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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的客体识别——从环境要素保护到生态系统保护的立法功能递进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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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柯坚 琪若娜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0年第5期1-9,115,共10页
随着生态文明理念的提出和推进,环境法体系的价值功能正在逐步发生转向,保护生态系统整体性的价值功能日益清晰。日趋复杂的环境与资源问题使得长江流域利益冲突更加多元化、复杂化,这对长江保护立法功能提出新要求。“长江保护”的客... 随着生态文明理念的提出和推进,环境法体系的价值功能正在逐步发生转向,保护生态系统整体性的价值功能日益清晰。日趋复杂的环境与资源问题使得长江流域利益冲突更加多元化、复杂化,这对长江保护立法功能提出新要求。“长江保护”的客体识别是长江保护立法的前提性、关键性问题。本文通过对传统思路下长江保护立法的客体及其背后的还原主义进行反思,提出长江保护立法的客体扩张及对还原主义超越的必要性,包括建立以流域的整体观与特殊区域的整体观为主导的国土空间规划、生态敏感区域自然保护地等制度,以实现长江保护立法功能从环境要素保护到生态系统保护的递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立法 环境要素保护 生态系统保护 流域整体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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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双重属性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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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琪若娜 《干旱区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7,共7页
在污染者负担原则与公众参与原则的共同作用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中的居民同时具备"污染者"与"公众"的身份特征。由于污染者负担原则通常以义务作为本位,公众参与原则以权利作为本位,使得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具有权利... 在污染者负担原则与公众参与原则的共同作用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中的居民同时具备"污染者"与"公众"的身份特征。由于污染者负担原则通常以义务作为本位,公众参与原则以权利作为本位,使得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具有权利与义务的双重属性。现有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在这种复杂的双重属性中陷入了强制居民履行义务却忽略其权利行使的困境。针对此,文中从一种权利义务共生的角度出发,提出设定强制性义务发挥作用的边界并积极发挥多元社会机制的推动参与作用,以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再定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污染者负担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 权利义务 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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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中协调条款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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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琪若娜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6期559-566,共8页
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建立在流域整体生态的基础上,而现行法律仍以跨行政区域为基础,缺乏协调统一性。对地方立法而言,碎片化的立法模式使得地方现行水污染防治陷入困境。这种现状催生了流域各行政区域协调合作的立法需求,因此需要设置协调... 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建立在流域整体生态的基础上,而现行法律仍以跨行政区域为基础,缺乏协调统一性。对地方立法而言,碎片化的立法模式使得地方现行水污染防治陷入困境。这种现状催生了流域各行政区域协调合作的立法需求,因此需要设置协调条款对地方立法中流域各行政区域的关系及制度进行协调,其中省际行政区域间的协调是关键。以松花江流域为样本,识别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中的协调条款,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并对协调条款中的基本要素进行规范性建构,以破解地方立法碎片化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 地方立法 协调条款 松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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