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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基层执法机构的并管模式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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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宗宪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21-25,共5页
我国社区矫正基层执法机构的主要模式除了传统模式、兼管模式和直管模式外,还有一种模式,可以称为"并管模式",其主要特点是: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情况将司法所进行适当合并后由其负责特定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并管模式是在司法... 我国社区矫正基层执法机构的主要模式除了传统模式、兼管模式和直管模式外,还有一种模式,可以称为"并管模式",其主要特点是: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情况将司法所进行适当合并后由其负责特定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并管模式是在司法所人员较少、任务繁重等情况下为了顺利开展社区矫正等工作而进行的有益尝试,可以较好地解决人少事多等突出问题,具有明显的优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区矫正 基层执法机构 并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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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措施适用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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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高庆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7年第5期22-25,共4页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措施的适用,既要保证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当前逮捕措施在适用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撤销、变更逮捕措施的监督制度和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制度以及逮捕...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措施的适用,既要保证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当前逮捕措施在适用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撤销、变更逮捕措施的监督制度和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制度以及逮捕的执行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逮捕措施 适用 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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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及其对策——以农村基层组织为视角 被引量:1
3
作者 潜雪映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第1期49-54,共6页
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遇到的问题较多。立法解释划分"村务"与"公务",且未将村民小组长、村会计和出纳列为执行公务的主体,这不利于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为解决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法律... 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遇到的问题较多。立法解释划分"村务"与"公务",且未将村民小组长、村会计和出纳列为执行公务的主体,这不利于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为解决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建议修改"2000立法解释",赋予检察机关以相对宽泛的机动侦查权,规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也可成为渎职犯罪的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 基层组织人员 职务犯罪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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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监督属性及其运行路径探析 被引量:1
4
作者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82-84,共3页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是近几年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机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有其积极意义。如果上提一级作为外部监督和外置程序,在宪法和法律上都存在着障碍,如果作为内部监督和内置程序来设计,就可以避免这些障碍...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是近几年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机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有其积极意义。如果上提一级作为外部监督和外置程序,在宪法和法律上都存在着障碍,如果作为内部监督和内置程序来设计,就可以避免这些障碍,改革就可以更加顺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犯罪 上提 监督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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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措施立法完善的几个问题
5
作者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1期67-72,共6页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逮捕的规定还存在如下不足:赋予公安机关撤销和变更逮捕措施的权力造成了逻辑上的混乱,而且使得检察机关无法对此进行必要的监督;法律对检察机关逮捕决定权的规定不统一,逮捕办理部门的规定存在缺陷,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逮捕的规定还存在如下不足:赋予公安机关撤销和变更逮捕措施的权力造成了逻辑上的混乱,而且使得检察机关无法对此进行必要的监督;法律对检察机关逮捕决定权的规定不统一,逮捕办理部门的规定存在缺陷,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逮捕一概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规定过于僵化,不利于侦查办案;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间过短,容易造成超期限办案等。这些不足影响到逮捕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必须从立法上完善相关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逮捕措施 立法缺陷 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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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6
作者 王鸣钟 《经济与法》 1996年第4期12-13,共2页
关键词 经济合同 合同诈骗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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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法律适用及解决路径
7
作者 潜雪映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47-52,共6页
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遇到的问题较多,立法解释划分"村务"与"公务",不符合查处案件的实际,导致出现案件管辖矛盾;立法解释未将村民小组长和村会计、出纳列为执行公务的主体,未规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可成为... 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遇到的问题较多,立法解释划分"村务"与"公务",不符合查处案件的实际,导致出现案件管辖矛盾;立法解释未将村民小组长和村会计、出纳列为执行公务的主体,未规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可成为渎职罪主体,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为解决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应修改或者取消"2000立法解释",无须划分"村务"与"公务",否则,就应赋予检察机关以相对宽泛的机动侦查权,将村民小组长、村会计、出纳归入立法解释中所指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规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也可成为渎职罪的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 职务犯罪 法律适用问题 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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