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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问题研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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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强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6期39-50,共12页
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面临独创性问题,包括独立创作及创造性两个方面。传统上作品独创性来源于人类作者,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创性来源则已独立于人类。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判断主体标准和客体标准应当在传统作品基础上进行提高,... 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面临独创性问题,包括独立创作及创造性两个方面。传统上作品独创性来源于人类作者,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创性来源则已独立于人类。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判断主体标准和客体标准应当在传统作品基础上进行提高,并且通过人工智能促进独创性判断标准的客观化。由此,可以促进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标准的完善,使其获得著作权法的合理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创作物 作品 独创性 客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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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类胚胎干细胞可专利性问题——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为样本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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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强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37-44,61,共9页
人类胚胎干细胞具有重要的医疗价值。我国专利法及审查指南对干细胞技术的可专利性有限制性规定,与鼓励技术发展的科技政策之间存在矛盾。近年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人类胚胎干细胞发明的审查决定在可专利性客体范围以及其他实质性授权要... 人类胚胎干细胞具有重要的医疗价值。我国专利法及审查指南对干细胞技术的可专利性有限制性规定,与鼓励技术发展的科技政策之间存在矛盾。近年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人类胚胎干细胞发明的审查决定在可专利性客体范围以及其他实质性授权要件方面确立了具体规则。我国应当在违反伦理道德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种类、干细胞溯源、人胚胎工业或商业目的应用的判断标准等问题上放宽标准,并在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充分公开等方面体现干细胞发明的特殊性,促进干细胞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类胚胎 干细胞 专利复审 可专利性 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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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创新战略背景下的技术开发专利法律问题——以交易成本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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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强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第6期32-37,共6页
协同创新技术成果主要来源于技术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活动。技术协同相关专利法律问题主要体现为技术开发合同问题,涉及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专利性权利的归属和行使。在协同创新中,技术开发合同谈判过程的成本和履行过... 协同创新技术成果主要来源于技术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活动。技术协同相关专利法律问题主要体现为技术开发合同问题,涉及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专利性权利的归属和行使。在协同创新中,技术开发合同谈判过程的成本和履行过程的风险均较高。现有法律规范存在技术保密义务不完善、专利性权利归属不明确和行使方式受限制等问题。在技术开发投入、技术实施和技术信息披露等领域的博弈过程中存在协同方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可能推升协同创新交易成本,需要通过完善制度规则加以抑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同创新 合作开发 委托开发 专利性权利 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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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医疗研究工具专利延展性许可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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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强 《武陵学刊》 2020年第2期57-65,共9页
智慧医疗领域研发活动较为活跃。人工智能算法是该领域的重要研究工具,研究工具专利延展性许可成为重要的许可形式。在智慧医疗研究工具专利延展性许可的规制方面,存在专利权滥用规则门槛较高、延展性许可费标准不明确、相关市场界定复... 智慧医疗领域研发活动较为活跃。人工智能算法是该领域的重要研究工具,研究工具专利延展性许可成为重要的许可形式。在智慧医疗研究工具专利延展性许可的规制方面,存在专利权滥用规则门槛较高、延展性许可费标准不明确、相关市场界定复杂等困境。为此,有必要降低人工智能算法研究工具专利权滥用门槛、明确计算延展性许可费的影响因素、合理界定智慧医疗研发领域的相关市场、推进人工智能算法研究工具的开放共享,从而解决延展性许可问题,促进智慧医疗研发活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慧医疗 人工智能 研究工具 延展性许可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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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职务发明报酬充分对价研究——兼论对我国专利法的借鉴意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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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强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6-13,共8页
对价理论是现代英美合同法的核心理论之一,充分对价原则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在职务发明中,美国法院通常采用附和合同理论作为裁判雇主与雇员签订的提前转让发明协议效力的主要依据,此时充分对价原则成为重要法律原则。充分对价... 对价理论是现代英美合同法的核心理论之一,充分对价原则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在职务发明中,美国法院通常采用附和合同理论作为裁判雇主与雇员签订的提前转让发明协议效力的主要依据,此时充分对价原则成为重要法律原则。充分对价主要适用于执行雇主任务或者利用雇主物质技术条件完成职务发明等情形。根据相关司法实践,雇主给予雇员奖金、提升工资、晋升职位,以及对于自由雇员允诺继续雇佣等均符合充分对价的要求,而雇主已经承担的合同义务则不构成充分对价。借鉴美国司法经验,我国可以将职务发明"合理的报酬"修改为"充分的报酬",并明确"充分的报酬"计算标准以及不符合"充分的报酬"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发明 报酬 充分对价 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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