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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双重股权结构问题研究 被引量:22
1
作者 《证券法苑》 CSSCI 2014年第4期27-44,共18页
由于双重股权结构在形式上违反了"一股一权"的股东平等原则,导致股东投票权与收益权的分离,可能会增加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因此部分国家或地区对此持否定立场。但双重股权结构也具有反收购、稳定管理团队和满足特定... 由于双重股权结构在形式上违反了"一股一权"的股东平等原则,导致股东投票权与收益权的分离,可能会增加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因此部分国家或地区对此持否定立场。但双重股权结构也具有反收购、稳定管理团队和满足特定融资偏好等效率上的优势,因此,在一些成熟资本市场是允许科技创新型公司自愿采用的。在我国资本市场"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大背景下,应允许上市公司试行"双重股权结构",但要通过制度的合理设计避免其产生不利的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重股权结构 投票权 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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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缔约 被引量:7
2
作者 《杭州商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37-41,共5页
强制缔约是对传统合同自由的限制 ,其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我国现行法对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具有极大局限性 ,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责任不应纳入侵权责任 ,而应成为一种独立的责任类型 ,因为它的构成要件... 强制缔约是对传统合同自由的限制 ,其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我国现行法对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具有极大局限性 ,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责任不应纳入侵权责任 ,而应成为一种独立的责任类型 ,因为它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具有自身特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缔约 强制缔约义务 合同自由 责任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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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侵权责任能力的理论预设与制度设计——以法人本质理论为线索 被引量:10
3
作者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69-74,共6页
我国民法学界以法人实在说承认法人的独立意志为理由,论证了法人承担侵权责任能力的合理基础,继而对拟制说进行批判,而事实上法人承担侵权责任完全是基于特定利益衡量的立法构造,与其意志的有无没有必然的关联。法人的侵权责任是法人机... 我国民法学界以法人实在说承认法人的独立意志为理由,论证了法人承担侵权责任能力的合理基础,继而对拟制说进行批判,而事实上法人承担侵权责任完全是基于特定利益衡量的立法构造,与其意志的有无没有必然的关联。法人的侵权责任是法人机关的侵权责任,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而言,它与法人的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是有本质区别的,但就立法构造而言二者区分并无实际价值,在法人侵权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上应该采取让法人机关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 责任能力 意志 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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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更新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9
4
作者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4年第5期56-62,共7页
债的更新是传统民法中债权消灭的原因之一 ,具有实现债权、债务转移 ,简化法律关系 ,保护债之当事人合法权益之功能 ,是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的变更制度无法替代的制度。债的更新须具备旧债存在、新债产生 ,新债与旧债的基本条款不同... 债的更新是传统民法中债权消灭的原因之一 ,具有实现债权、债务转移 ,简化法律关系 ,保护债之当事人合法权益之功能 ,是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的变更制度无法替代的制度。债的更新须具备旧债存在、新债产生 ,新债与旧债的基本条款不同及当事人的更新意图等构成要件。大陆法系国家除德国外的民法典均对之有系统规定 ,英美国家也存在与之类似的合同更新制度。我国民法典应吸收和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成果 ,对这一制度加以完善并规定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 “债的更新” “债的消灭”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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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违规视野下的内部人举报制度研究 被引量:12
5
作者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55-62,共8页
内部人举报又被称为"吹响哨子",是指公司内部员工将公司涉嫌违规的信息根据一定的程序向特定机构检举告发的行为。在成熟资本市场中,内部人举报已经成为遏制上市公司违规的重要机制。为有效发挥这一制约机制,未来我国应该建... 内部人举报又被称为"吹响哨子",是指公司内部员工将公司涉嫌违规的信息根据一定的程序向特定机构检举告发的行为。在成熟资本市场中,内部人举报已经成为遏制上市公司违规的重要机制。为有效发挥这一制约机制,未来我国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举报人举报制度。首先,应建立透明的外部举报受理程序,监管机构应设立专门举报受理机构,公开举报信息的处理程序、举报人的身份保密、举报信息调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的持续性的交流,使举报程序透明,增强举报人对监管机构的信任;监管机构或自律性监管组织可以通过"指引"等软性机制引导公司建立内部举报程序,以缓和员工与公司之间的相互敌对状态,以充分发挥公司内部的自我纠错功能;建议由一些自律性组织为举报人提供咨询和协助的机制,为举报人提供相关的咨询和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治理 内部人举报 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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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表决权委托问题研究 被引量:11
6
作者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62-71,共10页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表决权委托实质上是借用委托之名,行表决权转让之实。从民法的视角来看,转让表决权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无禁止的理由,但部分规避法律的行为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从公司治理角度而...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表决权委托实质上是借用委托之名,行表决权转让之实。从民法的视角来看,转让表决权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无禁止的理由,但部分规避法律的行为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从公司治理角度而言,表决权转让会产生高昂的代理成本,导致监督机制失灵,甚至负向激励控制人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境外对其通常禁止或作严格限制。从我国证券市场现状来看,由于表决权转让可以实质性规避我国证券市场特有的实际控制人和限售两种监管措施,其产生的危害更为严重。建议监管部门将协议双方纳入一致行动人范围,通过增加当事人的违规成本,规范并限制委托协议条款的方式,使表决权转让回归表决权委托的本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决权委托 表决权信托 代理成本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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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与人格权的源流——兼论宪法与民法的互动关系 被引量:10
7
作者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17-20,共4页
人格与人格权在产生的历史背景与价值基础方面截然不同,二者并无人们相信的那么联系紧密。从二者产生的历史过程中可以洞悉出公法与私法的一般关系,即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身是人们达到法律技术与法学研究便利性的手段,权利同属于公法与... 人格与人格权在产生的历史背景与价值基础方面截然不同,二者并无人们相信的那么联系紧密。从二者产生的历史过程中可以洞悉出公法与私法的一般关系,即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身是人们达到法律技术与法学研究便利性的手段,权利同属于公法与私法的研究范畴,无法将其归入某一领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 人格权 源流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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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合理性探讨 被引量:10
8
作者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50-56,共7页
基于非此即彼的理论预设,我国公司法在立法过程中片面强调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分,并且将其机械对应于英美法存在于理论分类中的封闭公司和公众公司,导致了实然的公司法与应然公司法律关系的脱节,以立法者的主观判断取代了... 基于非此即彼的理论预设,我国公司法在立法过程中片面强调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分,并且将其机械对应于英美法存在于理论分类中的封闭公司和公众公司,导致了实然的公司法与应然公司法律关系的脱节,以立法者的主观判断取代了商事活动者的判断,不仅背离了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同时也限制了人们对商事组织形式选择的范围。因此,本文建议未来公司法修改中增加"允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条款为必然选择,同时应做好相关配套规则的制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份转让 公司章程 股份转让限制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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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 被引量:8
9
作者 向静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4-10,共7页
交叉持股作为公司的一种经济行为,其主要危害对象是公司的债权人、中小股东、资本市场中的公众投资者,因此各国(地区)一般通过公司法、反垄断法、证券法三个层面对其进行规制,但由于资本市场的活跃程度、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资本制度等... 交叉持股作为公司的一种经济行为,其主要危害对象是公司的债权人、中小股东、资本市场中的公众投资者,因此各国(地区)一般通过公司法、反垄断法、证券法三个层面对其进行规制,但由于资本市场的活跃程度、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资本制度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导致在具体规制重点和规则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基于我国现实经济环境的考虑,总体上应该禁止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对于非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应采取限制超额持股一方股权行使的方法;创设二重派生诉讼;对公司高管附加超额交叉持股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限制金融类公司之间以及上市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叉持股 法律规制 股东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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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储架注册发行制度变迁及借鉴 被引量:8
10
作者 马洪雨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4-10,15,共8页
美国储架发行制度的核心是一次注册长期有效,但通过发行人持续性提交补充文件更新发行信息,以保护投资者。基本招股说明书制度和自动储架发行制度是真正得以发挥储架发行制度优势的配套制度,与储架发行成为浑然一体的系统。我国实践中... 美国储架发行制度的核心是一次注册长期有效,但通过发行人持续性提交补充文件更新发行信息,以保护投资者。基本招股说明书制度和自动储架发行制度是真正得以发挥储架发行制度优势的配套制度,与储架发行成为浑然一体的系统。我国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零星非正式的储架发行制度,但未来主要应在上市公司再融资领域适用储架发行。在适用主体方面,仅限于已履行持续性信息披露3年以上、无违规记录的上市公司,储架发行的有效期为2年。发行人可以在储架发行文件中通过援引定期报告中的信息履行文件的申报,并在有效期内及时提交补充文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储架发行 证券发行 股票发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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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行为能力问题探讨 被引量:5
11
作者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7年第4期143-147,共5页
法人行为能力的具有与否完全是一个价值判断,而不是一个事实判断,与采取何种法人本质理论并无密切的关联。传统民法中确立行为能力这一概念是为了保护意思能力不健全的自然人的利益,所以,行为能力这一概念对于法人是没有价值可言,传统... 法人行为能力的具有与否完全是一个价值判断,而不是一个事实判断,与采取何种法人本质理论并无密切的关联。传统民法中确立行为能力这一概念是为了保护意思能力不健全的自然人的利益,所以,行为能力这一概念对于法人是没有价值可言,传统民法在此犯了机械类比错误,在法人领域讨论机关问题比讨论行为能力问题更有意义。传统民法中对于法人机关地位纠缠于代理说与代表说,而两者在实质层面是没有区别的,并且都具有论证逻辑上的不周延性。法人机关本质上是采取一种拟制方式将自然人行为视作法人行为的一种立法技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 行为能力 机关 代理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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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地上权探讨 被引量:5
12
作者 屈茂辉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2001年第3期55-60,共6页
法定地上权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地上权,它是日本和我国台湾民法中所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类型。承认建设物与地上权可以相互分离,土地所有人可将建筑物与土地所有权分别抵押才是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 法定地上权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地上权,它是日本和我国台湾民法中所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类型。承认建设物与地上权可以相互分离,土地所有人可将建筑物与土地所有权分别抵押才是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以及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体化的体制下,抵押人只能以土地使用权或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抵押,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未来的物权法无需规定这样一种物权类型,但对于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实行司法强制执行时,则必须规定这样一种物权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地上权 涵义 物权立法 中国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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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质询权刍议 被引量:6
13
作者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46-150,共5页
股东通过质询能够有效消除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继而减少两权分离后的代理成本,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东质询权在行使方式、程序以及侵害后的救济方面存在着重大缺陷,应在斟酌各国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在未来公司法修... 股东通过质询能够有效消除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继而减少两权分离后的代理成本,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东质询权在行使方式、程序以及侵害后的救济方面存在着重大缺陷,应在斟酌各国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在未来公司法修改中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治理 质询权 股东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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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权的理论预设——为法人人格权肯定论作辩护 被引量:5
14
作者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9期94-97,共4页
自然人的人格权确立的过程是一个技术化的价值考量,与自然人的伦理性基础并无密切的关联性。自然人人格权也是具有工具性价值的,所以,赋予法人人格权并不与人格权的本质相抵触。此外,由于承认法人人格权的工具性价值并不能被法人财产权... 自然人的人格权确立的过程是一个技术化的价值考量,与自然人的伦理性基础并无密切的关联性。自然人人格权也是具有工具性价值的,所以,赋予法人人格权并不与人格权的本质相抵触。此外,由于承认法人人格权的工具性价值并不能被法人财产权所替代,所以承认法人人格权具有实证法上的妥当性。当今世界各国民法典中没有普遍确立法人人格权最根本的原因,是盲目继受了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模式,导致人格权没有容身之处,继而导致法人人格权无从在实证法中得到体现。所以,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进而为法人人格权的最终确立奠定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 人格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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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民营上市公司治理调研分析报告 被引量:5
15
作者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35-39,共5页
从问卷调查分析结果来看,中小板民营上市公司治理在最近几年有了很大提升,特别是在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内部制衡机制方面。但中小板民营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它一方面缓解了股东集体行动的难题... 从问卷调查分析结果来看,中小板民营上市公司治理在最近几年有了很大提升,特别是在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内部制衡机制方面。但中小板民营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它一方面缓解了股东集体行动的难题,但同时又加剧了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建构对实际控制人的制约制度是未来提升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绩效的核心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小板 民营上市公司 公司治理 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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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证广告中荐证人侵权责任的路径选择和制度设计——来自美国法上的启示 被引量:5
16
作者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53-59,共7页
由于普通法对于荐证人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件,美国各州通过制定成文法的方式降低了原告在证明荐证人的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方面的举证要求,继而构建了追究荐证人民事责任的新路径。根据我国现有侵权理论追究荐证人的民事责任... 由于普通法对于荐证人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件,美国各州通过制定成文法的方式降低了原告在证明荐证人的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方面的举证要求,继而构建了追究荐证人民事责任的新路径。根据我国现有侵权理论追究荐证人的民事责任也存在类似于美国普通法上的困境,因此,在未来侵权法中确立荐证人侵权责任的专门条款,明确并且降低其责任的构成要件,成为构建我国未来荐证人侵权责任制度的理性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荐证行为 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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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停止侵害请求权--以司法救济为线索 被引量:3
17
作者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108-114,共7页
公司法上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制度来源于民法,其价值诉求是以较小的成本阻止较大的损害发生。停止侵害请求权制度对公司内部有缺陷的治理制度具有重要的弥补作用。在制度设计上,股东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主体除了股东以外,基于我国公司治... 公司法上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制度来源于民法,其价值诉求是以较小的成本阻止较大的损害发生。停止侵害请求权制度对公司内部有缺陷的治理制度具有重要的弥补作用。在制度设计上,股东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主体除了股东以外,基于我国公司治理中监事会权力虚置的现状,还应将监事列为行使主体;股东停止侵害请求权请求制止的范围只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章程禁止的行为,违反一般性的注意义务和需要具体裁量的忠实义务的行为不应纳入制止范围;股东停止侵害请求权请求制止的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停止侵害请求权的救济措施是对没有停止实施相关行为的被申请人直接推定其行为具有过错,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股东权保护 停止侵害请求权 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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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一致行动协议问题探讨 被引量:5
18
作者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71-78,共8页
形式上,一致行动协议是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问题,但实质上,由于涉及到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等其他主体的利益,其效力评判应受制于更加严格的司法审查。当出现一方当事人违反一致行动协议时,标的公司无权直接依据协议强行改票,而应该由司法机... 形式上,一致行动协议是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问题,但实质上,由于涉及到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等其他主体的利益,其效力评判应受制于更加严格的司法审查。当出现一方当事人违反一致行动协议时,标的公司无权直接依据协议强行改票,而应该由司法机关在审查效力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从公法与私法的区分角度,监管机构不应该介入其效力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但可从信息披露违规的视角进行监管,还可以通过提供一致行动协议示范条款的途径,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实现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致行动协议 合同效力 公司治理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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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作为第三种民事主体否定论大纲——以法人制度的价值与功能为考察线索 被引量:4
19
作者 向静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109-115,共7页
我国现有民法理论主流观点认为应该赋予合伙以民事主体地位,具体而言就是在自然人与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从民事主体的价值基础和演变逻辑来看,民事主体只应该存在二元模式,不存在第三类民事主体的问题。合伙本身存... 我国现有民法理论主流观点认为应该赋予合伙以民事主体地位,具体而言就是在自然人与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从民事主体的价值基础和演变逻辑来看,民事主体只应该存在二元模式,不存在第三类民事主体的问题。合伙本身存在的形式是多样的,因此只能根据民事主体的价值评判标准将部分合伙纳入到法人的范畴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伙 法人 民事主体 第三类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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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影子董事制度研究——以规制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视角 被引量:4
20
作者 《证券法苑》 2011年第2期526-535,共10页
信托责任和影子董事是国际上规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的两条主要路径,"影子董事"制度比较契合我国司法环境和资本市场的现实状况。影子董事制度是指针对滥用控制权或恶意绕开公司董事会决策机构作出关联交易、资金占用、... 信托责任和影子董事是国际上规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的两条主要路径,"影子董事"制度比较契合我国司法环境和资本市场的现实状况。影子董事制度是指针对滥用控制权或恶意绕开公司董事会决策机构作出关联交易、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特定违规情形,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必须承担与董事相同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责任 影子董事 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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