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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民举报权的制度保障 被引量: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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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赖彩明 赖德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7期14-24,共11页
“举报”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因而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公民举报权保障要以权力保障权利。构建以“举报法”为主干的权利保障体系,应当明确公权力主体的责任、制定严密的具体制度程序,让举报权救济的渠道畅通无阻。为此... “举报”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因而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公民举报权保障要以权力保障权利。构建以“举报法”为主干的权利保障体系,应当明确公权力主体的责任、制定严密的具体制度程序,让举报权救济的渠道畅通无阻。为此,应重点抓好保密、身份重置等预防性保护制度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惩治性制度的规定,同时还应该注重社会健康举报观念的培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民举报权 保护体系 身份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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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当设立行刑时效制度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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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赖德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53-53,共1页
关键词 中国 行刑时效制度 刑法 法律制度 刑罚公正 刑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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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呼唤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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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卫阳 赖德 《中国社会保险》 1998年第8期28-28,共1页
刑法第273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条规定采用列举式,将特定款物的范围限定为7种,并未包括社会保... 刑法第273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条规定采用列举式,将特定款物的范围限定为7种,并未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笔者认为: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刑法特定款物的保护范围,在法理逻辑上是可行的(从社会保障的观点看,“救灾”、“抢险”、“扶贫”、“救济”都属于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救助”的范畴,“优抚”属于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优抚”的范畴,社会保险则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干),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显得格外必要和紧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保险基金 特定款物 刑法保护 社会保障体系 保护范围 县人民检察院 直接责任人员 社会保险法 情节严重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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