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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隐私政策的效力——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中心 被引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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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叶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20-134,共15页
制定隐私政策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律的重要工具,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确保其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利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方式。经用户同意的隐私政策将在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在个人信息收集、... 制定隐私政策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律的重要工具,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确保其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利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方式。经用户同意的隐私政策将在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在个人信息收集、利用方面具有取得用户授权的效力,此类隐私政策的变更在性质上属于合同变更,应当取得用户同意,否则对用户不产生拘束力。未经用户同意的隐私政策属于纯粹的企业自律规则,无法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在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利用方面并不具有取得用户授权的效力,此类隐私政策的变更无须取得用户的同意,变更后的隐私政策对用户不产生拘束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私政策 隐私权 个人信息 合同变更 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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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以《民法总则》第185条为中心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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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叶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31-37,共7页
《民法总则》第185条对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保护做出了规定,其规范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在解释该条时,为更好地实现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目的,应当扩张其保护的主体范围和保护的人格权益范围。为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障... 《民法总则》第185条对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保护做出了规定,其规范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在解释该条时,为更好地实现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目的,应当扩张其保护的主体范围和保护的人格权益范围。为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障个人的行为自由,应当明确界定该条中公共利益的范围,将其界定为维护社会风气与社会公共道德。行为人在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除需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85条承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外,受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仍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英雄烈士 人格利益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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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中经济价值法律保护模式探讨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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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叶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60-170,共11页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法人文主义理念的勃兴,人格权中经济价值逐渐受到法律的肯定与保护。从比较法上看,关于人格权中经济价值的保护,主要形成了德国法的一元保护模式与美国法的二元保护模式。一元保护模式通过扩张既有人格权的内涵...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法人文主义理念的勃兴,人格权中经济价值逐渐受到法律的肯定与保护。从比较法上看,关于人格权中经济价值的保护,主要形成了德国法的一元保护模式与美国法的二元保护模式。一元保护模式通过扩张既有人格权的内涵、使其同时包含经济价值,并借助人格权的具体规则对其进行保护,二元保护模式则通过在隐私权之外创设独立的公开权的方式,实现人格权中经济价值的法律保护。人格权中经济价值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关系到人格权中经济价值性质的界定,并会对人格权的内涵、效力以及人格权的救济方式等产生影响,是我国未来人格权法立法必须解决的前置性问题。我国未来人格权法立法应当坚持一元保护模式的基本立场,即在我国既有的人格权体系内解决其法律保护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商业化利用 公开权一元保护模式 二元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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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政策法律调整与个人信息保护: 美国实践及其启示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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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叶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49-161,共13页
隐私政策是衡量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利用用户个人信息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方式,其既是企业自治的一种工具,同时又直接关系到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在世界范围内,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美国主要采“消费者保护模式”,侧重于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秩... 隐私政策是衡量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利用用户个人信息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方式,其既是企业自治的一种工具,同时又直接关系到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在世界范围内,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美国主要采“消费者保护模式”,侧重于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防止企业从事欺诈行为和不公平交易,隐私协议大多情况下并不被认定为合同;欧洲则主要采“数据保护模式”,侧重于强化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的控制,同时监管较为严厉,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相比之下,我国立法与实践目前并未体现较为明确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取向,欧美两种模式可兼采改造,在调整隐私政策时,应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为核心,既尊重企业的自治与自律,同时亦注重发挥合同法在隐私政策方面的调整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私政策 个人信息 隐私权 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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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擅自商业化利用中的获利赔偿请求权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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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叶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55-65,共11页
《侵权责任法》第20条对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条所规定的获利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的行使应当具备如下条件: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的损失难以确定、行为人... 《侵权责任法》第20条对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条所规定的获利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的行使应当具备如下条件: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的损失难以确定、行为人因此获利。《侵权责任法》将"损失难以确定"作为获利赔偿请求权的适用前提,实际上是赋予了受害人在实际损失赔偿请求权与获利赔偿请求权之间做出选择的权利。在确定行为人的获利数额时,可以考虑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等方式,以缓解受害人的举证困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商业化利用 获利赔偿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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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权益与个人信息保护关系论纲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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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叶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33-44,共12页
在数字时代,企业数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如何对企业数据进行确权,以及企业行使数据权利应当遵循何种规则,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在对企业数据进行保护时,需要妥当协调其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在企业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情形下,需要区... 在数字时代,企业数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如何对企业数据进行确权,以及企业行使数据权利应当遵循何种规则,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在对企业数据进行保护时,需要妥当协调其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在企业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情形下,需要区分企业对企业数据享有的权利以及个人对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并非企业数据确权的障碍。企业行使数据权益需要兼顾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不论是企业数据的保有、利用,还是企业数据的转让,都应以合法处理个人信息为基本前提。在企业数据包含个人信息时,侵害企业数据也可能同时侵害企业数据权益与个人信息,这也使得侵害企业数据权益的行为在侵害权益的类型、责任形式等方面呈现出一些特殊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企业数据 数据产品 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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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人格权益财产损失赔偿中的法院酌定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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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叶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04-115,194,共13页
在人格权侵权中不断扩大法院酌定赔偿数额的权力,是比较法上重要的发展趋势,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侵权责任法》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侵害人格权益财产损失赔偿中的法院酌定规则作出了规定,顺应了这一发展趋势。法院酌定的对象是... 在人格权侵权中不断扩大法院酌定赔偿数额的权力,是比较法上重要的发展趋势,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侵权责任法》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侵害人格权益财产损失赔偿中的法院酌定规则作出了规定,顺应了这一发展趋势。法院酌定的对象是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数额,而非行为人的获利数额;在人格权侵权中,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酌定赔偿数额,法院也可以依据职权酌定赔偿数额,而且在受害人请求行为人赔偿财产损失但无法证明财产损失数额以及行为人的获利数额时,法院也应依职权酌定赔偿数额。法院在酌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出于损害预防的需要,法院一般应当以拟制的许可使用费数额、行为人的获利数额等损害预防类的参考因素为基础酌定赔偿数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财产损失 损害预防 法院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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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收集、利用行为合法性的判断——以《民法总则》第111条为中心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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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叶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46-52,共7页
《民法总则》第111条要求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行为应当具有合法性,即个人信息应当依法收集、利用,不得非法收集、利用,但该条并没有对个人信息收集、利用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规定。为充分发挥个人信息的经济效用,不宜一概以被收... 《民法总则》第111条要求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行为应当具有合法性,即个人信息应当依法收集、利用,不得非法收集、利用,但该条并没有对个人信息收集、利用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规定。为充分发挥个人信息的经济效用,不宜一概以被收集者同意作为个人信息收集、利用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个人信息的去身份化处理虽然能够降低个人信息利用过程中的隐私风险,但其实质是将个人信息转化为不包含个人身份信息的数据,无法真正解决个人信息收集、利用行为的合法性难题。出于隐私保护的需要,隐私信息的收集应当经个人同意,隐私信息以外的个人信息,则应当尽量弱化个人的同意。个人信息的利用也不得侵害个人隐私权,不得不当扭曲、损害个人的"数字化形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个人信息 去身份化 合法性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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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付式消费交易的法律构造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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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叶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93-103,共11页
随着市场经济和交易实践的发展,预付式消费交易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交易主体多元,法律关系复杂,有必要准确认定其法律构造,厘清各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购卡人与发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难以有效涵盖整个预付式... 随着市场经济和交易实践的发展,预付式消费交易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交易主体多元,法律关系复杂,有必要准确认定其法律构造,厘清各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购卡人与发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难以有效涵盖整个预付式消费交易,预付式消费交易在法律构造上还应当包括持卡人与实际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就购卡人与发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言,购卡人需要向发卡人提供长期资金信用,在约定期间内不得就预付卡主张兑现;发卡人则向购卡人提供便捷的支付工具,并对预付卡支付功能的实现负担法定担保义务;持卡人与实际经营者之间成立普通的购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合同,在实际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时,持卡人可直接基于该合同关系请求实际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付式消费 预付卡 单一合同说 格式条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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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中经济价值“可让与性”之反思——以人格尊严的保护为视角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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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叶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236-244,共9页
传统意义上,人格尊严的内涵主要体现为人格尊严消极地不受侵害,目的在于保护人的完整性,与此相应,人格权主要具有消极防御的效力,主要受侵权法调整,人格权中经济价值也未得到法律的肯定。随着人格尊严内涵的扩展,人格权逐渐具有积极利... 传统意义上,人格尊严的内涵主要体现为人格尊严消极地不受侵害,目的在于保护人的完整性,与此相应,人格权主要具有消极防御的效力,主要受侵权法调整,人格权中经济价值也未得到法律的肯定。随着人格尊严内涵的扩展,人格权逐渐具有积极利用的内涵,人格权中经济价值也逐步获得法律的肯定与保护。人格权中经济价值是人格权的组成部分,与人格权的精神利益不可分离,从维护人格尊严的角度出发,应当否定人格权中经济价值具有"可让与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经济价值 商业化利用 人格尊严 可让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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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益的范围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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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叶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115-122,共8页
确定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益的范围是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相关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法律规则的前提和基础。为了扩大个人的自由,应当尽量扩大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益的范围,就正面列举模式与反面排除模式而言,应当... 确定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益的范围是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相关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法律规则的前提和基础。为了扩大个人的自由,应当尽量扩大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益的范围,就正面列举模式与反面排除模式而言,应当选择反面排除模式,即明确排除无法进行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益,除此之外的人格权益原则上都可以进行商业化利用。同时,为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防止人格权的过度商业化利用,原则上应当禁止物质性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商业化利用 物质性人格权 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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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与人格尊严保护关系之辨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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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叶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21-28,共8页
从历史发展的视角来看,不论是传统民法消极应对人格权商业化利用,还是现代民法积极回应人格权商业化利用,都是尊重与保护人格尊严的结果。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与人格自由发展这一人格尊严内涵的发展密不可分,在理念上... 从历史发展的视角来看,不论是传统民法消极应对人格权商业化利用,还是现代民法积极回应人格权商业化利用,都是尊重与保护人格尊严的结果。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与人格自由发展这一人格尊严内涵的发展密不可分,在理念上与人格尊严保护具有一致性。人格权商业化利用过程中所带来的人格尊严保护的风险可以通过限制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益的范围、限定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方式以及赋予人格权人任意解除人格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权利等方式予以消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商业化利用 人格尊严 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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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确权与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以个人信息权为例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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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叶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6期107-112,共6页
《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作出了规定,肯定了个人信息的人格利益属性,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提供了民事基本法依据。《民法总则》仅使用个别条文对各项具体人格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并没有真正完成对各项具体人格权的... 《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作出了规定,肯定了个人信息的人格利益属性,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提供了民事基本法依据。《民法总则》仅使用个别条文对各项具体人格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并没有真正完成对各项具体人格权的确权。民法典应通过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对各项具体人格权进行进一步确权;就个人信息权而言,人格权编应当在肯定其具体人格权地位的基础上,准确界定个人信息的内涵,明确合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标准,并对信用信息保护规则以及个人信息权的限制规则等作出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确权 个人信息权 人格权独立成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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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者算法自动化决策致害的民事责任——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为中心 被引量:8
14
作者 王叶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47-59,共13页
在数字时代,借助算法进行自动化决策的现象日益普遍。在个人信息处理者借助算法、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的情形下,算法不过是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决策的一种工具。借助算法进行自动化决策是个人信息处理者主动选择的结果,个人信息... 在数字时代,借助算法进行自动化决策的现象日益普遍。在个人信息处理者借助算法、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的情形下,算法不过是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决策的一种工具。借助算法进行自动化决策是个人信息处理者主动选择的结果,个人信息处理者对算法自动化决策的结果也具有控制力,其也因此需要对算法不当自动化决策所导致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个人信息处理者就算法不当自动化决策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多样性,个人既可以依法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法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 自动化决策 个人信息 大数据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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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则设计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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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叶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20-29,共10页
我国《民法总则》突出了对个人人格尊严和人格权的保护,也提出了制定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现实要求。人格权编的规则设计应当以我国《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为基础,积极总结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经验。同时,人格权编的规则设计应当... 我国《民法总则》突出了对个人人格尊严和人格权的保护,也提出了制定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现实要求。人格权编的规则设计应当以我国《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为基础,积极总结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经验。同时,人格权编的规则设计应当以我国司法实践为基础,力求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并体现人文关怀的时代精神、反映网络和大数据时代的时代特征。在具体内容安排方面,人格权编应当包括人格权的一般规定、具体人格权、人格权益的许可使用与限制以及侵害人格权的责任等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法总则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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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肖像的可识别性及其判断 被引量:6
16
作者 王叶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27-31,共5页
肖像具有可识别性是其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不论是权利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侵害肖像权的责任,还是权利人积极利用其肖像权,都以其肖像具有可识别性为前提。在判断肖像是否具有可识别性时,对于直接展现个人形象的肖像载体而言,可以通过... 肖像具有可识别性是其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不论是权利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侵害肖像权的责任,还是权利人积极利用其肖像权,都以其肖像具有可识别性为前提。在判断肖像是否具有可识别性时,对于直接展现个人形象的肖像载体而言,可以通过将其与权利人对比的方式予以认定;对于非直接展现个人形象的肖像载体而言,应考虑权利人的社会知名度、社会交往范围,同时结合相关肖像载体所配文字、图片等,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可识别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肖像权 肖像 可识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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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办理抵押登记时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兼评《〈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46条 被引量:6
17
作者 王叶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09-124,共16页
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法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设立保证或者其他非典型担保的效力。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时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其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债权人未从... 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法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设立保证或者其他非典型担保的效力。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时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其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债权人未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债权数额,同时,该责任受到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及违约责任减轻规则的限制。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抵押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或者抵押人承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权 抵押合同 抵押登记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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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时出租人法定解除权反思 被引量:5
18
作者 王叶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153-160,共8页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有效引导和规范融资租赁交易、解决融资租赁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在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的情形下,该司法解释第12条第1项赋予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有效引导和规范融资租赁交易、解决融资租赁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在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的情形下,该司法解释第12条第1项赋予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与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相比,这实际上是放宽了出租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条件。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并不当然导致出租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应一概赋予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是需要结合承租人支付租金、提供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从而最终确定出租人能否依法解除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融资租赁 擅自处分 根本违约 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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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定金罚则的法律适用——《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8条释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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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叶 《广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61-273,共13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对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作出了细化规定,有利于保障定金罚则的准确适用。定金罚则通常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情形,在双方当事人均构成根本违约时,将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在当事人部分履... 《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对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作出了细化规定,有利于保障定金罚则的准确适用。定金罚则通常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情形,在双方当事人均构成根本违约时,将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在当事人部分履行的情形下,需要根据部分履行的具体情形,确定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在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原则上将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迟延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下,仍可依法适用定金罚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定金罚则 根本违约 部分履行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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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按需维保周期风控预警模型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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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春华 夏剑颖 +2 位作者 唐艳同 王叶 傅钤 《中国电梯》 2024年第5期62-64,共3页
基于电梯运行数据、电梯物联网采集数据、电梯内外环境数据、维保人力数据等电梯相关数据,探讨并建立电梯按需维保周期风控预警模型,发现与排查按需维保过程中的潜在问题。介绍了该模型的工作原理,对按需维保场景进行了细分,并对构成该... 基于电梯运行数据、电梯物联网采集数据、电梯内外环境数据、维保人力数据等电梯相关数据,探讨并建立电梯按需维保周期风控预警模型,发现与排查按需维保过程中的潜在问题。介绍了该模型的工作原理,对按需维保场景进行了细分,并对构成该模型的时间预测模型、措施适配模型和风险预警模型的3个部分的具体功能进行了介绍。最后指出,使用该模型可对维保周期和维保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和处理,从而提高维保效率,降低人力成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梯 数据分析 周期风控预警模型 按需维保 物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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