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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简律令校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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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译) 陈迪(编译) +6 位作者 乔志鑫(编译) 黄海(编译) 张伯元 王沛 王捷 姚远 朱群杰 《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 2022年第2期187-262,共76页
本文对岳麓秦简肆223-256简的释文内容做了注释与解读,就一些释文的隶定提出新的意见与理解,并逐一分析秦律篇名以及相关法条的内容与立法目的。就223-224条中“传书”的传递具体规定,结合里耶秦简所见文书实例进行详细举例说明;230-23... 本文对岳麓秦简肆223-256简的释文内容做了注释与解读,就一些释文的隶定提出新的意见与理解,并逐一分析秦律篇名以及相关法条的内容与立法目的。就223-224条中“传书”的传递具体规定,结合里耶秦简所见文书实例进行详细举例说明;230-231简记载的“有狱论”应为“有狱”“有论”的合称,指受到刑事立案或判决;232-236条中的残泐字认为应是“戍”字,在律文中与“迁”“输”并列,应遣至它地的作为“罪”的戍,包括谪戍、赀戍、罚戍以及卒戍;244-247条中的“岁与黔首人为三尺券一”可理解为“官府每年要给徭徒的每个人制作一副三尺的券”;248-252条中的“重车负”可理解为“重车”与“重负”,前者是“用车辆运输”,后者是“用人力运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书 有狱论 三尺券 重车负 岳麓秦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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