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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定监护协议准用委托合同——以约束意定监护人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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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志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2023年第3期125-133,共9页
因立法供给不足,意定监护制度缺乏对意定监护人的制约机制,意定监护协议可准用委托合同规则填补该漏洞。准用委托合同是约束意定监护人的关键,借此既可准用委托合同规则使其受到要式等要件的限制,亦可利用法理明确其作为受托人应承担的... 因立法供给不足,意定监护制度缺乏对意定监护人的制约机制,意定监护协议可准用委托合同规则填补该漏洞。准用委托合同是约束意定监护人的关键,借此既可准用委托合同规则使其受到要式等要件的限制,亦可利用法理明确其作为受托人应承担的职责与义务。意定监护协议对意定监护人权限限制约定的效力宜被肯认,当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存疑时,应推定为概括委托。被监护人实质上难以行使任意解除权,意定监护人只有在具备合理理由时方得解除协议,协议外第三人亦可撤销协议。意定监护人受到委托合同中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约束,具有指示服从、亲自处理、报告与移交等职责,并承担注意、保密、告知、继续处理等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定监护 委托合同 意定监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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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均衡视角下的重疾方“如实告知”义务——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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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志豪 《研究生法学》 2022年第6期80-90,共11页
欲缔结婚姻的准配偶间既无渠道亦无权获取对方的健康信息,此时存在信息不对称。为实现信息均衡,《民法典》第1053条为信息优势方课加了告知义务,其为婚姻家庭编中独立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保护信息弱势方的观念贯穿落实“如实告知... 欲缔结婚姻的准配偶间既无渠道亦无权获取对方的健康信息,此时存在信息不对称。为实现信息均衡,《民法典》第1053条为信息优势方课加了告知义务,其为婚姻家庭编中独立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保护信息弱势方的观念贯穿落实“如实告知”义务的始终:弱势方撤销权的行使并不以优势方具有过错为前提,优势方履行告知义务时,其所提供的信息需真实无误且应使弱势方实质知悉其健康状况是否会影响到家庭共同生活;为使弱势方尽可能获取信息,患病方的父母等亦可作为履行告知义务的当事方。当然,对信息弱势方的保护亦非全无限制:欲行使1053条之撤销权需满足“重大”之要件,即所患疾病需实质影响到家庭共同生活;患病方所患疾病在婚后痊愈,被隐瞒方便不再享有撤销权;被隐满方表示放弃撤销权后,无权再次起诉撤销婚姻;除被隐满方知道外,其应当知道实情时亦起算除斥期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不对称 《民法典》第1053条 如实告知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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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索型不当得利的教义学展开--以《民法典》第988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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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志豪 《研究生法学》 2022年第1期71-87,共17页
《民法典》第988条增设了不当得利中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在解释、适用时存在诸多问题。“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性质宜被认定为新型的直索型不当得利,以实现其对一般不当得利规则与学理通说的适用。“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新定性对该条的... 《民法典》第988条增设了不当得利中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在解释、适用时存在诸多问题。“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性质宜被认定为新型的直索型不当得利,以实现其对一般不当得利规则与学理通说的适用。“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新定性对该条的构成要件、返还范围与体系适用产生根本影响。构成要件上,《民法典》第988条的适用以另一不当得利的发生为前提;“无偿”应理解为“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超出市场限度的不对等状态”;本条不宜以“受领人免除返还义务”为前提,得利人为恶意时亦适用该条。适用范围的扩张使得本条在“避免价值判断失衡”外,亦有“限制恶意得利人逃债”的规范目的。返还范围上,“利益”应既包含积极利益,又包含消极利益;“相应范围”应细化为“得利人无偿转让范围内”,且须适用不当得利范围之限定实现体系填补;得利人恶意时,出现得利人与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重合,为保护第三人之信赖,应对第三人施加最小影响,给与其顺位或追偿权益。延伸适用上,受损人或因不知第三人身份而难以行权,应由得利人承担该风险;第三人又将其所获利益无偿转让给后续受让人时,可类推适用本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988条 直索型不当得利 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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