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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无讼理念与当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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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亚莎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73-79,共7页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在纠纷解决问题上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的协作及互动参与,从这点来看传统的无讼理念与实践可为这一制度的当代完善提供历史的借鉴。传统社会中,核心价值、民间社会、法律依据构成了民间纠纷解决体系的基本框架。核心...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在纠纷解决问题上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的协作及互动参与,从这点来看传统的无讼理念与实践可为这一制度的当代完善提供历史的借鉴。传统社会中,核心价值、民间社会、法律依据构成了民间纠纷解决体系的基本框架。核心价值的强力渗透,民间社会的存在,国家法与民间规则、习俗在价值上的共享及实施方式上的配合是无讼理念得以成功实践的重要原因。当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借鉴传统经验,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形成以统一价值为核心,以民间社会组织、法律依据为支撑,诉讼与非诉良好衔接的体系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讼 诉讼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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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湿地保护法律对策研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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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亚莎 许颖 《文教资料》 2006年第1期178-179,共2页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然而,目前我国湿地资源持续利用中存在诸多问题,湿地破坏极为严重,缺乏完善的法律保护是其重要原因。本文从这一现实出发,试对湿地保护的立法完善提...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然而,目前我国湿地资源持续利用中存在诸多问题,湿地破坏极为严重,缺乏完善的法律保护是其重要原因。本文从这一现实出发,试对湿地保护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湿地 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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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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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亚莎 李亚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34-37,共4页
反垄断民事诉讼是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主要表现方式。我国的《反垄断法》与2012年新颁布的最高法院关于《反垄断法》的司法解释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提供了明确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我国反垄断民事... 反垄断民事诉讼是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主要表现方式。我国的《反垄断法》与2012年新颁布的最高法院关于《反垄断法》的司法解释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提供了明确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应将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其举证责任分配的首要原则。同时,由于反垄断民事案件的特殊性,部分事实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及减轻证明负担的相关规定。此外,有必要允许法官依职权对举证责任进行补充性的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司法解释 反垄断民事诉讼 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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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基本义务的法律规制—兼论《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9条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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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亚莎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6期113-115,共3页
如何界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基本义务是科技发展对法律提出的新挑战。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基本义务部分可依据传统商法,其监管方面的特殊义务则面临理论困境,应在参考国际新近理论的基础上兼顾诸多利益的平衡而确立。基于理... 如何界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基本义务是科技发展对法律提出的新挑战。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基本义务部分可依据传统商法,其监管方面的特殊义务则面临理论困境,应在参考国际新近理论的基础上兼顾诸多利益的平衡而确立。基于理论分析,文章认为,《修改稿》第59条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规制存在可商榷之处,应在坚持适当向消费者利益倾斜、兼顾网络食品产业发展的原则下进一步修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 基本义务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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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田二主到永佃权——清末民国民法对永佃制的继承和改造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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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亚莎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56-160,共5页
关键词 永佃权制度 民法草案 永佃制 清末民国 《大清民律草案》 《中华民国民法》 民间习俗 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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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视野下的清末民初商会仲裁制度
6
作者 亚莎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2024年第1期126-127,共2页
自清末变法以来,很多中国本土没有的法律概念、法律制度自西方引入中国,并在中国生根萌芽。仲裁一词也不例外。在新政之下,清末民初政府有意识地培育了商会及其裁判职能,西方的仲裁方式也逐渐被引入中国的商会立法和实践中。商会裁决在... 自清末变法以来,很多中国本土没有的法律概念、法律制度自西方引入中国,并在中国生根萌芽。仲裁一词也不例外。在新政之下,清末民初政府有意识地培育了商会及其裁判职能,西方的仲裁方式也逐渐被引入中国的商会立法和实践中。商会裁决在近代中国自上而下的生成方式决定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及国家对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的态度,对其发展至关重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制度 仲裁方式 纠纷解决方式 国家与社会 清末民初商会 清末变法 自上而下 生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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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物权关系构建的基本路径与价值追求——以“业”的概念的再解读为起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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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亚莎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32-140,共9页
以源自罗马法的所有权概念概括中国古代的物权关系并不完全恰当。通过对清代固有词汇"业"的再解读及清代典、一田二主等习惯的考察,可以发现清代社会自发形成的物权法律关系具有不同于西方的制度构建和价值追求:以"一物... 以源自罗马法的所有权概念概括中国古代的物权关系并不完全恰当。通过对清代固有词汇"业"的再解读及清代典、一田二主等习惯的考察,可以发现清代社会自发形成的物权法律关系具有不同于西方的制度构建和价值追求:以"一物多权"为基础,权利要素具有可重叠性和平行性;基于政府控制、文化导向、社会基础等原因,以实用价值、社会共享为基本价值追求。这样的物权制度下形成的社会分配、流转秩序同样精巧完整,其思路与价值对当代仍有重要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物权 路径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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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视野下的清末民初商会仲裁制度
8
作者 亚莎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03-114,共12页
近代以来,传统中国的帝国秩序逐渐走向崩溃,国家与社会力量不断调整。清末民初政府有意识地培育了商会及其裁决职能,以应对司法体系在解决商事纠纷方面的不足。对于商会裁决,政府采取鼓励与限制并行的方针,在推动商会实现其商事裁决职... 近代以来,传统中国的帝国秩序逐渐走向崩溃,国家与社会力量不断调整。清末民初政府有意识地培育了商会及其裁决职能,以应对司法体系在解决商事纠纷方面的不足。对于商会裁决,政府采取鼓励与限制并行的方针,在推动商会实现其商事裁决职能的同时,又力图避免其权力扩张对国家权力的侵夺。在实践中,商会与官府密切合作,但由于国家权力的主导性,商会裁决始终处于依附和辅助性地位。商会裁决更多地体现了近现代仲裁性质。清末民初仲裁制度的兴起过程,显示了政府与社会团体之间的彼此博弈、相互依存与合作,同时也体现了当时弱势国家、专制政府的选择和仲裁制度发展的规律。这一历史进程对当代仲裁制度的发展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末民初 商会 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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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明清时代地权秩序的维系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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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亚莎 《China Legal Science》 2023年第3期30-46,共17页
在中国的明清时代,个人土地权利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没有得到政府的明确确认,也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典抽象和体系化的表达。国家权力在民事活动中的缺失,使民间社会自发形成了证明土地“来历”合法性和稳定管业秩序的机制。这一时期的大量司... 在中国的明清时代,个人土地权利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没有得到政府的明确确认,也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典抽象和体系化的表达。国家权力在民事活动中的缺失,使民间社会自发形成了证明土地“来历”合法性和稳定管业秩序的机制。这一时期的大量司法案例和民间习惯说明,契约是土地权利合法性的重要证明、纠纷解决的直接证据,而并非是唯一的权限证书。从具体层面而言,契约、官方土地册籍、粮串、契税以及墓碑、族谱等共同为土地管业秩序提供合法性证明。从深层次而言,与西方的契约是私权与法律的产物不同,当时的社会关系与礼治文化是塑造传统社会独特契约文化和维系管业秩序的根本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间习惯 司法案例 纠纷解决 民事活动 契约文化 直接证据 私权 明清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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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尚宽与中国物权法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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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亚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9年第4期97-101,共5页
史尚宽是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者之一,中国民法第一人。史尚宽倡导"参以各国法例"、"准诸本国习惯",其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及其理论和实践促进了中国物权法由传统到现代的成功转型。其... 史尚宽是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者之一,中国民法第一人。史尚宽倡导"参以各国法例"、"准诸本国习惯",其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及其理论和实践促进了中国物权法由传统到现代的成功转型。其参与立法的《中华民国民法·物权法编》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至今仍被大量引用,成为连接中国传统与现代、历史与未来的桥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史尚宽 物权法 民法 民国 中国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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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价值:明清时期地权秩序的制度安排及当代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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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亚莎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49-158,共10页
明清时期,政府及其法典均没有对个人土地所有权做出明确的权利确认和体系化的表达,民众对土地的需求更多的以物之利用、收益为核心。在民间社会自发形成的地权秩序中,各层级的业主共存于同一土地之上,通过时间和功用的划分共享土地利益... 明清时期,政府及其法典均没有对个人土地所有权做出明确的权利确认和体系化的表达,民众对土地的需求更多的以物之利用、收益为核心。在民间社会自发形成的地权秩序中,各层级的业主共存于同一土地之上,通过时间和功用的划分共享土地利益。传统地权秩序的制度安排保障了资源的共同利用和利益共享,促进了土地多重价值的实现。相较于近代以来物权法对物之私有与独享理念的重视,共享价值是明清时期地权秩序的核心价值。在当代全球共享经济的潮流下,传承传统法中的共享价值,在物权法中引入共享价值和制度,对于当代物权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清时期 一田二主 共享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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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制到典权的基本定型——民初大理院对传统典制的近代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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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亚莎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8期104-108,共5页
民初大理院通过一系列的民事判解例完成了传统典制到近代典权的基本转型。在司法实践中,大理院在形式上对典习惯的尊重,以及技术层面上温和、渐进的方式,并不能掩盖其对西方法精神的迎合及对固有法律精神的抛弃。大理院将典权基本界定... 民初大理院通过一系列的民事判解例完成了传统典制到近代典权的基本转型。在司法实践中,大理院在形式上对典习惯的尊重,以及技术层面上温和、渐进的方式,并不能掩盖其对西方法精神的迎合及对固有法律精神的抛弃。大理院将典权基本界定为潘德克顿体系下的他物权,至此,传统典制的价值被剥离,功能被分解,其衰落消亡的命运已奠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理院 判解例 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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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因遭火灾矜准存案”看明清时代土地“管业”案件中证据的效力及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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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亚莎 李亚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8期150-160,共11页
明清时代,政府和法典都没有为民间土地管业秩序提供权利正当性的正面证明。这一时期的司法判例和民间习惯说明,契约是土地权利合法性的重要证明、纠纷解决的直接证据,却并非如寺田浩明所说,契据是唯一的权限证书。从具体层面而言,契约... 明清时代,政府和法典都没有为民间土地管业秩序提供权利正当性的正面证明。这一时期的司法判例和民间习惯说明,契约是土地权利合法性的重要证明、纠纷解决的直接证据,却并非如寺田浩明所说,契据是唯一的权限证书。从具体层面而言,契约、官方土地册籍、粮串、契税以及墓碑、族谱等共同构成司法审判中土地权利的证据,并证明民间土地管业秩序的合法性。从深层次而言,当时的社会关系与礼治文化才是管业秩序得以维系的根本原因。民间社会对于管业秩序的支撑对民事习惯和公序良俗原则在今天的适用具有借鉴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契约 土地管业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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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近代化变革的历史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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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亚莎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31-138,共8页
清末民国时期,伴随着民法的法典化,中国固有的典制经历了由纯然的东方习惯到大陆法系用益物权的近代化变革。而这一变革仅为当时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变迁的冰山一角,因此,笔者试图从法律制度变迁、法律文化变化及社会现实等更为广阔的视... 清末民国时期,伴随着民法的法典化,中国固有的典制经历了由纯然的东方习惯到大陆法系用益物权的近代化变革。而这一变革仅为当时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变迁的冰山一角,因此,笔者试图从法律制度变迁、法律文化变化及社会现实等更为广阔的视角对典权近代变革进行评析,以期对当今的法制发展有所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典权 近代化 所有权 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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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问题的理论困境与历史解读——以传统永佃制的比较研究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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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亚莎 田青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41-149,共9页
三权分置是在当代两权分离的地权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提出的重大制度改革和创新。“三权分置”意味着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多项权利并存于土地之上,其权利结构与严密的物权体系无法相容,存在诸多理论争议。... 三权分置是在当代两权分离的地权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提出的重大制度改革和创新。“三权分置”意味着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多项权利并存于土地之上,其权利结构与严密的物权体系无法相容,存在诸多理论争议。理论冲突的根源,在于土地的多重价值与所有权制度的不相容性。基于传统社会的永佃制与三权分置在权利结构、制度功能等方面的一致性,永佃制在地权分配、制度设置等方面对当代三权分置具有历史借鉴意义。从历史传承和发展的角度来看,宜修正和完善一物一权主义,使之适应社会现实的发展,将三权分置中的土地经营权设定为物权,并沿用实践中的固有词汇解决新旧法的衔接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置 永佃制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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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管业制度的再解读
16
作者 亚莎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18-126,共9页
对于明清土地制度问题,研究者们逐渐从以一元的、绝对的所有权理论为指导走向以传统固有词汇“管业”为基础的探讨,做出管业是“土地上自由进行经营收益的一种地位”、收益为核心的权利等阐释。通过契约的考察可以发现,时人对于土地等... 对于明清土地制度问题,研究者们逐渐从以一元的、绝对的所有权理论为指导走向以传统固有词汇“管业”为基础的探讨,做出管业是“土地上自由进行经营收益的一种地位”、收益为核心的权利等阐释。通过契约的考察可以发现,时人对于土地等资源的管业包括了收益权,同时还包括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将管业概括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或利益的集合”更为恰当。当我们以近现代的词汇“权利”描述管业时,更多指向的是“利益”及有限的意志与自由。明清时期对土地等资源的管业,形成了多层级的制度体系,具有迥异于近代物权体系的外在表现和内在逻辑。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体现了学者们对于构建“中国式土地法话语系统”的努力,对今天的法治建设仍有启发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管业 所有权 权利 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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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A SYSTEM OF PAWN TO THE RUDIMENTARY ESTALISHMENT OF PAWNING RIGHT:MODERNIZING AND REFORMING THE TRADITIONAL SYSTEM OF PAWN BY DA LI YUAN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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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亚莎 Fu Yao 《China Legal Science》 2014年第6期62-88,共27页
The system of pawn,or Dian Zhi in Chinese,was an indigenous legal resource in the area of civil law of the country. During the late Qing and the regim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conflicts between the Chinese and Wester... The system of pawn,or Dian Zhi in Chinese,was an indigenous legal resource in the area of civil law of the country. During the late Qing and the regim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conflicts between the Chinese and Western legal cultures had also been deeply felt in such an area of law. Da Li Yuan,the top adjudicative organ,at that time by giving a series of civil decisions and interpretations of law,completed a transformation from a traditional system of pawn to a right to pawn,or dian quan in Chinese. In its judicial practice,Da Li Yuan was more prone to the country's indigenous customs. However,its formal respect for the legal customs and resorting to a restrained and progressive technique would not conceal its favor of western legal concepts rather than the indigenous traditional legal spirit. In Da Li Yuan's definition,the right to pawn was categoriz ed as a specific example of jus in re aliena under the Pandekten system. As a result,the traditional system of pawn lost its value in such a process,and its fate of declining and fading-out began to surfac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典制 legal customs civil 他物权 MORTGAGE absolute 法律精神 interpretation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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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CEPT OF NON-LITIGATION AND THE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 IN TRADITIONAL SOCIETIES AND ITS ENLIGHTENMENT FOR MODERN SOCIETY
18
作者 亚莎 Fu Yao 《China Legal Science》 2017年第6期89-113,共25页
Confucian scholars, Chinese rulers and administrators in all ages generally regarded order, exemption from punishment and non-litigation as signs of an ideal and civilized society. The concept of non-litigation was hi... Confucian scholars, Chinese rulers and administrators in all ages generally regarded order, exemption from punishment and non-litigation as signs of an ideal and civilized society. The concept of non-litigation was highly praised in most dynasties and was strongly promoted by legislating to reduce litigations and petitions, implementing administrative evaluation, and advocating moral education. Under the concept of non-litigation, various subjects of dispute resolution, varied ways to solve disputes and conflicts, and special legal bases were ultimately integrated into the powerful and influential core value which constituted the basic framework of the social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 in traditional societies. The success of the concept of non-litigation in traditional societies was attributed to the government and society's consensus on the core value and their cooperation and coordination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non-litigation. Legal practitioners can learn from its success in traditional societies and apply it in the 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in modern civil society. The legal society should gradually establish a systematic framework or structure which has a unified core value and tenet, and is supported by civil organizations and legal bases, under which litigation and non-litigation are well connected and linked.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理想社会 无讼 传统 体系 当代 社会核心价值 民间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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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在京举办首届“海峡两岸法学院校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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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亚莎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F0003-F0003,共1页
关键词 校长论坛 海峡两岸 法学院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中国政法大学 2010年 中国法学会 法学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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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比较法学研究院成功举办两岸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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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亚莎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F0003-F0003,共1页
关键词 中央研究院 学术研讨会 比较法学 成功大学 两岸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法律文化 政治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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