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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检衔接下被调查人言词证据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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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55-61,共7页
在被调查人言词证据从监察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的转化过程中,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和审查上存在衔接不顺畅之处。监察机关收集的被调查人言词证据跨越初步核实和调查阶段,包括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三类案件。因不同阶段、不... 在被调查人言词证据从监察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的转化过程中,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和审查上存在衔接不顺畅之处。监察机关收集的被调查人言词证据跨越初步核实和调查阶段,包括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三类案件。因不同阶段、不同案件对证据的取证措施、取证标准等存在差别,对于监察机关收集的被调查人言词证据,不应直接按照《监察法》第33条的规定认定其具备刑事证据资格,而应当区分阶段、案件类型进行准确认定,限制部分被调查人言词证据的刑事诉讼准入资格;完善监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使监察证据审查具备中立性,保证被调查人言词证据的证据质量;同时构建检察机关对被调查人言词证据的确认式审查模式,明确被调查人言词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中的使用方法。从而使监检之间在被调查人言词证据的转化上能够顺畅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检衔接 被调查人言词证据 证据转化 取证标准 刑事证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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