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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概念共识与法律属性——兼论《民法总则》第127条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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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灵敏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6期67-79,共13页
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是虚拟财产纠纷法律适用的连接点和法律规则体系构建的基点。既有研究受"虚拟财产"中"财产"一词的误导,直接将虚拟财产定性为财产权的客体并将其置于"物债二分"的财产权... 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是虚拟财产纠纷法律适用的连接点和法律规则体系构建的基点。既有研究受"虚拟财产"中"财产"一词的误导,直接将虚拟财产定性为财产权的客体并将其置于"物债二分"的财产权体系之下的研究进路存在比较严重的物法思维倾向。"物债二分"体系并非财产权体系的全部,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也并非当然地属于物权或债权的客体。超越"物债二分"的财产权体系,可以发现虚拟财产并非单一权利的客体,同一虚拟财产可能同时为多种权利之客体,虚拟财产权也并非单一的权利而是包含多种权利的权利束。虚拟财产作为多元权利的客体属性是由其信息本质所决定的,同一信息的不同内容可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权利。《民法总则》第127条将虚拟财产定位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但并未指明其属于何种权利的客体,这为虚拟财产作为多种权利客体的定位提供了解释论的基础。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虚拟财产权纠纷时应根据个案被侵害的法益判断被侵害的虚拟财产是作为何种权利之客体进而选择相应的裁判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财产 法律属性 物债二分 权利客体 《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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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与惩罚性赔偿补偿性之批判——兼论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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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灵敏 《东方法学》 CSSCI 2016年第2期32-44,共13页
作为大陆法系固有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的"侵辱之诉",大陆法系各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均是从普通法进行法律移植的产物。源于普通法的惩罚性赔偿一经移植到大陆法系,便与精神损害赔偿发生了制度上的分野,... 作为大陆法系固有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的"侵辱之诉",大陆法系各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均是从普通法进行法律移植的产物。源于普通法的惩罚性赔偿一经移植到大陆法系,便与精神损害赔偿发生了制度上的分野,不再具有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功能。试图通过论证惩罚性赔偿的补偿性来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的构建提供正当化基础和通过发掘精神损害的惩罚性以培育"本土威慑"的观点都不值赞同。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功能均不相同,两者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一并适用。侵权与违约竞合案件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可通过违约之诉进行救济;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属于履行利益的损失,应通过违约之诉予以救济。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已经超出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侵权领域并扩张至合同法领域,建议未来民法典应设置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并将其置于债的总则性部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 惩罚性赔偿的补偿性 违约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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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视野中的祭奠权:性质、行使与法律保护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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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灵敏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82-90,共9页
祭奠权属于法定权利之外的新型权利,其在性质上属于具有身份特征的人格权而非身份权。祭奠权主体不限于死者的近亲属,近亲属之外与死者生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人,死者的直系非近亲属,以及死者子女的配偶或死者配偶的父母都属于祭奠权的... 祭奠权属于法定权利之外的新型权利,其在性质上属于具有身份特征的人格权而非身份权。祭奠权主体不限于死者的近亲属,近亲属之外与死者生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人,死者的直系非近亲属,以及死者子女的配偶或死者配偶的父母都属于祭奠权的主体。祭奠权中对身份性要求较高的权益的行使具有顺位上的要求,其顺位应该以亲等为依据进行构建。现行民事立法实质上确立了对法定权利与非法定权利不同的保护模式,法律对法定权利的保护侧重的是力度,而对非法定权利的保护则侧重其密度。祭奠权在被上升为法定权利之前,不能够获得与法定权利同等的保护,只能够诉诸基本原则、一般条款等不确定概念,并借助自由裁量权和类型化的思维获得法律最低限度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祭奠权 新型权利 身份性人格权 权利顺位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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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中的决议:法律属性、类型归属与立法评析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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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灵敏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88-100,共13页
决议作为团体自治的工具,是团体成员的意思表示根据多数决的意思表示吸收规则所形成的法律行为。从意思表示的内容、方向和合成方式为要素的意思表示构造规则出发,决议是与单方法律行为、契约、共同法律行为并列的独立法律行为类型。决... 决议作为团体自治的工具,是团体成员的意思表示根据多数决的意思表示吸收规则所形成的法律行为。从意思表示的内容、方向和合成方式为要素的意思表示构造规则出发,决议是与单方法律行为、契约、共同法律行为并列的独立法律行为类型。决议属于法律行为却又难以适用法律行为一般理论存在逻辑上的悖论。此一悖论皆因传统法律行为理论以个体法上典型的具体法律行为为原型构建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和既有法律行为理论只重视作为法律行为构成要素的意思表示而忽略意思表示之间的构造规则所致。《民法总则》将决议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纳入到法律行为章中,却将决议的撤销以分散立法的方式在法人部分等以单独规定。这体现了立法者将决议整合进法行为的意图不仅丰富了法律行为的类型,也开创了决议入典的新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决议 私法自治 团体自治 意思表示构造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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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法典化到再法典化:范式转换及其中国启示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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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灵敏 《社会科学动态》 2017年第12期5-14,共10页
民法的解法典化是指已经完成法典化的国家的民法典被为回应社会变迁而进行的特别立法所掏空而逐渐丧失其私法中心地位的现象。解法典化不同于反法典化,它并不否定法典化的价值,也不反对法典的编纂。通过法典重构将特别立法所确立的规则... 民法的解法典化是指已经完成法典化的国家的民法典被为回应社会变迁而进行的特别立法所掏空而逐渐丧失其私法中心地位的现象。解法典化不同于反法典化,它并不否定法典化的价值,也不反对法典的编纂。通过法典重构将特别立法所确立的规则和价值理念整合进民法典之中,本身就是一场局部或整体的法典化运动。并非一切法典外私法规范的存在和增加都意味着解法典化,解法典化意义上的特别法仅指那些与民法典规范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上存在竞争性的法典外私法规范。从解法典化到再法典化,法典在局部或整体上实现了"范式转换"。再法典化无法终结解法典化现象,也不可能终结造成解法典化的特别立法。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应该汲取各国应对解法典化的经验,通过适当地设置一般条款,利用其所具有的价值包容性、外接性和授予法官在个案中进行法律续造的权力的特征,使民法典同时获得面向过去的"守成"能力和面向未来的"拓新"能力,从而缓和法典稳定性和社会变迁之间的张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解法典化 再法典化 范式转换 社会变迁 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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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国家所有”?——基于对宪法第9、10条为研究对象的文献评析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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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灵敏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99-117,共19页
近年来,法学界围绕着宪法第9、10条等"国家所有"条款展开了一场关于如何理解"国家所有"的学术争鸣。争鸣的内容涉及到宪法中"国家所有"的性质、是否成立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和民法上... 近年来,法学界围绕着宪法第9、10条等"国家所有"条款展开了一场关于如何理解"国家所有"的学术争鸣。争鸣的内容涉及到宪法中"国家所有"的性质、是否成立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和民法上的国家所有权的关系、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的关系、宪法"国家所有"条款的规范性质及规范类别、国家所有权的客体等诸多问题。受学科诉求、解释立场、理论工具差异以及关键性概念术语含义上的分歧的影响,相关问题的争论尚未达成广泛共识。但这场学术争鸣在推动中国宪法学研究的转型和促进宪法学和部门法学以及部门法学之间的对话与交流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所有"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复杂性决定了在如何理解"国家所有"的问题上,任何一个学科都无法独立承担起全部的重担,而必须寻求学科之间的合作,这既包括宪法学和部门法学之间的纵向合作,也包括部门法学之间的横向合作,甚至是法学和其他学科之间的内外合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所有 国家所有条款 国家所有制 国家所有权 产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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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理论反思与规则重构——兼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探望权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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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灵敏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122-130,共9页
探望权在本质上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合理方式对不与其共同居住的近亲属进行探望的身份权。《婚姻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仅仅是探望权存在的一种情形,将其理解为探望权唯一的请求权基础,不仅会遮蔽其他情形中的探望权,还会使得法院在新型探... 探望权在本质上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合理方式对不与其共同居住的近亲属进行探望的身份权。《婚姻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仅仅是探望权存在的一种情形,将其理解为探望权唯一的请求权基础,不仅会遮蔽其他情形中的探望权,还会使得法院在新型探望权纠纷中陷入裁判困境。与其他身份权一样,探望权也具有身份关系内的相对性和身份关系外的绝对性,相应地,探望权具有在身份关系内部的相对效力和身份关系之外的绝对效力。探望权具有义务属性,权利人不得通过协议预先放弃,探望权的行使具有专属性,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鉴于探望权广泛存在于《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的以外情形,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将探望权从"离婚"一章移到"家庭关系"一章,并将存在于不同身份关系之中但具有相同的权利属性和内容的探望权从不同身份关系中抽取出来进行统一的规则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探望权 近亲属身份关系 行使规则 规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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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类型化基础上的“参照”解读——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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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灵敏 《交大法学》 2015年第3期86-99,共14页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处理类似案件的后案法官所具有的"参照力"是一个多维的概念,不应该对其作单一维度的解读,而应该在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对其作多维的解读。法条重述型的指导性案例仅具有辅助说理的参考力;释法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处理类似案件的后案法官所具有的"参照力"是一个多维的概念,不应该对其作单一维度的解读,而应该在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对其作多维的解读。法条重述型的指导性案例仅具有辅助说理的参考力;释法型指导性案例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造法型指导性案例具有了一定程度的规范拘束力。展望指导性案例的未来发展,法条重述型的指导性案例因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指导品格,未来宜将其归入《最高法院公报》的典型案件之中;造法型的指导性案例因为具有司法造法的色彩,在遴选时应该更加审慎,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所做出的生效裁判不宜被遴选为造法型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应当享有入罪方面的刑事造法型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 司法解释 参照 类型化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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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与适用问题研究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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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明瑞 灵敏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35-142,共8页
指导性案例中具有后案参照力的内容是多元而非一元的,不同内容所具有的后案参照效力并不相同,有制度性参照与非制度性参照之别。制度性参照的对象是体现为裁判要点的裁判规则,非制度性参照的对象是具有主观性的裁判方法、法律思维、事... 指导性案例中具有后案参照力的内容是多元而非一元的,不同内容所具有的后案参照效力并不相同,有制度性参照与非制度性参照之别。制度性参照的对象是体现为裁判要点的裁判规则,非制度性参照的对象是具有主观性的裁判方法、法律思维、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方法等。制度性参照具有强制性,其参照方式是全有或全无的规则式的参照;非制度性参照不具有强制性,其参照方式是原则式的参照。裁判规则仅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照力。作为后案与指导性案例相似性判断标准的案件事实必须是经法庭审理认定的、经抽象处理的、与案件争点相关的必要事实。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提炼裁判要点具有合理性,但未来应赋予案件审理法官初步提取裁判要点的权力,而且裁判要点的提炼不宜超出案件的争点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 制度性参照 非制度性参照 裁判要点 相似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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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化人格权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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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灵敏 《东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1期147-158,共12页
商品化人格权是人格权中财产性要素被发掘和承认的产物。人格权的商品化是商品化人格权产生的前提,但是商品化人格权并非人格权商品化的当然结果。在所有的人格权类型中,只有标表性人格权适合作为商品化人格权的客体。依据商品化人格权... 商品化人格权是人格权中财产性要素被发掘和承认的产物。人格权的商品化是商品化人格权产生的前提,但是商品化人格权并非人格权商品化的当然结果。在所有的人格权类型中,只有标表性人格权适合作为商品化人格权的客体。依据商品化人格权产生的方式可以将商品化人格权分为"自赋型商品化人格权"、"他赋型商品化人格权"和"混合型商品化人格权"三种类型。商品化人格权的认定仅具有个案效力,但在先的认定对于确定权利人是否具有商业化的意愿具有参考价值。商品化人格权中财产性要素归属于人格权主体的正当化基础是人格自由。对于商品化人格权的保护应该依据商品化人格权的类型分别设计,而不宜采取拟制授权金和无因管理的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化人格权 财产性要素 人格权侵权 救济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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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人格权的保护:损害赔偿与保护路径——基于现行民事立法的回应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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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灵敏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89-100,共12页
商品化人格权受保护的逻辑前提是人格要素的呈现方式与商业活动本身所具备的"双重合法性"。在侵害商品化人格权的案件中,权利人的精神损失主要通过推定的方式进行认定,在数额计算方面应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为依据并兼顾人格... 商品化人格权受保护的逻辑前提是人格要素的呈现方式与商业活动本身所具备的"双重合法性"。在侵害商品化人格权的案件中,权利人的精神损失主要通过推定的方式进行认定,在数额计算方面应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为依据并兼顾人格平等;权利人的财产损失也主要通过人格要素的可商业利用性进行推定,对于名人而言还可利用商业代言合同间接证明,在损失的数额计算上除传统的拟制授权金、不当得利剥夺和不法管理外,商业代言合同越来越成为经济损失计算发展的新动向,依据商业代言合同与损害之间的相关度的不同,商业代言合同可能具有直接适用、参考适用或不予适用的效力。《侵权责任法》第2条与第20条的联合适用,能够为商品化人格权的保护提供请求权基础、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较之于《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的保护路径具有明显的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化人格权 精神利益 物质性利益 损害赔偿 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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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宪法“国家所有”的面纱——《宪法》文本中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所有”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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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灵敏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年第4期53-67,共15页
既有关于现行宪法中"国家所有"性质的研究因未能区分宪法文本中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所有"而未能揭示宪法"国家所有"的真实含义。《宪法》第9条和第10条中的"国家所有"分别代表两种不同性质的... 既有关于现行宪法中"国家所有"性质的研究因未能区分宪法文本中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所有"而未能揭示宪法"国家所有"的真实含义。《宪法》第9条和第10条中的"国家所有"分别代表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所有:前者属于"全民所有型"的"国家所有",是全民所有制的组成部分,是宪法的一种价值选择和政治决断,是有待立法形成的制度框架;后者是"非全民所有型"的"国家所有",是属于非基本权利的民法所有权。在"全民所有型"的"国家所有"的部门法实现方面,各部门法应该根据自身的功能、调整范围、方式,运用自身的概念和立法技术自主地进行制度设计。但各部门法的制度设计应该彼此协调,避免冲突,合力助推"全民所有型"的"国家所有"价值目标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所有 全民所有制 民法所有权 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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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绿色原则对合同解除规则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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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灵敏 王忱纳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85-97,共13页
《民法典》第9条确立了绿色原则,但能否适用于合同解除案件,理论和实践均存在分歧。作为民法典社会化的产物,绿色原则平衡了生态环境保护与权利行使的关系。适用绿色原则裁判合同解除案件,可以发挥其修正合同解除规则的功能,表现为对合... 《民法典》第9条确立了绿色原则,但能否适用于合同解除案件,理论和实践均存在分歧。作为民法典社会化的产物,绿色原则平衡了生态环境保护与权利行使的关系。适用绿色原则裁判合同解除案件,可以发挥其修正合同解除规则的功能,表现为对合同解除权的扩张、限缩及对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限制。适用中存在三个误区:一是将绿色原则异化为效率原则,导致其范围的泛化;二是向绿色原则逃逸,导致合同解除规则的虚置;三是利益衡量的失衡,导致对解除权人利益的不当限制。对此,应在精准理解绿色原则内涵的基础上,厘清绿色原则的适用范围及适用顺位,避免在裁判中向绿色原则逃逸,同时对个案中适用绿色原则限制合同解除权进行合比例审查,确保绿色原则的适用符合比例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绿色原则 合同解除 意思自治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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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10条第1款与第3款间的矛盾及其消解——兼论“入城”集体土地的产权归属及其变动模式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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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灵敏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50-160,共11页
《宪法》第10条通过将不同空间位置的土地归属于不同公有制主体的方式确立起了土地产权制度上的城乡二元结构。这一土地产权结构客观上造成了《宪法》第10条第1款与第3款之间的逻辑矛盾,也造成了城市化进程中"入城"集体土地产权归属... 《宪法》第10条通过将不同空间位置的土地归属于不同公有制主体的方式确立起了土地产权制度上的城乡二元结构。这一土地产权结构客观上造成了《宪法》第10条第1款与第3款之间的逻辑矛盾,也造成了城市化进程中"入城"集体土地产权归属的宪法难题。既有研究均将这一矛盾的根源归结于《宪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实际上,这一矛盾的症结既非"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也非征收必须满足公共利益需求的规定,而在于集体土地向国有土地转换方式不完善。通过修改《宪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将征购作为与征收并列的土地产权变动模式,不仅能够在不改变宪法既有规定含义的前提下消解第10条第1款和第3款之间的矛盾,也为解决"入城"集体土地的产权归属和变动模式提供了宪法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城市化 土地国家所有 “入城”集体土地 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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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源者生故后遗留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处置规则——“宜兴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评释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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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灵敏 《财经法学》 2015年第2期69-82,共14页
"宜兴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一审判决从胚胎和其上权利的不可继承性否定了原告对涉案胚胎的继承权。这一裁判在逻辑上是自洽的,却忽略了社会变迁对司法的需求,未能很好地回应社会变迁中民众的诉求。二审法院转而从多个角度论证... "宜兴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一审判决从胚胎和其上权利的不可继承性否定了原告对涉案胚胎的继承权。这一裁判在逻辑上是自洽的,却忽略了社会变迁对司法的需求,未能很好地回应社会变迁中民众的诉求。二审法院转而从多个角度论证死者父母对胚胎享有共同的监管与处置权的正当性,揭示了胚胎在法律属性上的多维可能,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二审法院并未能够揭示死者父母享有此等权利的真正原因。此权利并非依据继承法取得,而是基于在伦理和血缘上的亲近关系而原始取得的"准亲权"。法律应该扩大收养对象的范围,将以生育为目的的人体外胚胎纳入收养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外胚胎 胚胎继承 准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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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女婿继承权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完善——兼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908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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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灵敏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年第5期134-148,共15页
赋予对公婆、岳父母无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却在事实上承担了主要赡养责任的丧偶儿媳、女婿一定的遗产权利具有法律和道德上的正当性。继承法理论为此种权利的实现提供了遗产继承制度和遗产取得制度两种不同的权利实现机制,但二者的理论... 赋予对公婆、岳父母无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却在事实上承担了主要赡养责任的丧偶儿媳、女婿一定的遗产权利具有法律和道德上的正当性。继承法理论为此种权利的实现提供了遗产继承制度和遗产取得制度两种不同的权利实现机制,但二者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均不相同。现行法采纳了遗产继承制度作为其权利实现机制,并赋予了丧偶儿媳、女婿第一顺位遗产继承权,《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908条延续了这一做法。但此种方案却因为理论基础不足和实践效果欠佳而备受诟病,以至于不少学者建议改采遗产取得制度作为其权利实现机制,赋予丧偶儿媳、女婿酌分遗产请求权。遗产继承制度所包含的身份取向的伦理逻辑比遗产取得制度所秉持的财产取向的市场逻辑更能体现丧偶儿媳、女婿对遗产权利的诉求。事实上,现行法的不足完全可以通过对丧偶儿媳、女婿继承权顺位的调整来予以消除。具体而言,《民法典继承编》可将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顺位从第一顺位改为无固定顺位,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安排其与不同顺位的继承人共同继承时的应继份。此外,立法还应明确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判断标准,规定丧偶儿媳、女婿继承权规则的准用和排除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丧偶儿媳、女婿继承权 权利实现机制 利益衡量 继承顺位 无固定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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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兼评《物权法》第24条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4项 被引量:2
17
作者 灵敏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4期41-45,共5页
交付是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要件,登记只是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条件。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只有登记并不产生物权变动,因登记而取得对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是建立在已经因交付取得物权的基础之上的,没有物权基础的登记并不产生对... 交付是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要件,登记只是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条件。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只有登记并不产生物权变动,因登记而取得对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是建立在已经因交付取得物权的基础之上的,没有物权基础的登记并不产生对抗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4项并非确立了"交付优先于登记"规则,而是对物权优先于债权一般法理的重申,登记而未受领交付特殊动产者只享有债权,不得对抗未登记的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 所有权变动 登记对抗 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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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10条之解构与重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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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灵敏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第3期86-95,共10页
《侵权责任法》第10条并非一个纯正的共同危险行为法条,依据加害人是否确定,在结构上可将其分为两个部分。但其中前一部分与该法第11、12条相关的责任设置并不合理。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归责基础和免责事由均不相同。共同危险行为人承... 《侵权责任法》第10条并非一个纯正的共同危险行为法条,依据加害人是否确定,在结构上可将其分为两个部分。但其中前一部分与该法第11、12条相关的责任设置并不合理。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归责基础和免责事由均不相同。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可责难性和行为的客观危险性,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客观危险性的行为之间存在的关联共同。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只能免除连带责任,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其行为不具有客观危险性,仍需承担均等份额内的按份责任,其余不能举证证明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行为人对剩余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危险行为 归责基础 免责事由 连带责任 解构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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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辩的双重面向:兼论赔礼道歉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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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灵敏 《南开法律评论》 2014年第1期124-141,共18页
学界对赔礼道歉的分歧皆因未区分道德层面与法律层面的赔礼道歉而起,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前者关注的是加害人的良心救赎和形象重塑,后者关注的是对受害人损害的填补,因此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赔礼道歉仅指法律层面的赔礼道歉。赔礼道... 学界对赔礼道歉的分歧皆因未区分道德层面与法律层面的赔礼道歉而起,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前者关注的是加害人的良心救赎和形象重塑,后者关注的是对受害人损害的填补,因此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赔礼道歉仅指法律层面的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适用不以存在精神损害为前提,其对象也不限于自然人,法人等社会组织的名誉受到侵害的也可以请求赔礼道歉。非自愿的赔礼道歉不能够直接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可通过受害人发布对侵权人的谴责声明,并由侵权人承担相关费用的方式间接执行,但声明发布之前,法院应该对声明内容进行审查,并允许侵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声明中不实的内容提出异议。对于因言论导致的名誉侵权,还可责令侵权人撤回不实陈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赔礼道歉 良心自由 谴责声明 法律责任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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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之责任重构——一个法经济学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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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灵敏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11期100-103,共4页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对被监护人拥有财产情况下的赔偿费用支付作出了安排,然而这一安排并不合理。盲目地、不加区分地适用该款不仅有违法律保护弱者的宗旨,而且会导致《侵权责任法》预防和惩治侵权行为的目的落空。依据经济学外...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对被监护人拥有财产情况下的赔偿费用支付作出了安排,然而这一安排并不合理。盲目地、不加区分地适用该款不仅有违法律保护弱者的宗旨,而且会导致《侵权责任法》预防和惩治侵权行为的目的落空。依据经济学外部性分析和事故成本由最低成本防范人承担的风险负担原理,可将该款依据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和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具体拆分为四种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原来的责任分担方式进行重构,以更好地实现监护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侵权责任法》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价值追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护人 被监护人 侵权损害赔偿 外部性 风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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