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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会规则的反思与体系建构
被引量:
5
1
作者
袁
崇
霖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54-172,共19页
作为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公司机会的本质并非公司财产,而应当理解为公司利益。公司机会规则具有阶段性的利益构造,其所规制的利益冲突也具有动态变化的特征。有必要以公司是否实际投入人力、物力资源为标准,区分公司机会的发现阶段和利...
作为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公司机会的本质并非公司财产,而应当理解为公司利益。公司机会规则具有阶段性的利益构造,其所规制的利益冲突也具有动态变化的特征。有必要以公司是否实际投入人力、物力资源为标准,区分公司机会的发现阶段和利用阶段,并配置差异化的规则。在发现阶段,应推定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商业机会属于公司,董事在充分履行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可援引公司放弃、公司同意、公司不能、交易对手事前拒绝等抗辩事由而自行利用。在利用阶段,商业机会已经认定为归属公司,董事非经完全披露并取得公司同意不得利用。通过宽严适当的识别与抗辩规则,配合推定规则和披露义务等,可构建起层次性的两阶段公司机会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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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机会
公司利益
忠实义务
识别规则
抗辩规则
原文传递
论董事忠实义务的程序性保障——以利益冲突披露义务为中心
2
作者
袁
崇
霖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80-93,共14页
作为忠实义务的程序性保障,董事的利益冲突披露经历了从规则要素、义务雏形到规则体系的法律演进阶段。我国公司法虽然对此给予了部分立法确认,却未能促成其向常态义务的完整嬗变。利益冲突披露义务应当建立在董事受信义务人地位的基础...
作为忠实义务的程序性保障,董事的利益冲突披露经历了从规则要素、义务雏形到规则体系的法律演进阶段。我国公司法虽然对此给予了部分立法确认,却未能促成其向常态义务的完整嬗变。利益冲突披露义务应当建立在董事受信义务人地位的基础上,为忠实义务实现提供信息基础和纠纷预防的功能,并能够弥合实质审查的不确定性,缓和外部评价的信息不对称。在面临重大利益冲突时,董事应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或其他全部董事履行披露义务。现行法未区分违反利益冲突披露义务的责任和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无法充分救济公司损失。董事若违反利益冲突披露义务,应就其行为本身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失去抗辩及章定责任等法律后果。如存在后续利益冲突交易,该交易还需接受完全公平标准检验,董事则对应承担利益归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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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董事忠实义务
披露义务
利益冲突
信息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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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公司法修订的理论应对与实践挑战(笔谈)
3
作者
赵万一
张才华
+11 位作者
李建伟
郑浩凌
汪青松
刘凯湘
叶林
张冉
梁上上
袁
崇
霖
王建文
汪辰光
朱晓娟
潘米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13-143,共31页
本期刊发的8篇笔谈文章,紧密围绕公司法修改的核心内容,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实践展开了全方位探讨。宏观方面围绕我国公司法的制度体系、立法因应、立法目的展开讨论,微观方面围绕本次修订的核心内容,对五年限期认缴制、审计委员会...
本期刊发的8篇笔谈文章,紧密围绕公司法修改的核心内容,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实践展开了全方位探讨。宏观方面围绕我国公司法的制度体系、立法因应、立法目的展开讨论,微观方面围绕本次修订的核心内容,对五年限期认缴制、审计委员会、董事无因解任、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异议股东回购等具体制度展开讨论。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张才华在《从公司法修订看中国式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一文中提出,法律制度的每一次重大修订都是在时代主题与发展趋势的深刻变革下接续创新而成,本次修订是一次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修订,同时也是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宏伟历史征途中进行的一次修订。应时代之需,本次修订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纯化公司治理理念等作为目标,以因应中国式法律体系的建构要求。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郑浩凌在《ESG在中国公司法立法的因应》一文中提出,从现实来看,信息披露是形成ESG投资市场的前提,应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进而构建“强制披露-自愿披露”的差序化披露模式,以更好保护利益相关者;从长远来看,将公司目标范式修正为对可持续性利益的追求,并通过建立ESG委员会、细化董事会职权,进而推动公司治理稳定与可持续发展。西南政法大学汪青松教授在《新公司法立法目的扩展彰显以人为本》一文中提出,新公司法大大扩展了公司法立法目的涵摄范围,可以从“规范”“保护”“完善”“弘扬”“维护”“促进”六个关键词来加以把握,并呈现出严谨有序的逻辑结构。其中规范与保护表达了立法目的的微观层面,完善与弘扬表达了立法目的的中观层面,维护与促进表达了立法目的的宏观层面。北京大学刘凯湘教授在《五年限期认缴制的解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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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法修改
ESG
五年限期认缴制
审计委员会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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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公司机会规则的反思与体系建构
被引量:
5
1
作者
袁
崇
霖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54-172,共19页
文摘
作为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公司机会的本质并非公司财产,而应当理解为公司利益。公司机会规则具有阶段性的利益构造,其所规制的利益冲突也具有动态变化的特征。有必要以公司是否实际投入人力、物力资源为标准,区分公司机会的发现阶段和利用阶段,并配置差异化的规则。在发现阶段,应推定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商业机会属于公司,董事在充分履行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可援引公司放弃、公司同意、公司不能、交易对手事前拒绝等抗辩事由而自行利用。在利用阶段,商业机会已经认定为归属公司,董事非经完全披露并取得公司同意不得利用。通过宽严适当的识别与抗辩规则,配合推定规则和披露义务等,可构建起层次性的两阶段公司机会规则体系。
关键词
公司机会
公司利益
忠实义务
识别规则
抗辩规则
Keywords
corporate opportunity
corporate interest
duty of loyalty
characterization test
defense rule
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论董事忠实义务的程序性保障——以利益冲突披露义务为中心
2
作者
袁
崇
霖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80-93,共14页
基金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青年项目“公司合规机制的董事义务之维”(项目编号:2022EFX007)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作为忠实义务的程序性保障,董事的利益冲突披露经历了从规则要素、义务雏形到规则体系的法律演进阶段。我国公司法虽然对此给予了部分立法确认,却未能促成其向常态义务的完整嬗变。利益冲突披露义务应当建立在董事受信义务人地位的基础上,为忠实义务实现提供信息基础和纠纷预防的功能,并能够弥合实质审查的不确定性,缓和外部评价的信息不对称。在面临重大利益冲突时,董事应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或其他全部董事履行披露义务。现行法未区分违反利益冲突披露义务的责任和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无法充分救济公司损失。董事若违反利益冲突披露义务,应就其行为本身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失去抗辩及章定责任等法律后果。如存在后续利益冲突交易,该交易还需接受完全公平标准检验,董事则对应承担利益归入责任。
关键词
董事忠实义务
披露义务
利益冲突
信息机制
Keywords
Duty of Loyalty
Disclosure Duty
Conflict of Interest
Mechanism of Information
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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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公司法修订的理论应对与实践挑战(笔谈)
3
作者
赵万一
张才华
李建伟
郑浩凌
汪青松
刘凯湘
叶林
张冉
梁上上
袁
崇
霖
王建文
汪辰光
朱晓娟
潘米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清华大学法学院
清华大学法学院新利益法学研究中心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13-143,共31页
基金
“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制度架构与实现研究”(20ZDA00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家出资公司中国特色治理机制研究”(23FFXB040)
+3 种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法律问题研究”(22JJD820018)
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基础研究专项“公司合规机制与董事义务关系的体系化建构”(2023THZWJC12)
“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研究”(21ZDA052)
“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制度架构与实现研究”(20ZDA044)。
文摘
本期刊发的8篇笔谈文章,紧密围绕公司法修改的核心内容,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实践展开了全方位探讨。宏观方面围绕我国公司法的制度体系、立法因应、立法目的展开讨论,微观方面围绕本次修订的核心内容,对五年限期认缴制、审计委员会、董事无因解任、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异议股东回购等具体制度展开讨论。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张才华在《从公司法修订看中国式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一文中提出,法律制度的每一次重大修订都是在时代主题与发展趋势的深刻变革下接续创新而成,本次修订是一次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修订,同时也是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宏伟历史征途中进行的一次修订。应时代之需,本次修订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纯化公司治理理念等作为目标,以因应中国式法律体系的建构要求。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郑浩凌在《ESG在中国公司法立法的因应》一文中提出,从现实来看,信息披露是形成ESG投资市场的前提,应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进而构建“强制披露-自愿披露”的差序化披露模式,以更好保护利益相关者;从长远来看,将公司目标范式修正为对可持续性利益的追求,并通过建立ESG委员会、细化董事会职权,进而推动公司治理稳定与可持续发展。西南政法大学汪青松教授在《新公司法立法目的扩展彰显以人为本》一文中提出,新公司法大大扩展了公司法立法目的涵摄范围,可以从“规范”“保护”“完善”“弘扬”“维护”“促进”六个关键词来加以把握,并呈现出严谨有序的逻辑结构。其中规范与保护表达了立法目的的微观层面,完善与弘扬表达了立法目的的中观层面,维护与促进表达了立法目的的宏观层面。北京大学刘凯湘教授在《五年限期认缴制的解释与适用�
关键词
公司法修改
ESG
五年限期认缴制
审计委员会
股权转让
Keywords
revision of the Corporation Law
ESG
five-year subscription system
audit committee
stock right transfer
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G64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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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公司机会规则的反思与体系建构
袁
崇
霖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
5
原文传递
2
论董事忠实义务的程序性保障——以利益冲突披露义务为中心
袁
崇
霖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公司法修订的理论应对与实践挑战(笔谈)
赵万一
张才华
李建伟
郑浩凌
汪青松
刘凯湘
叶林
张冉
梁上上
袁
崇
霖
王建文
汪辰光
朱晓娟
潘米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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