。基于ChatGPT的运行机制,可以将这些风险归纳为内部风险与外部风险。前者包括数据侵权及算法安全风险,后者则涵盖应用滥用与知识产权风险。...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问世,在极大提高人们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风险。基于ChatGPT的运行机制,可以将这些风险归纳为内部风险与外部风险。前者包括数据侵权及算法安全风险,后者则涵盖应用滥用与知识产权风险。为了解决此类风险问题,“重构式规制”主张应运而生,即省思现有法律制度体系与风险之间的适配性,提出将“新风险”等同于“新治理”。然而,这类主张却未能充分论证风险的特殊性与立法的必要性,其误区成因在于将“风险类型”等同于“风险大小”,忽视了技术风险治理应以其应用场景与方式为基础。而技术的应用场景与方式随着其发展阶段而变化,同时结合对数字技术治理范式的分析,可知“阶段性治理”是较为契合的治理路径,即以技术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为治理原则。因此,可以将其适用于ChatGPT类应用风险的治理,以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加强“阶段性”合规审查、充分利用软法治理手段、建立“监管沙盒”为治理框架内容,进而预防并控制相关风险,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安全稳定协调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技术风险 重构式规制 应用场景 阶段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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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内在机理、现实障碍与法治进路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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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中缘 《上海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37-52,共16页
新质生产力注重以创新驱动发展,用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动能,已然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核心驱动力。数据要素与新质生产力具有深度耦合与相互塑造之关联,前者通过自身特性与其他生产要素融合,发挥出乘数效应,并作用于生产、流通... 新质生产力注重以创新驱动发展,用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动能,已然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核心驱动力。数据要素与新质生产力具有深度耦合与相互塑造之关联,前者通过自身特性与其他生产要素融合,发挥出乘数效应,并作用于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环节,催生新质劳动资料、孕育新质劳动对象、培育新质劳动力,从而促进新质生产力形成。然而,当前数据要素面临着规则不完善、市场不成熟、监管不到位、安全不足够之现实障碍,难以充分发挥出其赋能效应。鉴此,亟需在法治框架下,健全数据要素确权、定价、交易规则,确保数据合法流通与利用;推进数据要素基础设施发展,构建全国性数据交易市场;革新传统市场规制法,加强数据要素市场监督建设;构建数据控制者义务体系,优化数据流通利用保障机制,以加快完善数据要素基础制度,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数据要素 数据确权 数据治理 数据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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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下数字作品版权的扩张及其限制研究 被引量:7
3
作者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97-102,共6页
元宇宙是综合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创造出的虚拟空间,其本质是对现实世界生活的映射。受其高新技术影响创作的数字作品,其版权在应用层面、客体层面、权利层面得到了扩张。而随着新《著作权法》的修订,元宇宙中的数... 元宇宙是综合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创造出的虚拟空间,其本质是对现实世界生活的映射。受其高新技术影响创作的数字作品,其版权在应用层面、客体层面、权利层面得到了扩张。而随着新《著作权法》的修订,元宇宙中的数字作品也将纳入保护客体的范畴,这也使得作品的复制权、演绎权、传播权将延伸到虚拟空间。面对元宇宙下数字作品版权的无序扩张,应当要防止相关版权主体的垄断行为与公共领域的式微,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鉴于此,亟需“建立有序互联网平台”“完善公共领域制度”“补充合理使用条款”来限制其扩张,进而平衡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 数字作品 版权 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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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专利保护的理据与进路 被引量:2
4
作者 许中缘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35-147,共13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是ChatGPT类应用的核心,基于其技术特征,现有著作权保护容易忽视其与传统算法的异同,只保护其具有差异性的代码内容。采用商业秘密保护,不仅会加剧算法的“不可解释性”,还会导致私人利益与公众权益的失衡。适用行业... 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是ChatGPT类应用的核心,基于其技术特征,现有著作权保护容易忽视其与传统算法的异同,只保护其具有差异性的代码内容。采用商业秘密保护,不仅会加剧算法的“不可解释性”,还会导致私人利益与公众权益的失衡。适用行业自律保护,则易诱发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不符合市场追求效益与效率的宗旨。而以“公开换保护”的专利保护既能给予其充足的保护空间,也能规制其引发的社会风险。在专利保护体系下,应厘清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与相关客体的差异以确定其专利客体属性,从“正向界定”与“反向排除”入手以划定专利授权范围,立足于其技术特征以修正“专利三性”审查标准,明确其可专利性规则,回应ChatGPT类应用保护的现实需求,赋能我国数字经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 ChatGPT 技术特征 可专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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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与新质生产力的法治化融合:机理、风险与进路 被引量:1
5
作者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50-160,共11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了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的重要意义,这无疑为元宇宙产业的进步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支持。元宇宙与新质生产力具有深度耦合与相互塑造之关联,前者通过集成数字技术、场景应用赋能、推动产业变革,成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了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的重要意义,这无疑为元宇宙产业的进步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支持。元宇宙与新质生产力具有深度耦合与相互塑造之关联,前者通过集成数字技术、场景应用赋能、推动产业变革,成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样态。然而,当前元宇宙的发展与落地,面临着个体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稳定、国家政治维护等方面风险,制约了其赋能效应的发挥。鉴此,亟需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基于元宇宙的技术特性,构建与其相适配的法治秩序,即明确伦理规范原则,贯彻全流程管控理念;建立精细化兼具灵活性的监管体系;夯实基础技术,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以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元宇宙 数字技术 法治化 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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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渔业捕捞制度的困境及其疏解——基于与俄罗斯捕捞制度的比较研究
6
作者 振瑶 《黑龙江水产》 2024年第1期43-50,共8页
渔业权理论是构建各类海洋渔业法律制度的根基,捕捞限额制度、捕捞许可制度是捕捞渔业中最主要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推动海洋渔业捕捞制度的完善是构建海洋强国不可避免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专章规定了捕捞的权利和养殖的... 渔业权理论是构建各类海洋渔业法律制度的根基,捕捞限额制度、捕捞许可制度是捕捞渔业中最主要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推动海洋渔业捕捞制度的完善是构建海洋强国不可避免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专章规定了捕捞的权利和养殖的权利,但并未写明渔业权。实践中的中国捕捞制度存在监管不到位、体制不适应现实需要等问题。俄罗斯具有广阔的渔业水域和丰富的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和养护的法律规制的理论与具体制度较为完善。通过分析俄罗斯渔业权理论和捕捞制度,俄罗斯渔业捕捞配额的分配机制严格、渔业资源数据监测方式科学、渔获交易制度健全。借鉴俄罗斯渔业权理论构建和捕捞制度落实方式,科学地界定我国渔业权属性,进一步修改《渔业法》,规范捕捞配额制度,以强化中国渔业权理论基础,推进渔业捕捞制度落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渔业权 渔业资源 捕捞制度 比较研究 捕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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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时代法律秩序的风险挑战与制度回应
7
作者 许中缘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2期108-116,共9页
元宇宙是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新数字技术创造出的虚拟世界,其本质是对现实社会生活的映射。元宇宙的“数字技术化”“技术数字化”以及类似于“数字社会”的技术特征,这些都对现行法律秩序产生了重大冲击。对此予以回应的... 元宇宙是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新数字技术创造出的虚拟世界,其本质是对现实社会生活的映射。元宇宙的“数字技术化”“技术数字化”以及类似于“数字社会”的技术特征,这些都对现行法律秩序产生了重大冲击。对此予以回应的法治路径,存在“重构”与“调整”之争。基于元宇宙时代法律秩序的本质内涵而言,会发现元宇宙对于现行法律秩序只是“新瓶装旧酒”。人们虽然可以在“元宇宙社会”中进行各种活动,但并不意味这就是人们未来的生活方式,故尚无必要为其重构法律秩序。而是应基于元宇宙的技术特征进行制度回应,从重视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规范数据的收集与处理、确立良性算法的价值导向、落实数字平台主体的责任层面出发,以有效应对元宇宙时代带来的风险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时代 数字社会 法律秩序 数据 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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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能新质生产力:数据要素资产化的法律配置
8
作者 许中缘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6-146,F0003,共12页
数据要素资产化是数据要素市场形成的前提。数据要素具备虚拟替代性、多元共享性、跨界融合性,其转变为数据资产的关键在于,能被拥有或控制、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以及能够得到可靠计量。在此基础上,数据资产可以培养新质劳动力、孕育新... 数据要素资产化是数据要素市场形成的前提。数据要素具备虚拟替代性、多元共享性、跨界融合性,其转变为数据资产的关键在于,能被拥有或控制、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以及能够得到可靠计量。在此基础上,数据资产可以培养新质劳动力、孕育新质劳动对象、催生新质劳动资料,成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质态。当前数据要素在资产化进程中,面临着权属界定不明确、安全保障不充足、会计确认不清晰、合规审查不完备之现实困境,阻碍数据资产乘积效应的发挥。故而,应立足于实际,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从“赋权”向“行为”转变,调整数据资产权益分配模式;完善数据资产保护体系,优化隐私数据评估机制;细化数据资产的价值计量与列示披露标准;基于数据来源与利用层面,改进数据资产合规审查机制。以此确保数据要素资产化在国家经济转型中发挥正向驱动作用,有效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数据要素 数据资产 数据安全 数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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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的治理逻辑:法律性质、风险类型、化解路径
9
作者 许中缘 《学术交流》 2024年第2期67-79,共13页
智能合约的核心要素在于自治性,与自动化存在本质区别。对于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其技术特性展开分析,可将其划分为合同型、执行型和单向型。然而,这三种类型分别存在自动执行、兼容性强、去中心化的特点,极易引发一... 智能合约的核心要素在于自治性,与自动化存在本质区别。对于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其技术特性展开分析,可将其划分为合同型、执行型和单向型。然而,这三种类型分别存在自动执行、兼容性强、去中心化的特点,极易引发一系列交易与安全风险。从法律制度层面予以回应,应明确代码与法律的界限,基于场景划分“强”与“弱”型智能合约,以纾解自动执行条款引发的强制执行风险;确立事先审查机制,确定事后责任主体,以缓解一般条款引发的交易损失风险;建立“弱中心化”平台,明确监管部门权限,以消解去中心化交易条款的监管缺位风险,从而发挥智能合约的科技附加值,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安全协调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合约 自治性 自动执行 去中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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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赋能新质生产力的数据风险及其敏捷治理
10
作者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9-102,共14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其重要内容之一是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的发展和管理机制。随着“人工智能+”行动的开展,以ChatGPT、Sora、文心一言等为代表的AIGC将逐步实现商业化落地,成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其重要内容之一是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的发展和管理机制。随着“人工智能+”行动的开展,以ChatGPT、Sora、文心一言等为代表的AIGC将逐步实现商业化落地,成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质态。然而,AIGC在提高人们生产力与创造力的同时,亦引发了诸多数据风险。基于其技术原理,可将这些风险阶段化划分为数据非法获取风险、数据安全风险、不良内容生成风险。作为一种新型治理模式,敏捷治理是对彼时探索式、回应式、集中式等传统治理模式的省思与超越,将其嵌入AIGC治理,AIGC在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工具等方面都将有新的内涵特性。AIGC适用敏捷治理,既是顺应智能革命的趋势、贯彻科技向善的要求,亦能摆脱传统治理困境,而国家政策方针的指引亦为其适用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在敏捷治理的引导下,应贯彻风险预防原则,加强数据风险应对机制;强化算法解释权,构建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应用生成机制,推进技术融通型法治,以有效纾解AIGC数据风险,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ChatGPT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敏捷治理 数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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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的治理逻辑:风险研判、法律属性、制度因应 被引量:1
11
作者 王子淳 《征信》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29-38,共10页
NFT(Non-Fungible-Token,又称非同质化通证)是一种存储在区块链上的数据块,具有唯一标记且限定数量的技术特性,主要以“染色币”与“以太坊意见征求稿”为技术原理,这些使得其能够作为检验数字资产真实性和所有权的有效凭证,从而得以广... NFT(Non-Fungible-Token,又称非同质化通证)是一种存储在区块链上的数据块,具有唯一标记且限定数量的技术特性,主要以“染色币”与“以太坊意见征求稿”为技术原理,这些使得其能够作为检验数字资产真实性和所有权的有效凭证,从而得以广泛应用于社交平台、交易平台与金融活动、元宇宙等场景。NFT在应用过程中,也极易引发技术与信息风险、交易与金融风险、版权侵权风险。然而,在法律上将NFT定性为货币、民法上的“物”与“债”、虚拟财产都存在较大困难,故可以尝试将其等同于加密数字凭证。基于此,能够在技术与应用层面将NFT进行分割,同时以确定NFT的法律界限作为其治理基础,建立分化应用分类监管结构作为其治理框架,创设技术标准体系作为其治理规则,构建多元共治机制作为其治理保障,进而最大化发挥NFT的科技附加值,促进数字经济安全稳定协调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同质化通证 区块链 元宇宙 加密数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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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下虚拟场景内容可版权性研究 被引量:4
12
作者 曹阳 《荆楚理工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79-85,共7页
元宇宙是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创造出的虚拟空间,其本质是对现实世界生活的映射,其中数字版权是其重要的虚拟财产。在虚拟产业发展、虚拟产业案件增加、全球涉虚拟场景内容立法规模扩大的背景下,虚拟场景内容是否具... 元宇宙是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创造出的虚拟空间,其本质是对现实世界生活的映射,其中数字版权是其重要的虚拟财产。在虚拟产业发展、虚拟产业案件增加、全球涉虚拟场景内容立法规模扩大的背景下,虚拟场景内容是否具有版权性亟需得以回应。虚拟现实技术生成的虚拟场景内容可版权性问题与元宇宙下数字版权保护的理论基础相类似。基于作品主体与形式的角度,可以将虚拟场景内容大致划分为四种类型作品,即全新创作型、复制创作型、模仿创作型、虚拟创作型。前三种类型作品是由人类创作完成,属于人类的智力成果,既有独创性也能以一定的形式表达,故可以获得版权保护。第四种类型作品并不是由真人创作出来的现实作品,其创作主体不符合当前著作权法规定,故还是不能赋予其版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 虚拟场景 数字版权 可版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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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下数字版权的治理:机遇、挑战与应对 被引量:4
13
作者 曹阳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48-55,118,共9页
元宇宙是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新数字技术创造出的虚拟世界,其构建的虚实融合场景不仅拓宽了人们活动的维度空间,也使相关作品具有多元性与经济性特征,进而对数字版权产生多重影响。一方面,元宇宙能充分发挥数字版权公共知... 元宇宙是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新数字技术创造出的虚拟世界,其构建的虚实融合场景不仅拓宽了人们活动的维度空间,也使相关作品具有多元性与经济性特征,进而对数字版权产生多重影响。一方面,元宇宙能充分发挥数字版权公共知识服务的作用,有助于版权保护与利益分配,推动版权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另一方面,也需要面对元宇宙相关作品版权所属类型界定不明、合理使用范围尚未明确、作品来源难以认定以及可能诱发的侵权风险等难题。鉴于此,为实现对元宇宙相关作品数字版权的有效治理,可以从界定虚拟现实作品为视听作品并将其相关版权划入传统版权分类,文本和数据收集、复制行为适度扩张为合理使用,采取包容审慎的治理方式三个层面出发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 数字版权 虚拟现实作品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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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社会”的法律挑战及规制路径 被引量:3
14
作者 曹阳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2年第6期111-119,共9页
元宇宙社会是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创造出的虚拟社会形态,其本质是对现实社会生活的映射。但是,与现实社会不同的是,元宇宙社会经济是以虚拟交易为主,数据与算法是元宇宙社会得以运行的基础,元宇宙社会管理方式也从传统... 元宇宙社会是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创造出的虚拟社会形态,其本质是对现实社会生活的映射。但是,与现实社会不同的是,元宇宙社会经济是以虚拟交易为主,数据与算法是元宇宙社会得以运行的基础,元宇宙社会管理方式也从传统中心化组织管理转变为完全去中心化的自我管理,而这些给现实社会的法律立法与法律适用带来了多重挑战。鉴于此,法律制度在规制元宇宙社会的路径上,一方面需要调整现有的法律规制模式,实现从静态规则规制到动态协调规制,从价值理念规制到技术标准规制,从强制型规制到协商型规制的转变。另一方面则需要完善数据竞争、虚拟财产保护、算法规制等法律适用规则内容,以走出元宇宙社会下法律规制的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 数据 算法 法律规制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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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敏感信息处理规则的省思与完善
15
作者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55-61,共7页
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理规则,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二是法定范围的狭隘性;三是界定标准的宽泛性。鉴于此,可以引用场景理论来完善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理规则。以场景理论下个人... 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理规则,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二是法定范围的狭隘性;三是界定标准的宽泛性。鉴于此,可以引用场景理论来完善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理规则。以场景理论下个人信息的五要件即信息主体、信息使用者、信息使用目的、信息特性、第三方主体来动态界定个人敏感信息的内涵范围。利用场景理论明确个人敏感信息与个人一般信息相互转化的边界,同时结合特定生活场景目的来确定个人敏感信息的适用范围,进而维持个人信息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敏感信息 场景要件 场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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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的风险与法律规制
16
作者 曹阳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3年第2期55-61,共7页
当前,人脸识别技术不再局限于过去的识别特定某个人的身份,而是在识别出身份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分析和关联性分析,从身份识别机制转变为识别分析机制。在此过程中,人脸识别技术的风险被再次扩大,监控权力也随之扩张,个人基本权利保护也因... 当前,人脸识别技术不再局限于过去的识别特定某个人的身份,而是在识别出身份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分析和关联性分析,从身份识别机制转变为识别分析机制。在此过程中,人脸识别技术的风险被再次扩大,监控权力也随之扩张,个人基本权利保护也因此面临冲击与挑战。鉴于此,亟须构建适应人脸识别技术发展的法律规制路径,即基于比例原则与必要原则进行技术前置性检验,运用场景规制智能化决策过程,完善技术设计架构,以有效抑制其产生的社会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识别分析 风险 监控权力 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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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运用风险的治理:逻辑、原则、手段
17
作者 曹阳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42-50,共9页
区块链技术是数字经济时代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其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与生产效率提高的同时,也引发了技术运用风险与治理的难题。区块链技术运用风险在客观上表现为算法安全与效率难以兼得、智能合约的安全隐患、技术滥用的风险以及... 区块链技术是数字经济时代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其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与生产效率提高的同时,也引发了技术运用风险与治理的难题。区块链技术运用风险在客观上表现为算法安全与效率难以兼得、智能合约的安全隐患、技术滥用的风险以及技术规则的局限性,因此亟需根据区块链技术特点与技术规则作为风险治理的逻辑,以积极鼓励、促进创新和动态协调作为风险治理的原则;在风险治理手段上,构建多方协作共治机制来规制智能合约的漏洞风险,加强实名制管理与国际协作来防止区块链技术的滥用,采取技术性策略保障法律的实施进而控制算法风险,引入社会价值理念与法律规范内容来填补技术规则的价值缺陷,进而最大化地发挥出区块链技术的科技附加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技术 技术规则 技术特点 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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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空间著作权扩张问题研究——以公共领域保留为视角 被引量:2
18
作者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51-57,共7页
元宇宙是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创造出的虚拟空间,其本质是对现实世界生活的映射。在元宇宙内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在应用维度、客体维度、权利维度得到了扩张。著作权的无序扩张将会导致公共领域的式微,造成著作权私... 元宇宙是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创造出的虚拟空间,其本质是对现实世界生活的映射。在元宇宙内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在应用维度、客体维度、权利维度得到了扩张。著作权的无序扩张将会导致公共领域的式微,造成著作权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严重失衡。当前,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直接使用公共领域的概念,但在相关制度中都间接体现了公共领域的价值。为了应对元宇宙下著作权多维度的扩张,亟需厘清公共领域的内涵属性,并基于此从“引入公共领域规定”“完善公共领域制度”“优化合理利用条款”来限制著作权的扩张,进而维持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动态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空间 公共领域 私人利益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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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认定规则与处理限度
19
作者 曹阳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22年第9期122-127,共6页
已公开个人信息是经过合法公开且可以被他人使用的信息,包括个人主动公开和个人被动公开两种类型。信息使用者原则上可以直接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但其处理行为并不是毫无限制的,需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要遵循目的限制原则,否则... 已公开个人信息是经过合法公开且可以被他人使用的信息,包括个人主动公开和个人被动公开两种类型。信息使用者原则上可以直接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但其处理行为并不是毫无限制的,需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要遵循目的限制原则,否则可能引发信息储存、集合、流通的风险,损害个人信息权益。信息使用者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也要受个人明确拒绝和对个人有重大影响的限制。当个人明确拒绝时,个人的拒绝权并不是一项绝对性权利,需要包容信息使用者的合理行为;当对个人有重大影响时,信息使用者必须履行告知同意义务,再次取得个人的同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已公开个人信息 合理范围 目的限制 告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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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算法专利保护研究
20
作者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6期54-58,共5页
AI算法作为智能技术的核心,能够运用在技术领域,解决技术难题,故可以将其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从AI算法的技术特征与法律属性来看,现有著作权法保护模式容易局限于保护其具有差异性的代码内容,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模式不仅会引发“算法... AI算法作为智能技术的核心,能够运用在技术领域,解决技术难题,故可以将其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从AI算法的技术特征与法律属性来看,现有著作权法保护模式容易局限于保护其具有差异性的代码内容,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模式不仅会引发“算法歧视”等风险,还会抑制其技术的创新,而以“公开换保护”的专利法保护模式既能给予其最大的保护空间,又能在一定程度上规制其引发的社会风险。我国现行《专利审查指南》虽已将具有“算法特征”的技术纳入保护范畴,但并未明确其具体的专利审查规则。基于此,应当结合AI算法的客体属性,调整其“专利三性”的审查标准,以回应其技术保护的现实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算法 法律属性 技术特征 专利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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