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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基于功能主义的评价标准构建与实践应用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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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60-172,196,共14页
关于"‘知假买假’者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大部分既有研究属于形式主义争论,在说服力、精确度、合理性三方面存在不足,故应转向功能主义,重构评价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制度功能为威慑与制裁。由法经济学... 关于"‘知假买假’者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大部分既有研究属于形式主义争论,在说服力、精确度、合理性三方面存在不足,故应转向功能主义,重构评价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制度功能为威慑与制裁。由法经济学理论与实证结果可发现,知假买假者是上述两项功能的主要执行者。然而,他们的主张不应在所有场合都获得支持。基于威慑功能,应以知假买假能否帮助提升"被追责率"为判断标准,考察欺诈行为的隐秘程度与消费者相对于维权收益的维权成本;基于制裁功能,应以知假买假打击的欺诈行为是否具有较大负外部性为评价标准,考察欺诈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可能性及程度,以及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程度。将上述标准应用于实践,可将作为知假买假对象的欺诈行为区分为"强威慑强制裁""强威慑弱制裁""弱威慑弱制裁"三种类型,并予以区别对待,从而得出更妥当的处理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假买假 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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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视角下《电子商务法》定制搜索结果条款的规范目的及限制适用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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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96-108,共13页
《电子商务法》第18条第1款(定制搜索结果条款)规定的“个人特征”可划分为设备信息、服务记录、主体身份与行为偏好四类。依文义解释,针对上述特征定制搜索结果的电商均被要求提供自然结果选项,否则即产生法律责任,导致适用范围过宽的... 《电子商务法》第18条第1款(定制搜索结果条款)规定的“个人特征”可划分为设备信息、服务记录、主体身份与行为偏好四类。依文义解释,针对上述特征定制搜索结果的电商均被要求提供自然结果选项,否则即产生法律责任,导致适用范围过宽的后果,有予以限制适用之必要。由目的解释出发,定制搜索结果条款的规范目的应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定制搜索结果的行为性质与特征,“合法权益”应指向消费者知情权与受尊重权。其他消费者权利因法律保护竞争秩序、促进社会整体福利而作用于消费者的反射利益则不应包括在内。若定制行为未侵害前述两种权利,则不应适用定制搜索结果条款。根据对《电子商务法》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体系解释,定制搜索结果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可分为“侵害知情权型”与“侵害受尊重权型”两大类型。前者的判断标准在于经营者是否真实、全面地披露其定制搜索结果之相关情况;后者的判断标准在于经营者定制搜索结果是否存在实质性歧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定制搜索结果 电子商务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行为歧视 大数据杀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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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名誉及其民法保护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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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11,共11页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民事主体的虚拟社会评价未被纳入名誉利益的范畴,故侵害虚拟名誉却未造成民事主体现实社会评价下降的情形无法得到名誉权制度的救济,这一立场应予修正。理由在于,网络虚拟主体的法律性质应为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载体,...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民事主体的虚拟社会评价未被纳入名誉利益的范畴,故侵害虚拟名誉却未造成民事主体现实社会评价下降的情形无法得到名誉权制度的救济,这一立场应予修正。理由在于,网络虚拟主体的法律性质应为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载体,虚拟社会评价同样属于民事主体的名誉利益,故损害该社会评价并导致精神痛苦与财产损失的,应属侵害现实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在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时,损害要件是核心内容,应考察虚拟主体存在名誉、该名誉受损、民事主体名誉利益受损、衍生损害这四个构成要素。就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来说,赔礼道歉应以不表明虚拟主体真实身份为原则;基于财产损失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应处于核心位置,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程序法层面,大部分证明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唯独妨誉信息的真实性和过错两项可由裁判者自由裁量,决定是否倒置。此外,不希望披露自己真实身份的原告可依《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申请不公开审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主体 名誉权 社会评价 网络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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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在荷“肉身坐佛”之私法路径——以荷兰民法为视角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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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东方法学》 CSSCI 2015年第3期98-111,共14页
欲由私法路径追索在荷"肉身坐佛",首先应当明确肉身坐佛属人类遗骸文物,追索行为系主张文物所有权的返还。根据本案背景,荷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准据法为荷兰法。本案中并无适用国际公约或文物特别立法的余地,具体规则应... 欲由私法路径追索在荷"肉身坐佛",首先应当明确肉身坐佛属人类遗骸文物,追索行为系主张文物所有权的返还。根据本案背景,荷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准据法为荷兰法。本案中并无适用国际公约或文物特别立法的余地,具体规则应适用《荷兰民法典》中的规定。根据《荷兰民法典》第3编第86条、第105条等相关条文,我国福建阳春村村民作为所有权人,应通过证明现占有人对出卖人不享有所有权存在合理怀疑,以阻却善意取得的构成;并于佛像被盗次日起20年期间届满前,通过启动司法程序以中断导致诉权丧失的消灭时效。在该过程中,提供全面且有效的证据是追索的关键所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盗文物 准据法 善意取得 消灭时效 荷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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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立法权的央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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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86-98,共13页
我国数据地方性法规数目众多,涉及事项广泛、内容多元。然而,这种“碎片化”的立法可能向市场主体发出消极信号,抑制其市场参与意愿,阻碍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地方立法者未审慎评核相关事项能否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规定,是造成上述困境的... 我国数据地方性法规数目众多,涉及事项广泛、内容多元。然而,这种“碎片化”的立法可能向市场主体发出消极信号,抑制其市场参与意愿,阻碍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地方立法者未审慎评核相关事项能否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规定,是造成上述困境的重要原因。应以“地方性事务”“中央立法权专属”“不抵触、不重复”等方面出发,构建数据事项对应立法效力位阶的评价标准。将之适用到既有地方数据立法涉及事项能够推出,地方性法规可以就政府职能和事权分配、公共数据界定与共享利用等事项制定规则;与数据权属和流通交易、数据来源者的在先权益、数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关的事项,则不适合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对于权力机关、市场主体与我国参与国际法律竞争来说,推动全国性的数据立法仍有必要。立法者应由实践中的实际需求出发,确定全国性数据立法所规范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数据立法 数据确权 公共数据 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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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人格要素及其民法保护——以“元宇宙”为对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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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比较法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70-183,共14页
“元宇宙”相关数字技术的应用可能导致民事主体在数字空间中的名誉、身体、肖像、生命等人格要素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其根源在于,这些技术加剧了数字空间与现实世界的进一步分离,同时却强化了数字空间损害向现实世界的辐射能力。事实上... “元宇宙”相关数字技术的应用可能导致民事主体在数字空间中的名誉、身体、肖像、生命等人格要素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其根源在于,这些技术加剧了数字空间与现实世界的进一步分离,同时却强化了数字空间损害向现实世界的辐射能力。事实上,数字空间之于人类存在的意义已发生重大改变。元宇宙相关技术促进了人格要素在数字空间的汇集和凝聚,从而证成了法律评价穿透现实与虚拟的必要性。我国保护数字人格要素的可能路径包括财产法、主体法与一般侵权等,但这些路径劣后于适用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人格权路径。由该路径出发,应先行识别数字空间中凝聚的人格要素及其对应的现实主体,再通过解释适用相关条文处理侵害案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法学 元宇宙 人格权 虚拟现实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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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模仿侵权相关问题探讨--对“喜羊羊案”判决的评论与展开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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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小伟 《交大法学》 2014年第4期159-174,共16页
在处理未成年人模仿影视作品之侵权案件时,就动画公司的积极作为义务而言,其发生依据应考量三重来源:法律与职业规定、特殊关系、制造或维持危险源。作品相关情节是否属于"危险源",应以"可模仿性""可能引起后... 在处理未成年人模仿影视作品之侵权案件时,就动画公司的积极作为义务而言,其发生依据应考量三重来源:法律与职业规定、特殊关系、制造或维持危险源。作品相关情节是否属于"危险源",应以"可模仿性""可能引起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有模仿能力之未成年人的识别能力"为标准。就因果关系的认定而言,对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以及对"必要条件"与"盖然性"标准的应用,是判断的基本出发点。通过适用该分析框架,在"喜羊羊案"中,动画公司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如何履行上述积极作为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适用等问题,同样值得进一步探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模仿侵权 不作为侵权 注意义务 警示义务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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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以适用《合同法》条文之解释论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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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社会科学文摘》 2016年第2期83-84,共2页
2014年3月15日,经大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施行。其中,赋予消费者于规定场合无理由退货之权利的第25条可谓"明星条款"。然而,从新《消法》颁布施行后的社会反响来看,以... 2014年3月15日,经大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施行。其中,赋予消费者于规定场合无理由退货之权利的第25条可谓"明星条款"。然而,从新《消法》颁布施行后的社会反响来看,以网络购物为主要适用范围的无理由退货权,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如商家恣意扩大不适用退货商品之范围、缺乏一对一确认程序、退货标准过于严苛(自行定义"完好"之标准继而拒绝退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法》 解释论 冷静期 合同成立 确认程序 法律执行 到达主义 经营者利益 格式条款 产品外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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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发达地区资源开发综合症”的成因及其解决对策——以广西百色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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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凌颐 杨旋 《经济体制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48-51,共4页
上下游产品分离,能源优势无法利用以及财税体制的不利影响,使得欠发达地区发展处于被动地位,"资源开发"与"改善民生"相悖离,形成了"欠发达地区资源开发综合症",其本质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问题,是东西部发... 上下游产品分离,能源优势无法利用以及财税体制的不利影响,使得欠发达地区发展处于被动地位,"资源开发"与"改善民生"相悖离,形成了"欠发达地区资源开发综合症",其本质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问题,是东西部发展不平衡、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不公平的问题。其解决对策,从政策路径上看,资源开发管理权由当地享有,就地加工,形成工业产业链;通过灵活的财税政策突破"转入—转出"模式和"总部经济"对资源输出地的不利影响;结合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创新性股份制改造,有效保障地方财政利益。从法律路径上看,可以通过法律及相关制度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具体化、制度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中央企业的法律地位,取消其行政级别,实现政企分开;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地区,对国家财税法在当地的实施加以变通,这种变通和变通的条件可以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由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明确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格局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欠发达地区 资源开发 广西百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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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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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2年第1期362-385,共24页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所明确的"连带责任",首先,应当明确,这是由股东侵害债权人之侵权责任,与公司陷于不能清偿之违约责任此二者构成的连带关系。基于对《公司法》的解释论展开,股东侵权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由《公司法》规定的...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所明确的"连带责任",首先,应当明确,这是由股东侵害债权人之侵权责任,与公司陷于不能清偿之违约责任此二者构成的连带关系。基于对《公司法》的解释论展开,股东侵权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由《公司法》规定的特殊侵权,但本质上为第三入侵害债权,仍然要求以故意为内容的主观要件。其次,对股东与公司间的"连带责任"应作扩大解释,认为其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债权人可选择股东或公司,亦可以两者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追加。并且,公司与股东之间并不存在连带责任自身所固有的追偿关系,对公司的救济可由董事提起侵权之诉或股东代表诉讼得以实现。若存在多个股东滥用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的情形,则产生共同侵权之债,侵权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出资或约定比例分担责任,并产生追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人格否认 揭开公司面纱 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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