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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救济模式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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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尔宝 《未来与发展》 2023年第5期61-70,共10页
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行政诉讼模式,以及《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模式都无法彻底解决投诉处理救济程序存在的问题。在合同订立期间,作为投诉处理对象的政府采购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特性。作为行政... 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行政诉讼模式,以及《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模式都无法彻底解决投诉处理救济程序存在的问题。在合同订立期间,作为投诉处理对象的政府采购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特性。作为行政裁决的一种类型,投诉处理本质上属于准司法行为,行政机关仅作为中立一方裁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若供应商对投诉处理不服,应当以采购人为被告诉至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的审理路径。同时应当简化投诉处理的救济程序:取消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质疑前置程序,废除现行投诉处理的复议程序,赋予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向投诉处理机关申请启动暂停程序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 行政裁决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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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适用变更判决的法律空间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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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尔宝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3年第8期42-51,共10页
在现行行政裁决案件中,囿于撤销判决的局限性,法院无法深入裁处民事争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途径也面临一定困境。行政裁决适用变更判决有其正当性基础。依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是否必须由行政机关先行裁决,可以将行政裁决区分为前... 在现行行政裁决案件中,囿于撤销判决的局限性,法院无法深入裁处民事争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途径也面临一定困境。行政裁决适用变更判决有其正当性基础。依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是否必须由行政机关先行裁决,可以将行政裁决区分为前置型与选择型两种类型。对前者而言,在不涉及判断余地的情况下,法院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要优于行政机关,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变更权。在现阶段,选择型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应保持充分的谦抑性,并无变更判决的适用空间。为了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应当从保障当事人诉权、强化法官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责任、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例外等三方面对行政裁决适用变更判决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裁决 变更判决 不确定法律概念 判断余地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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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定位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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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华琳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17-128,共12页
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裁决不仅可以疏解法院办案压力,扮演化解民事纠纷“分流阀”的角色,还可以在行政性解纷机制里发挥“中坚力量”的作用。行政裁决在多元解纷机制中存在认可度低、制度设计缺失、救济途径成本... 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裁决不仅可以疏解法院办案压力,扮演化解民事纠纷“分流阀”的角色,还可以在行政性解纷机制里发挥“中坚力量”的作用。行政裁决在多元解纷机制中存在认可度低、制度设计缺失、救济途径成本高等诸多困境。为此,有必要从规范适用范围、强化主体独立与提升程序公正三方面对行政裁决进行制度重构。为优化行政裁决与其他非诉机制的协调,需要推动行政裁决与民间性解纷机制的互动,并强化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的配合。为促进行政裁决与诉讼机制的衔接,需要充分发掘不同种类行政裁决的独特属性,重新构建差异化的诉讼救济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行政裁决 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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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件救济模式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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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行政与法》 2022年第6期119-128,F0003,共11页
以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模式作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救济程序,不仅无法有效回应当事人诉求,还会浪费有限的行政与司法资源。此外,民事侵权程序与无效宣告二元分立体制易造成当事人乃至公共利益的损失。从行为本质来看,商标评审机构复审决定... 以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模式作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救济程序,不仅无法有效回应当事人诉求,还会浪费有限的行政与司法资源。此外,民事侵权程序与无效宣告二元分立体制易造成当事人乃至公共利益的损失。从行为本质来看,商标评审机构复审决定符合行政复议的特征,可以继续适用行政诉讼,但需扩展司法变更权的行使范围。商标评审机构裁定属于行政裁决,应当改采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在商标民事侵权诉讼中,法院可以在个案中直接认定商标有效性,达到一次性化解纠纷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无效宣告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裁决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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