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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事由发生合同并不当然解除
1
作者
郭文东
石娜
谭
池
婷
《人民司法》
2021年第2期4-6,共3页
在双方对租赁物使用用途未进行限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物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租赁物,在不影响租赁物性状的情况下,可以部分进行转租,出租人不得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随意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综合考虑承租人...
在双方对租赁物使用用途未进行限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物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租赁物,在不影响租赁物性状的情况下,可以部分进行转租,出租人不得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随意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综合考虑承租人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租赁合同应否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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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租赁物
合同解除权
租赁合同
合同目的
转租
显著轻微
使用用途
诚实信用原则
原文传递
题名
解除权事由发生合同并不当然解除
1
作者
郭文东
石娜
谭
池
婷
机构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21年第2期4-6,共3页
文摘
在双方对租赁物使用用途未进行限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物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租赁物,在不影响租赁物性状的情况下,可以部分进行转租,出租人不得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随意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综合考虑承租人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租赁合同应否予以解除。
关键词
租赁物
合同解除权
租赁合同
合同目的
转租
显著轻微
使用用途
诚实信用原则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解除权事由发生合同并不当然解除
郭文东
石娜
谭
池
婷
《人民司法》
202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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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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