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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实践困境与程序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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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复旦教育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74-82,共9页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司法机关为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而创设的程序制度,法院目前发令意愿较高,但制度的长效落实不能依赖法院的司法政策导向,还需明确程序的性质和构造,为家庭教育指导令提供具备安定性的程序外观。根据教育实体法...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司法机关为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而创设的程序制度,法院目前发令意愿较高,但制度的长效落实不能依赖法院的司法政策导向,还需明确程序的性质和构造,为家庭教育指导令提供具备安定性的程序外观。根据教育实体法的规定,应将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适用范围限制在行为失当型和权益侵害型案件中。家庭教育指导令程序是非讼程序,文书性质属于给付性民事决定。司法实践中以强职权主义运行家庭教育指导令程序,需要注意划定职权主义的适用边界,为家长提供基本的程序保障。家庭教育指导令程序应依申请启动;证据调查和给付内容的具体化可以依职权进行干预,但不宜由法院包揽;发令审查须遵循比例原则,审查内容应包括家长是否已经尽责教育等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教育指导令 给付性民事决定 《家庭教育促进法》 非讼程序 家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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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张涉外民事送达方式的理论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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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建国 《人民司法》 2024年第1期73-80,共8页
202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拓宽了法院向境外当事人送达的路径。对该条规定的送达方式作学理类分,可分为其他主体替代法院送达、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送达、推定送达和电子送达,后三者是本次修法的重心... 202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拓宽了法院向境外当事人送达的路径。对该条规定的送达方式作学理类分,可分为其他主体替代法院送达、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送达、推定送达和电子送达,后三者是本次修法的重心。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送达方式调整,既包括对过度自治的限制,也包括对灵活约定的鼓励,前者指第四款对恶意排除诉讼代理人受送达资格的限制,后者指第十款许可在当事人同意时运用非法定送达方式。对推定送达的扩张体现在第五款至第七款和公告送达中,前者表现为基于商业联系的代收送达,应受到送达顺序、送达生效时间等方面的限制;后者的主要改动体现为公告期的缩短,但这一改动并不意味着鼓励将公告送达作为常规送达手段。第九款规定的电子送达亦有扩张,对“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的理解将成为决定电子送达能否广泛适用的关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告送达 意思自治 生效时间 民事诉讼法 诉讼代理人 法院送达 送达方式 电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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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证据规定》下的司法鉴定采信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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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亦尧 《中国司法鉴定》 2022年第4期12-19,共8页
新《民事证据规定》对司法鉴定规则进行了完善,显然我国司法机关已充分认识到当前司法鉴定领域所面临的启动权分散、质证程序虚化、鉴定中心主义等问题。从规范解释论之目的出发,不仅认识到职权主义下的司法鉴定采信程序,确实可以解决... 新《民事证据规定》对司法鉴定规则进行了完善,显然我国司法机关已充分认识到当前司法鉴定领域所面临的启动权分散、质证程序虚化、鉴定中心主义等问题。从规范解释论之目的出发,不仅认识到职权主义下的司法鉴定采信程序,确实可以解决鉴定启动阶段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困局,还要明确当事人主义在质证环节的对抗性辩论将较之于职权主义更有利于查明事实,同时也应明晰两者相应的功能边界,为制度建构打下基础。为此,通过将司法鉴定采信程序解构为启动、质证、认证三个阶段:一是提出司法鉴定启动阶段坚持法庭的职权控制,并为当事人的权利设定边界;二是以庭审实质化理念为指导,要求在质证阶段强化鉴定人出庭义务、建立庭前开示与交叉询问制度,并加强鉴定材料质证等方面的规则建构;三是以审判为中心理念为指导,在认证阶段增强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法官采信鉴定意见提供辅助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证据 司法鉴定 采信程序 庭审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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