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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破产法中管理人制度的设置思路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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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欣新 《法学杂志》 2004年第5期34-37,共4页
在新破产法草案中,创建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将主要由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专门执业资格的人员中选任。管理人承担法定职责,应当勤勉尽... 在新破产法草案中,创建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将主要由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专门执业资格的人员中选任。管理人承担法定职责,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有权取得报酬,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法 管理人 法律地位 职责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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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研究 被引量: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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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欣新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147-162,共16页
撤销权作为体现破产法公平原则的一项关键制度,在保障破产立法宗旨实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各国破产立法所重视。我国新《破产法》确立了撤销权制度,对打击破产欺诈行... 撤销权作为体现破产法公平原则的一项关键制度,在保障破产立法宗旨实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各国破产立法所重视。我国新《破产法》确立了撤销权制度,对打击破产欺诈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破产撤销权的概念与特征、在我国破产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撤销权行使的主体、行使方式、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及欺诈行为、偏袒性清偿等各种具体可撤销行为的规制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在立法完善撤销权制度的同时,我门还应考虑相关权益的合理制衡机制,以期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能保障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撤销权 破产无效行为 欺诈行为 偏袒性清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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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 被引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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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欣新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31-47,共17页
别除权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的优先受偿权利,其优先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定金担保债权和一般优先权不... 别除权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的优先受偿权利,其优先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定金担保债权和一般优先权不享有别除权。同一担保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的担保性质相同或不同的别除权时,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各项别除权间的清偿顺序,以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顺利进行。别除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也应当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者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别除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未放弃优先受偿权者也有表决权,但对债权人会议与其无利害关系的特定决议事项无表决权。新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标准的规定仍有需完善之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别除权 优先受偿权 别除权基础权利 特别优先权 别除权之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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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制度理论与实务新论 被引量: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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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欣新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10-19,共10页
破产重整程序是对陷入困境的债务人企业进行拯救的法定程序。通过破产重整,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债务人企业、债权人、企业投资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制... 破产重整程序是对陷入困境的债务人企业进行拯救的法定程序。通过破产重整,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债务人企业、债权人、企业投资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制度,对困境企业的挽救发挥了重要的积极示范效应。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迫切需要研究解决。本期特别策划邀请专家和资深法官撰文,就相关问题展开探讨,希望对相关理论实践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制度理论 企业投资人 破产重整 困境企业 司法实践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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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研究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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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欣新 徐阳光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65-70,共6页
重整是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新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制度。上市公司的重整是新破产法实施中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本文分析了重整的制度优势,并重点探讨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债转股、股权与资产重组、股东权益的... 重整是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新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制度。上市公司的重整是新破产法实施中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本文分析了重整的制度优势,并重点探讨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债转股、股权与资产重组、股东权益的保护与限制、信息披露及税收优惠等问题,旨在研究如何完善与重整制度相关的立法,解决现行法律间的协调问题,全面构建我国新的重整法律制度,以保障上市公司重整的顺利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上市公司重整 债转股 重整中的股权与资产重组 重整中的信息披露 股东权益的保护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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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立法中的经济法理念 被引量:26
6
作者 王欣新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10-15,共6页
我国的破产法是同时兼有民商法和经济法双重性质的法律。在新的破产立法中 ,要充分体现公正调整债务关系的私法精神 ,尤其是要保护债权人利益 ,坚决摒除错误的国家行政干预。同时也应体现出经济法的理念 ,注重通过国家的正确介入维护社... 我国的破产法是同时兼有民商法和经济法双重性质的法律。在新的破产立法中 ,要充分体现公正调整债务关系的私法精神 ,尤其是要保护债权人利益 ,坚决摒除错误的国家行政干预。同时也应体现出经济法的理念 ,注重通过国家的正确介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合理调节当事人利益间的平衡。在新破产法中将建立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重整制度 ,包括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即职权重整制度。郑百文公司重组的案例不仅表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破产重整制度 ,而且表明应在重整制度中强调国家适当介入的必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法 立法 经济法 债权人利益 债务关系 职权 国家权力 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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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29
7
作者 王欣新 徐阳光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89-93,共5页
我国的新破产法设置了重整制度,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创新。重整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立法应对不同主体的利益予以全面均衡考虑。本文对新破产法中规定的债务人的出资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应如何理解,对立法采纳的占有中的... 我国的新破产法设置了重整制度,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创新。重整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立法应对不同主体的利益予以全面均衡考虑。本文对新破产法中规定的债务人的出资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应如何理解,对立法采纳的占有中的债务人制度即由债务人拟定重整计划并负责重整活动应如何进行监督,以及如何把握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法定条件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以望保障重整制度的顺利施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整 债务人出资人地位 对占有中的债务人监督 强制批准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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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要点解读 被引量:39
8
作者 王欣新 《法治研究》 CSSCI 2019年第5期122-137,共16页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破产审判工作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其内容既有创新性,也有澄清性,还有操作性规定,为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指导与参照的规范。本文着重分析正确理解与执行纪要的要点与难点问题,对其补充完善,...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破产审判工作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其内容既有创新性,也有澄清性,还有操作性规定,为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指导与参照的规范。本文着重分析正确理解与执行纪要的要点与难点问题,对其补充完善,并对延伸的破产法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深度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清算程序 劣后债权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关联企业程序合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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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顺序问题 被引量:30
9
作者 王欣新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35-38,共4页
在我国的新破产立法中,职工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应如何确定,一直是一个重大的争议问题。企业破产时对职工的正当权益必须予以妥善保护,对职工债权更是应当予以充分清偿,这不仅是职工在破产法上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公民在宪法上享... 在我国的新破产立法中,职工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应如何确定,一直是一个重大的争议问题。企业破产时对职工的正当权益必须予以妥善保护,对职工债权更是应当予以充分清偿,这不仅是职工在破产法上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公民在宪法上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但是,将范围如此之广的职工债权全部放在物权担保债权之前清偿的立法模式是不妥的,违背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在法理依据、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以及产生的实际效果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工 优先顺序 社会保障权利 市场经济运行 破产立法 清偿顺序 争议问题 正当权益 企业破产 立法模式 担保债权 法理依据 实际效果 基本思路 解决问题 破产法 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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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方式及法律效果 被引量:33
10
作者 王欣新 余艳萍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50-55,共6页
《企业破产法》第18条赋予了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该选择权是基于破产程序的需要对合同法项下履行抗辩权和债务不履行法律责任的承认与限制。由于合同的不可分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时对破产程序启动... 《企业破产法》第18条赋予了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该选择权是基于破产程序的需要对合同法项下履行抗辩权和债务不履行法律责任的承认与限制。由于合同的不可分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时对破产程序启动前已履行部分仍应以共益债务进行清偿。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效力采折衷说比直接效果说更符合破产程序公平清偿的法益目标。权衡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权以及破产法目标的实现这两种相竞利益,破产法应当考虑赋予管理人转让待履行合同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程序 待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 解除合同 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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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原因理论与实务研究 被引量:33
11
作者 王欣新 《天津法学》 2010年第1期16-27,共12页
破产原因是导致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文章对破产原因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分析,指出各国破产立法有关破产原因的规定模式,及我国破产法有关破产原因规定的理解,分析了不能清偿、资不抵债、停止支付、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原因是导致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文章对破产原因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分析,指出各国破产立法有关破产原因的规定模式,及我国破产法有关破产原因规定的理解,分析了不能清偿、资不抵债、停止支付、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概念的含义与构成要件。对司法实践中如何进一步完善破产原因的规定提出了立法建议对破产原因规定实施中如何与执行程序、清算程序相互衔接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 资不抵债 停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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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法上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被引量:32
12
作者 王欣新 丁燕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2-12,共11页
目前我国破产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无论在制度建设还是实务操作上都存在缺失与不足。有必要通过体系化、制度化的立法路径做出制度构建,并进行一系列的规则创设与改进。立法应当适当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范围,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模式规... 目前我国破产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无论在制度建设还是实务操作上都存在缺失与不足。有必要通过体系化、制度化的立法路径做出制度构建,并进行一系列的规则创设与改进。立法应当适当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范围,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模式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确定真实、准确、充分、完整的披露程度要求,引入听证会等公开质询制度,有限度地适用公开调查制度,并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法 信息披露 制度与规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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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预重整制度 被引量:30
13
作者 王欣新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73-85,共13页
预重整是在我国原有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两种企业挽救制度的法理基础上,通过优势结合和制度创新而产生的企业挽救法律程序,分为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两个关联阶段,以庭外重组为主导和实质性活动阶段。预重整的本质是当事人的庭外自行协商重... 预重整是在我国原有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两种企业挽救制度的法理基础上,通过优势结合和制度创新而产生的企业挽救法律程序,分为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两个关联阶段,以庭外重组为主导和实质性活动阶段。预重整的本质是当事人的庭外自行协商重组,法院无权行使法庭内的司法权力进行干预。预重整的启动与进行不需要法院的受理和批准,不需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但可由当事人自行聘请辅导机构,不能具有中止执行、解除保全、停止计息等重整程序启动后才有的司法效力。法院在预重整中的工作是制定规则指引预重整,审查批准预重整活动及当事人达成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而使预重整中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同意表决效力可延伸至重整程序中,简化重整程序,挽救困境企业。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预重整制度,是我们在破产法修订中有待实现的重要目标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挽救制度 预重整 庭外重组 庭内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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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保障 被引量:30
14
作者 王欣新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7年第3期23-42,共20页
破产法与担保法尤其是物权担保制度在立法目的与适用原则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物权担保制度对于债权的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对担保债权的保护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关键环节之一。本文在分析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 破产法与担保法尤其是物权担保制度在立法目的与适用原则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物权担保制度对于债权的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对担保债权的保护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关键环节之一。本文在分析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概念与性质之后,着重对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暂停行使的一般原则以及在不同破产程序中具体应用进行论述,指出在重整程序,凡是移转担保财产占有的担保原则上可以不停止权利行使,担保权人暂停行使的是对担保财产的变现权,但对担保财产变现后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并不停止行使。在和解程序中,担保权可以继续行使。在清算程序中,可以为达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之目的而于一定期限内暂停担保权行使,同时应建立对担保权的各种救济制度。本文还对补充提供财产担保行为的撤销以及担保权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同时担保行为的认定原则以及应当从担保物变价款中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特定情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债权 重整程序 清算程序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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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制度之确立 被引量:26
15
作者 王欣新 周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2期51-59,共9页
在分析关联企业破产重整中存在的特殊问题的基础上指出,对关联企业的重整必要时需要借助合并重整程序解决,通过合并重整与其他规制关联企业的手段比较,指出其在中国适用的必要性。从法哲学法经济学民法和经济法等法学理论方面,并借鉴美... 在分析关联企业破产重整中存在的特殊问题的基础上指出,对关联企业的重整必要时需要借助合并重整程序解决,通过合并重整与其他规制关联企业的手段比较,指出其在中国适用的必要性。从法哲学法经济学民法和经济法等法学理论方面,并借鉴美国对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经验及中国司法实践的探索案例,以为该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提供理论与实践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关联企业 破产重整 实质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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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出资 被引量:12
16
作者 赵芬萍 王欣新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28-31,66,共5页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对能否以债权出资未作明确规定。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对债权出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有限度允许的态度。股东以对公司(包括改制为公司前的企业)的债权出资,应当允许,以对他人之债权出资因债权...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对能否以债权出资未作明确规定。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对债权出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有限度允许的态度。股东以对公司(包括改制为公司前的企业)的债权出资,应当允许,以对他人之债权出资因债权实现风险较大,应加以限制,采取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等措施。立法应当规定禁止股东以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其欠缴公司的股款,但不能将此规定简单地理解为是禁止以债权出资。此外,文中对何种债权可以作为出资、何种债权不能作为出资等问题,也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出资 对本公司债权出资 对他人债权出资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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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程序中未到期不动产租赁合同的处理方式 被引量:23
17
作者 王欣新 乔博娟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60-71,共12页
破产法通常赋予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以选择履行权,同时规定对某些特殊合同中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予以限制,租赁合同尤其是不动产租赁合同就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一种。在破产程序中,原则上应当尊重合同法等非破产法给予租赁合同的特殊保护,限... 破产法通常赋予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以选择履行权,同时规定对某些特殊合同中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予以限制,租赁合同尤其是不动产租赁合同就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一种。在破产程序中,原则上应当尊重合同法等非破产法给予租赁合同的特殊保护,限制管理人对未到期租赁合同的选择履行权,尤其是对出租人的解除权加以限制。当承租人破产时,赋予管理人选择履行权而限制出租人的解除权,有利于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选择处理;当出租人破产时,对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加以限制,严格限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以防其滥用解除权损害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如果承租人选择继续履行未到期租赁合同,管理人应对其租赁权给予尊重,并且在变价出售租赁物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和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程序 待履行合同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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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管理人职责的完善 被引量:23
18
作者 王欣新 郭丁铭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9期2-9,共8页
虽然我国新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授予破产管理人广泛的职责,但是,新破产法在关于破产管理人调查、借款、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撤销、制定并提交重整方案等职责的规定上存在一些问题。从实践需要看,应当扩大管理人的调查权,合... 虽然我国新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授予破产管理人广泛的职责,但是,新破产法在关于破产管理人调查、借款、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撤销、制定并提交重整方案等职责的规定上存在一些问题。从实践需要看,应当扩大管理人的调查权,合理制约借款和管理及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允许法院就债权人对撤销权提出的异议进行裁定,赋予其他利益关系人制定和提交重整方案的权利,限制人民法院创设管理人职责的权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法 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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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重整启动研究 被引量:21
19
作者 王欣新 周薇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72-81,共10页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是解决关联企业重整挽救的一种特殊方法,也是实质合并原则在破产重整中的运用。关联企业合并重整不同于一般的单体企业重整,在启动程序各环节及操作中存在特殊性,需要从立法上对合并重整的原则、申请人、管辖、审...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是解决关联企业重整挽救的一种特殊方法,也是实质合并原则在破产重整中的运用。关联企业合并重整不同于一般的单体企业重整,在启动程序各环节及操作中存在特殊性,需要从立法上对合并重整的原则、申请人、管辖、审查判断标准等问题进一步详加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关联企业 合并重整 启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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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问题——兼对韩长印教授文章的回应 被引量:20
20
作者 王欣新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2期119-129,共11页
市场化债转股的法律性质既是破产法上的债务清偿,也是公司法上的债权出资投资行为。债转股与债转股的实施方式是不应混淆的概念。上市公司以股票清偿债务不是债转股的典型形态,其基本性质是以可流通证券清偿债务。债转股事项的表决不适... 市场化债转股的法律性质既是破产法上的债务清偿,也是公司法上的债权出资投资行为。债转股与债转股的实施方式是不应混淆的概念。上市公司以股票清偿债务不是债转股的典型形态,其基本性质是以可流通证券清偿债务。债转股事项的表决不适用债权人会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破产法解决的是债务清偿问题,债转股的投资行为性质决定其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允许强迫不同意者进行债转股。债转股方案对债权人应当比直接清算、现金清偿更有利。债转股并非必须所有拟转股债权人都参加才能实施,少数债权人不参加债转股不会阻碍其目的的实现。作为债务清偿行为,在所转股权经过工商登记变更后,该项债务即完成清偿。债务人因重整计划不能执行等原因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已通过转股方式完成清偿的债权不得再恢复为破产债权。作为投资行为,在所转股权经过工商登记变更后,依法不得再恢复为债权,不得以抽逃债权出资的方式,破坏资本充实原则。完成转股后还可以恢复债权的主张,将彻底破坏重整企业的资本(产)信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转股 实施方式 自愿原则 资本充实原则 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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