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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集团“湖畔合伙人制”的案例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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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46-50,共5页
阿里巴巴作为互联网行业巨头所提出的"湖畔合伙人制",是公司自治的重要创举。本文详细分析了"湖畔合伙人制",以期在符合《公司法》的前提下,提供一个解决互联网公司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公司治理路径。
关键词 湖畔合伙人 控制权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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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交易评价的治理困境与对策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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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明 《电子政务》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1-14,共14页
互联网平台交易评价将“评价”与“信任”相连,创造了独有的网络信任机制。由于评价信息是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要依据,评价的“好”或“坏”对商家经营影响重大,在利益驱使下,市场中出现了刷单炒信、隐匿“差评”、恶意差评、好评返... 互联网平台交易评价将“评价”与“信任”相连,创造了独有的网络信任机制。由于评价信息是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要依据,评价的“好”或“坏”对商家经营影响重大,在利益驱使下,市场中出现了刷单炒信、隐匿“差评”、恶意差评、好评返现等失信评价行为,由此导致了评价信息失真、评价声誉制裁失效、网络信任机制失灵等危害。目前,治理交易评价的两条路径皆面临各自的治理困境:采用事后型行为规制的公权治理路径效率较低,平台自治路径效率较高但存有公正性质疑。由此,提出革新治理模式、调整治理时机、调适治理工具等对策,以规制失信评价行为,规范交易评价活动,拓展交易评价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平台经济 平台治理 交易评价 失信评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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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自治”的数字平台信用评分:隐忧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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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明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18-134,共17页
数字平台信用评分构建了与传统市场信任机制完全不同的全新信任机制,由数字平台创设并实施,经由平台用户参与和使用而不断拓展。描述数字平台信用评分处于平台“秘密自治”中:其表象为生成、使用与救济各环节皆处于“秘密自治”,其本质... 数字平台信用评分构建了与传统市场信任机制完全不同的全新信任机制,由数字平台创设并实施,经由平台用户参与和使用而不断拓展。描述数字平台信用评分处于平台“秘密自治”中:其表象为生成、使用与救济各环节皆处于“秘密自治”,其本质为私利性与公共性的利益冲突和自治秩序与法定秩序的秩序冲撞。揭示数字平台信用评分“秘密自治”的隐忧:评分标准不公开易导致信用焦虑、评分活动不受监督易诱发信用操控、评分结果无法验证可引发网络信任机制失灵。指出数字平台信用评分面临着平台自治失效、私权规制低效、公权监管缺位的规制困境。提出可通过在规制路径、规制模式、规制工具以及责任形式等四个方面进行创新,以构建秩序为规制路径,采用参与者协同共治规制模式,运用信息工具,适配资格减免责任作为规制方案,以期消除“秘密自治”乱象,健全评分制度,规范评分活动,保障数字平台信用评分机制正常发挥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评分 数字信用 信用评价 秘密自治 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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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隐匿“差评”行为及其规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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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明 《经济法论丛》 2021年第2期101-115,共15页
在电商交易中,以“好评、中评、差评”为表现的已购消费者评价发挥了重要的识别功能,缓解了电商交易信息不对称,提高了消费者的选择效率。然而,一些电商平台悄然实施隐匿差评行为,在评价规则中淡化“差评”,在消费者评价中取消“差评”... 在电商交易中,以“好评、中评、差评”为表现的已购消费者评价发挥了重要的识别功能,缓解了电商交易信息不对称,提高了消费者的选择效率。然而,一些电商平台悄然实施隐匿差评行为,在评价规则中淡化“差评”,在消费者评价中取消“差评”,在评价展示中抹去“差评”,妨碍了消费者权利的行使,导致了电商平台信用评价机制的失灵。因市场自愈缺乏效率且平台自治具有局限性,故对电商平台隐匿“差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确有必要。在对该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时,通过革新规制模式即从监管到共治,匹配规制工具即以信息工具为主、以其他规制工具为辅,进而提出具体规制措施:构建分别侧重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市场秩序的“赋权消费者—压实平台义务—维护信用评价秩序”三维法律规制闭环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差评” 隐匿“差评” 信用评价制度 电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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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先登记企业字号构成在先权利的“竞争因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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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太轩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20年第5期78-86,共9页
在先登记企业字号与在后注册商标的冲突由来已久,根据对法律法规与司法判例的考察,实践中往往以多种因素为参考,从而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进行处理。但该原则的具体适用并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统一标准,由此出现了审查标准不统一、定性... 在先登记企业字号与在后注册商标的冲突由来已久,根据对法律法规与司法判例的考察,实践中往往以多种因素为参考,从而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进行处理。但该原则的具体适用并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统一标准,由此出现了审查标准不统一、定性标准不一致、两权利应以何种方式共存不确定等问题。基于竞争法"竞争因素"评价市场行为的天然契合性与其作用机制带来的效率与公平,以"竞争因素"审查在先权利作为路径对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进行适用,可克服现有审查路径的局限性,从而使商标权与企业字号避免混淆并实现最大限度有序共存,达到私权保护与市场秩序保护的有机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在先权利 竞争因素 企业字号 商标权 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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