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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融资租赁证券化的法律风险控制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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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忠法 谢迪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58-70,共13页
专利融资租赁证券化是指以专利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并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我国已成功发行专利融资租赁证券化产品,但其中仍存在法律风险,如专利融资租... 专利融资租赁证券化是指以专利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并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我国已成功发行专利融资租赁证券化产品,但其中仍存在法律风险,如专利融资租赁的合法性模糊、证券化架构的稳定性欠佳、专利软信息披露规则的缺失、售后回租模式下专利价值评估的忽视、专利蟑螂的异化风险等。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可提出以下完善措施:明确专利融资租赁的合法性;通过设置配套保险制度、专利年费预先扣留制度、反向许可实质性审查制度来提高证券化架构的稳定性;完善专利软信息披露制度,构建软信息披露安全港;设立科技信用保证基金会作为专利评估主体,并完善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信息对接;制定专利蟑螂的防范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 资产证券化 融资租赁 专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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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知识产权条款的定位、特点及中国应对 被引量:13
2
作者 马忠法 谢迪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81-191,共11页
RCEP指向一条不同于TPP的国际知识产权发展进路,其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均呈现出"超TRIPS"的特征,彼此之间差距较大:商标保护水平基本接近TPP,著作权保护水平、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处于TPP和TRIPS的中间,专利保护水平与TRIPS... RCEP指向一条不同于TPP的国际知识产权发展进路,其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均呈现出"超TRIPS"的特征,彼此之间差距较大:商标保护水平基本接近TPP,著作权保护水平、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处于TPP和TRIPS的中间,专利保护水平与TRIPS基本一致。其总体制度特点在于创新导向、发展导向、程序保障和利益平衡,反映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诉求的调和与妥协。面对RCEP等国际知识产权协定的挑战,我国在全面履行条约义务的基础上,还需领会RCEP知识产权框架蕴含的启示,把握国际知识产权法治之基本目标,协助发展中国家构建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直面知识产权焦点分歧,促进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多元化。同时,要着力将美欧主导的霸权式知识产权制度输出转型为中国引领的更具代表性的协商式知识产权制度共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RCEP 知识产权 定位 特点 中国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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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72条的适用为视角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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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忠法 谢迪 《武陵学刊》 2020年第2期46-56,共11页
专利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指弥补权利人实际损失之外,法院依法对侵权人另行增加的金钱负担,其功能主要在于责难和预防,而不是填平损失。《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72条规定了最高为5倍的加倍赔偿制度,但该制度是否为惩罚性不明确,法定赔偿... 专利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指弥补权利人实际损失之外,法院依法对侵权人另行增加的金钱负担,其功能主要在于责难和预防,而不是填平损失。《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72条规定了最高为5倍的加倍赔偿制度,但该制度是否为惩罚性不明确,法定赔偿可否翻倍不清楚,比照新商标法的实施情况,其实施过程中也会出现适用范围过窄、适用条件不一的问题。对此应统一理解,将第72条第1款的加倍赔偿制度理解为惩罚性赔偿,并类推适用于第2款的法定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可分为三个步骤:一是依照填平原则确定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二是判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其中,"故意"包括间接故意,不包括重大过失,"情节严重"包括主观上和客观上的情节严重;三是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其与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侵权人逃避追究的几率呈正相关,与侵权行为的创新程度呈负相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法 惩罚性赔偿 故意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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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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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忠法 谢迪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5-19,共15页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要求亚太经济伙伴关系建设必须以人民为中心,追求人类长远共同利益,坚持平等互利,开放共赢。不同于TPP搁置条款体现的资本本位主义,RCEP的制度设计全面贯彻了互联互通的共商理念、权责共担的共建理...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要求亚太经济伙伴关系建设必须以人民为中心,追求人类长远共同利益,坚持平等互利,开放共赢。不同于TPP搁置条款体现的资本本位主义,RCEP的制度设计全面贯彻了互联互通的共商理念、权责共担的共建理念、互利共赢的共享理念,以民生幸福为国际合作的最终目标,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伟大实践。面对RCEP的未来挑战,中国应尽快推进其规则的实施,完善国内法,尽早加入CPTPP,促进RCEP、CPTPP与其他经济体之间的对话沟通,巩固并弘扬多边主义,从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RCEP TPP搁置条款 CPT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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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国际法价值构造 被引量:8
5
作者 马忠法 谢迪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2年第2期1-20,共20页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国际法价值构造呈正金字塔形。充分保障人权与各国人民福祉是国际法目的价值,位于第一层级。国际法工具价值中,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是共识价值,已获得多数国家的认可,而且各国对其内涵的理解基本一致,位于第...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国际法价值构造呈正金字塔形。充分保障人权与各国人民福祉是国际法目的价值,位于第一层级。国际法工具价值中,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是共识价值,已获得多数国家的认可,而且各国对其内涵的理解基本一致,位于第二层级。非共识价值位于第三层级,根据是否有必要形成国际共识,分为趋同性价值和多元性价值。为促进国际法的价值实现,应将国际法目的价值作为一切国际法治行动的总纲领,坚定维护现有的国际法共识价值,推动趋同性价值上升为新的共识价值,鼓励各国发展各自的多元性价值,并运用国际法价值体系指导解决实践中的价值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类命运共同体 国际法治 目的价值 工具价值 共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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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知—移除”规则中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律责任 被引量:8
6
作者 马忠法 谢迪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28-138,共11页
《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通知-移除"规则将网络服务平台设定为机械的移除者,应对恶意通知的能力较低,这严重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电子商务秩序。赋予网络服务平台一定的法律义务不仅能满足现实需求,而且能在法... 《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通知-移除"规则将网络服务平台设定为机械的移除者,应对恶意通知的能力较低,这严重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电子商务秩序。赋予网络服务平台一定的法律义务不仅能满足现实需求,而且能在法理中找到依据。但这种法律义务无法从《电子商务法》第42条直接解释出来,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的过错归责原则,即平台过错责任之承担应与注意义务之违反相当。平台的注意义务应当个案确定,确定时应考虑知识产权类型、通知完整程度、平台实力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为了达到不同标准的注意义务,也应适当扩张"必要措施"的内涵,引导平台根据注意义务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必要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一移除”规则 平台责任 必要措施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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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经贸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应对 被引量:7
7
作者 马忠法 谢迪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20年第6期78-97,共20页
《中美经贸协议》知识产权条款的主要内容超越了多边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也与我国多部现行法律产生冲突。美国追求知识产权强保护的真正目的在于继续依赖知识产权获取竞争优势和超额利益,遏制我国创新能力提升,利用双边贸易格局延续... 《中美经贸协议》知识产权条款的主要内容超越了多边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也与我国多部现行法律产生冲突。美国追求知识产权强保护的真正目的在于继续依赖知识产权获取竞争优势和超额利益,遏制我国创新能力提升,利用双边贸易格局延续霸权主义。这给我国带来两大挑战:延缓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红利分配不均导致的贫富差距扩大。为此,在国内层面,应依照该协议完善立法,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谨慎应对技术贸易条款,调整技术市场法律规制重点;充分调动企业创新主动性。在国际层面,可尝试与美国达成知识产权领域的互惠合作,同时秉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最惠国待遇造成的“扩散效应”转化为国际谈判筹码,在科技领域的国际竞争合作中结成与“先进型国家”“后发型国家”组合的两条“统一战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美经贸协议 知识产权 技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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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数字人民币跨境应用的规则建构
8
作者 谢迪 《国际经贸探索》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102-116,共15页
区域性的货币伙伴关系是数字人民币跨境应用规则建构的目的指向,应根据“一带一路”倡议下货币竞争的三种形态(与实物主权货币、其他央行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的竞争)和两种场域(“主要国际货币发行地”和“非主要国际货币发行地”)调整... 区域性的货币伙伴关系是数字人民币跨境应用规则建构的目的指向,应根据“一带一路”倡议下货币竞争的三种形态(与实物主权货币、其他央行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的竞争)和两种场域(“主要国际货币发行地”和“非主要国际货币发行地”)调整规则建构策略。但现有规则缺乏币值维稳、标准协调和安全保障规则,难以助力数字人民币在不同货币竞争形态中占优;也未根据不同竞争场域发展出差异化的规则设计,导致数字人民币对不同竞争场域的适应性较弱。建议采用类型化分析法,根据本土货币是否为主要国际货币、是否允许虚拟货币交易,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分为三类,依次分析各类国家和地区境内的货币竞争形态和场域,并提出与之相适应的规则建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人民币 跨境应用 “一带一路” 人民币区域化 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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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通信领域供应链安全规则与中国法律应对
9
作者 谢迪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3期60-75,共16页
近年来,美国以国家安全为借口,在通信领域制定了一系列供应链安全规则,将其作为掣肘中国高科技制造业发展、实现中美脱钩企图的重要法律工具。这些规则在国际经济法层面违背了非歧视待遇原则和自由贸易原则,在美国法层面也不符合正当程... 近年来,美国以国家安全为借口,在通信领域制定了一系列供应链安全规则,将其作为掣肘中国高科技制造业发展、实现中美脱钩企图的重要法律工具。这些规则在国际经济法层面违背了非歧视待遇原则和自由贸易原则,在美国法层面也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与比例原则,将使中国面临通信产业出口下降、美资撤离、对美投资阻碍、本土通信供应链波动等挑战。这些规则在联合国、IPEF等平台上的国际化趋势将进一步放大上述挑战。中国可以综合利用其国内法、美国法和国际法,维护国家、企业和公民的正当权益;为此,我国应尽快启动通信领域的供应链安全立法,积极利用美国司法途径维权,尝试在WTO、RCEP等经贸协定下提起申诉,并推动构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供应链国际安全规则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信 供应链 安全 《芯片与科学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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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优化——欧盟MiCA镜鉴与中国方案
10
作者 谢迪 马忠法 《现代经济探讨》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21-132,共12页
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是以加密资产为载体,通过区块链技术为公众提供金融服务的主体。当前,区块链金融已成为各国争相布局的战略性产业。优化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法律监管,是推进中国区块链金融稳步健康发展、突破数字经济发展瓶颈的关... 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是以加密资产为载体,通过区块链技术为公众提供金融服务的主体。当前,区块链金融已成为各国争相布局的战略性产业。优化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法律监管,是推进中国区块链金融稳步健康发展、突破数字经济发展瓶颈的关键环节。欧盟MiCA围绕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定了系统性的监管规则,能为中国解决上述问题提供启示。因此,可以MiCA为镜鉴,构建以金监局为核心的跨部门有序协作机制,制定全方位的事前授权许可制度,实施分级分类的智慧监管,强化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力度。这不但能为中国区块链金融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还有助于提升金融科技领域的国际制度性话语权,发挥全球引领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 MICA 欧盟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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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抑或不当得利:个人信息泄露的民事救济路径之辨
11
作者 谢迪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36-149,共14页
在个人信息泄露愈演愈烈的背景下,美国已开始运用不当得利规则救济受害人。传统侵权救济路径下,由于损害认定的争议,受害人往往难获救济;即便引入“风险性损害”,其理论缺陷也会阻碍实践应用,包括压抑个人行为自由、混淆损害发生风险与... 在个人信息泄露愈演愈烈的背景下,美国已开始运用不当得利规则救济受害人。传统侵权救济路径下,由于损害认定的争议,受害人往往难获救济;即便引入“风险性损害”,其理论缺陷也会阻碍实践应用,包括压抑个人行为自由、混淆损害发生风险与损害扩大风险、混淆风险预防与风险损害赔偿、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等。美国判例表明,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当利用个人信息获取的收益构成“积极”不当得利;还可运用超额给付和商业机会理论,将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当克扣的安保费用认定为“消极”不当得利;其说理路径在中国具有可适用性。相比于侵权救济,不当得利救济路径具有优势:不当得利之损失的认定难度小于侵权之损害;不当得利返还数额不受填平原则和禁止得利原则的限制;发生下游显著损害时,受害人可同时请求侵权赔偿。司法实践中,可根据不同情形灵活认定不当得利,并借鉴消费类民事公益诉讼,在不特定受害人群体中妥善分配返还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泄露 侵权 不当得利 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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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一体化战略下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研究 被引量:6
12
作者 马忠法 谢迪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0年第5期101-110,共10页
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始于2003年,经过多年实践,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诸多不足。为顺应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的趋势,因应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职能的变迁,考虑到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 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始于2003年,经过多年实践,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诸多不足。为顺应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的趋势,因应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职能的变迁,考虑到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可作如下完善:针对执法协作协议,可在协作条件、启动方式、争议解决、责任分担、权利救济等方面增加实质内容;对执法协作的推进,可置常设机构,将执法协作日常化;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完善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调中心、建立争端解决调解中心,鼓励设立跨区域知识产权民间机构,发挥其监督和服务职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三角 区域一体化 知识产权 行政执法 跨区域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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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公权力对全球供应链的干预 被引量:1
13
作者 谢迪 《南大法学》 2023年第4期134-153,共20页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公权力对全球供应链的干预,即利用核心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权,使凝聚国家意志的供应链规则在跨国供应链内二次实施,并可实现倡导性规则的强制化、国内法规则的国际化。动用国家公权力干预全球供应链,是各国应对严...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公权力对全球供应链的干预,即利用核心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权,使凝聚国家意志的供应链规则在跨国供应链内二次实施,并可实现倡导性规则的强制化、国内法规则的国际化。动用国家公权力干预全球供应链,是各国应对严峻的全球性挑战、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必要举措,但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实施干预的过程中违背比例原则、非歧视性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构成公权力的滥用。通过批判性审视美国相关立法和实践可知,公权力对供应链的正当干预类型有预防性、纠偏性和应急性三种,其均具有一定限度;不正当的干预类型则包括歧视性、对抗性、以干涉他国内政为目的的干预。在反思、批判美国既有干预举措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制定以供应链审查为核心的预防性干预规则、促进社会共治的纠偏性干预规则和保障供应链安全与韧性的应急性干预规则,并在涉外法治框架下,稳步推进国内供应链规则的域外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权力 供应链 干预 限度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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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带一路”倡议下数据安全共同体的规则建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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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迪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23年第2期1-25,共25页
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重要延伸,数据安全共同体理念具有五维内涵,应发挥其对“一带一路”倡议下数据规则建构的理论指导功能。当前“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数据规则与数据安全共同体理念相比仍有差距,通过借鉴其他双边、区域性协定中... 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重要延伸,数据安全共同体理念具有五维内涵,应发挥其对“一带一路”倡议下数据规则建构的理论指导功能。当前“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数据规则与数据安全共同体理念相比仍有差距,通过借鉴其他双边、区域性协定中的数据规则,结合“一带一路”成员发展现状,提出完善建议:国家维度下,增设政府采购数据“可追溯性”、存储、保密条款,发展数据交换中的安全规则;人民维度下,设置总则性的个人数据保护条款,采纳分类保护规则;主观维度下,强化信任、信心、参与度、通知、救济规则,提升人民数据安全感;工具维度下,建立个人生物、交通数据的附条件共享机制,积极利用数据促进区域安全;发展维度下,采纳政府数据开放与数据包容性条款,并适当限制例外条款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带一路”倡议 数据规则 数据安全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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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强制技术转让”的法律辨析 被引量:5
15
作者 马忠法 彭亚媛 谢迪 《国际经济合作》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2期84-89,共6页
从技术的法律权利层面、技术转让的含义及其类型等角度看,强制转让技术是无法成立的。美、欧提出中国"强制技术转让"问题的目的是遏制中国技术创新的发展,以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对此,中国应该在批驳的同时,完善国内技术转让... 从技术的法律权利层面、技术转让的含义及其类型等角度看,强制转让技术是无法成立的。美、欧提出中国"强制技术转让"问题的目的是遏制中国技术创新的发展,以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对此,中国应该在批驳的同时,完善国内技术转让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废止较少实施又授人以柄的规定,修改相关条款,使技术转让内容协调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技术转让 专利技术 专有技术 外商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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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权观的制度化思考
16
作者 马忠法 谢迪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51-62,共12页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了丰富的人权思想,包括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基本人权理念、美好生活权理念、系统治理理念和交流互鉴理念,共同构成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权观。当前,这种人权观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已取得一定程度的制度化成...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了丰富的人权思想,包括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基本人权理念、美好生活权理念、系统治理理念和交流互鉴理念,共同构成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权观。当前,这种人权观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已取得一定程度的制度化成果,但与西方人权观在双边、区域性协定中的制度化相比,还存在不足:生存权的“首要基本”地位不够突出,减贫与就业议题的制度化不够充分,集体人权、新兴人权的制度化不够全面,对程序规则的重视程度不足,交流互鉴理念的制度化不够深入等。建议从章节排布、实体制度、程序制度三方面,综合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权观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制度化。在充分利用规则切实提高人权保护水平的同时,进一步拓展中国在人权领域中的制度性话语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带一路”倡议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权观 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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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权力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被引量:2
17
作者 马忠法 谢迪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2年第2期1-12,共12页
公权力限制知识产权兼具正当性和有限性,其正当性主要基于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原理、国家主权原理,以及智力成果财产权的自然权属性较弱等原因;其有限性主要基于人权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和国家主权独立、平等原则等。在公权力限制知识产权... 公权力限制知识产权兼具正当性和有限性,其正当性主要基于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原理、国家主权原理,以及智力成果财产权的自然权属性较弱等原因;其有限性主要基于人权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和国家主权独立、平等原则等。在公权力限制知识产权的方式中,暂停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知识产权国家征用、强制许可、全境封禁和出口管制,是五种正当但有条件的限制方式;而强迫放弃知识产权、强制出售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次级管制,是三种不正当的限制方式。我国应完善知识产权国家征用制度和强制许可制度,以增强公权力限制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并积极理性应对外国对知识产权的限制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权力 知识产权 限制 正当性 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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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用艺术作品的重构及其保护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2
18
作者 马忠法 谢迪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11-124,共14页
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物品因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条件而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其可构成实用艺术作品。我国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制度存在缺陷,主要是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不清、法律地位不明确,著作权法存在体系性矛盾,对源于国内和国外的... 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物品因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条件而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其可构成实用艺术作品。我国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制度存在缺陷,主要是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不清、法律地位不明确,著作权法存在体系性矛盾,对源于国内和国外的作品保护有差异。这引发了司法中的问题,比如概念理解有偏差、审美标准不统一、“分离”标准不合理等等。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难点在于“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界定,总结各国经验可以预见,该问题在短期内难有突破。对此,可采用“整体分离法”将实用性、艺术性和独创性的判断合为一步,提取讼争对象与“基础设计”的差异,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限定在差异部分。“整体分离法”不仅具有合理性及较强的可操作性,而且也不会导致著作权的过度扩张,能够在合理确权的同时,回避“实用性”和“艺术性”界定中的争议,进而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用艺术作品 重构 著作权 整体分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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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被引量:1
19
作者 马忠法 谢迪 《社会科学文摘》 2022年第9期14-16,共3页
建设亚太经济伙伴关系需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其指导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亚太经济伙伴关系建设须以人民为中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继承了先哲提出的“人是目的”思想,将“人”放在本体和中心的位置上,认... 建设亚太经济伙伴关系需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其指导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亚太经济伙伴关系建设须以人民为中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继承了先哲提出的“人是目的”思想,将“人”放在本体和中心的位置上,认为民生幸福是一切国际行动的终极目标和根本意义所在。亚太经济伙伴关系建设也是如此,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能片面强调贸易公平,而须关注贸易与发展的平衡,因为不能促进民生幸福的公平绝不是真正的公平。第二,亚太经济伙伴关系建设须以人类长远共同利益为追求。这与国家利益至上原则并不矛盾,因为用联系的、整体的、长远的目光看,国际社会是个休戚与共的共同体,一味牺牲别国利益来实现本国利益的国家,终将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反噬;只有共同追求全体人类的长远利益,才有可能实现一荣俱荣的共赢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贸易公平 民生幸福 经济伙伴关系 人类命运共同体 全体人类 以人民为中心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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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发展的法理基础--偏离功利主义的非理性与破解 被引量:1
20
作者 马忠法 谢迪 《电子知识产权》 2022年第4期37-52,共16页
“财产权劳动理论”与功利主义是解释知识产权正当性的两种路径,前者只能推导出财产所有权,后者则能解释期限性、条件性、地域性、可限制性和刑事救济谦抑性等知识产权制度特点。新近发展表明,国际知识产权越来越趋近“财产权劳动理论... “财产权劳动理论”与功利主义是解释知识产权正当性的两种路径,前者只能推导出财产所有权,后者则能解释期限性、条件性、地域性、可限制性和刑事救济谦抑性等知识产权制度特点。新近发展表明,国际知识产权越来越趋近“财产权劳动理论”下的权利形态——所有权,偏离了功利主义的法理基础。这是在违背国际主流意志的情况下,对功利主义的价值偷换,与人类共同利益背道而驰。应对这种非理性的发展趋势,须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特点,分别确定适宜的法理基础,使“财产权劳动理论”与功利主义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内调和、共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 法理 财产权劳动理论 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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